财经热点丨专家:放贷机构明示年化利率的时代来了!

发布于 2021-04-02 17:42

2021年3月31日,央行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明确“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


该公告共432字,分五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需要在哪里(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合同中),必须展示什么(年化利率),以及用什么方式展示(明显);第二条则进一步说明该公告涉及的机构范围;第三条和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贷款年化利率的计算方式;第五条说明了对民间借贷具体安排的态度

一个自然的问题是,为什么明示年化利率重要到需要央行专门出一个公告?

首先,央行要求所有放贷机构明确贷款年化利率的背景是,现实中已有大量金融消费者因为不清楚年化利率而蒙受损失的事件

另外,公告第三条明确,“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这一规定将帮助借款人避免承担不少隐藏的成本。现实中,一些放贷机构放贷时,还会以各种名目收取管理费,产生民间所说的“砍头息”。也就是说,负债者最初拿到的资金比约定的本金金额少,但是在计算利率的时候,还是按照约定的本金数额计算的。
比如下面在负债者联盟中看到的两个例子:负债者一借款17000,扣除“风险保障金”后实际到手15741,分9期每期还2182.99元;负债者二借款2万,实际获得1.8万,24期分期,每月还2009元。在央行本次公告之前,放贷机构没有向借款人明确实际年化利率,而在本次公告后,放贷机构必须向借款人明示,这两笔对应的以单利计算的年化利率分别是56.14%和120.45%,复利计算的年化利率明显更高

在明示利率的规则上,本次公告还明确,所有放贷机构均明示年化利率是必选项,而公布日度利率和月度利率是可选项。这一规则少有两个好处一是保证金融消费者权益,避免看到一个低的日度利率而低估一些放贷机构的实际年化利率。

除了有利于消费者之外,至少应公布年化利率、但也可以同时公布日度和月度利率的安排也可以对放贷机构有利。这是因为如果一些借贷资金占用时间非常短(如7天),那么折算成年化利率可能显得过高。而可以同时公布日度或月度利率,有助于借款人根据资金需求的实际紧急程度、作出合理安排。
总结上述简单分析可知,央行要求放贷机构要明确实际年化利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放贷行为的重大举措。根据该公告,上述表一中的36%左右的年化利率、两个砍头息案例中的56%和120%,均应用明显的方式向金融消费者公布。不难看出,这种对“明码实价”的要求,将极大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帮助金融消费者对借贷成本有清晰的认知,避免金融消费者因为不清楚借贷的真实成本而掉入债务陷阱。

央行公告的另一层重要意义在于表明,我国监管部门对放贷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前进了一大步。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监管部门均要求放贷机构明确年化贷款利率。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公布的TILA(Truthin Lending Act)法规B部分,不仅要求披露该信息,而且要求显著书面标示。如1026节专门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中指出,如“对于适用于§1026.40的相应信用合约时,要求披露相应金额或百分比比率时,年化利率(annual percentage rate)和相关费用(financecharges)条款应比任何其他要求的披露更为醒目。”又如在12 CFR Part 1026.24、关于广告的监管中,指出“广告中如果提及费率,应当标明为‘年化利率’;如果借款后费率可能会增加,广告也应当说明”。欧盟的《消费者信用法规 (consumer credit law)》也有类似规定。

本公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监管部门对放贷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进一步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除了保护金融消费者之外,本公告对解决借贷纠纷的利率标准也具有明确的指征意义。在没有明确要求展示年化利率之前,因为年化利率计算的专业性,即便是司法机关公职人员也不完全清楚实际年化利率与合同等额本息下利率的差异。虽然2021年《民法典》首案的宣判中一审与二审的反转表明,司法机关最终判定利率依据的是央行公告要求的年化利率
2017年9月,借款人和某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但后来借款人发现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放贷机构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放贷机构退还多收的利息88万余元以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明确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尤其是金融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确告知实际利率,或者明确告知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并判定放贷方归还多收的84万元利息。
虽然《民法典》首案宣判要求放贷机构明确借款利率,支持了借款人不必支付自己不清楚的利率的诉讼诉求,但是在判决依据上,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法官的裁量,如判决书指出,
“本案中,《还款计划表》仅载明每期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式。一般人若不具备会计或金融专业知识,难以通过短时阅看而自行发现实际利率与合同首部载明利率存在差别,亦难以自行验算该实际利率。因此,《还款计划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以实际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是利息概念的应有之义,也是民众从储蓄存款等常见金融业务中养成的对利息的通常理解。在分次还本付息的场合,以剩余本金为基数计算利息属于常理通识。

上述裁决表明,在实际借贷纠纷中,如果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明确的规则,按照何种利率裁量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仍可能存在司法争议央行公告要求放贷机构明确年化利率,为司法机关减少裁量不确定性提供了标准。这也意味着,如果放贷机构明示的年化利率高于最高法裁定的利率上限,那么此后高出部分的诉求很可能不再得到法律支持。因此,不同放贷机构需要尽快评估这一公告对自身业务的影响、并作出调整以满足合规要求。
在数字技术加快发展的今天,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信贷可得性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这些技术改进对帮助一部分人实现平滑消费、带来福利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人由于不清楚实际借贷成本而承担起不必要的债务负担、陷入原本可以不落入的以贷养贷的债务陷阱。在数字化时代金融消费的供需两端均有大幅增加的背景下,央行及时出台政策以明确放贷机构在放贷合同和广告中,均应向公众、向借款者明示真实年化利率。执行这样的充分、妥善、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显然将有助于提高金融消费者福祉,并为数字化时代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运转,提供有益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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