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咨解案】企业擅自发行股票、债券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企业、投资者都需警惕

发布于 2021-04-07 17:50

实践中,很多企业为了融资快捷、方便,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引发了法律风险,其中这部分企业既包括有资格发行证券的,也包括不具备发行资格的。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本罪的构成、风险及规避。
首先,本罪为故意犯罪,过失并不构成本罪。须行为主体具有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证券的目的,发行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证券发行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其次,本罪为双罚制,单位及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均可以构成本罪。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导致30人以上投资者购买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届时无法清偿或者清退的等严重情形。虽未达到前述金额,但接近该标准且已达该数额80%以上的。本罪的行为主体须严格注意发行股票(股票、股权)、债券的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受让主体为社会不特定公众,极易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法律风险。
最后,本罪系未经批准发行证券,包括符合发行条件,但为申请发行的;提出申请,未作出批准决定、未获得批准或者获得批准后被撤销的;当然也包括,不具备条件未获批准发行的。
如《张某洲、池某艳、关某语、黄某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深圳XXX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于2013年5月注册成立,经营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大厦X座XXX室,主要经营矿业项目投资、矿业开发等项目,股东为被告人张某洲、池某艳、关某语等17个自然人及深圳市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XXX公司自成立以来,未经证监部门批准,以公司计划在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购买公司原始股上市后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为名,由公司工作人员或公司股东通过电话联系投资者、以“口口相传”等公开、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售公司股票,股价为3.8元每股(后变更为1元每股)。
投资者有意向购买公司股票后,公司组织投资者召开上市业务说明会或邀请投资者到公司结合幻灯片演示详细介绍公司情况及增发股票业务。投资者通过银行转账、POS机刷卡、缴纳现金等方式支付购股款项后,与XXX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书》、《股权确认书》,作为投资者认购、持有公司股票的证明。XXX公司收取投资者的股份认购款后主要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工资、介绍他人购买股票提成、租用办公场地、员工出差、公司日常运作等。经统计,截止到2014年6月12日,XXX公司向50余名投资者收取股本金人民币462.3万元。最终法院以本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北京资深律师王洋)

名律提醒:
在这里,北京资深律师王洋提醒您:1、企业若想融资,可以增资扩股的形式来实现,且股权受让主体人数、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避免触碰法律红线。2、本罪极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竞合,从重处罚,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应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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