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政策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法
发布于 2022-05-18 11:23
一、新个税政策下应遵循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个人的纳税筹划须以合理合法为最大的前提,这是个人应当做到的筹划行为底线。个人基于对新个税的理解与分析,通过筹划行为为自己减税负,增收入,无可厚非,但是若突破法律底线,以不合理不合法的方式偷税漏税,从而达到减税负目的,就是需要被批判和制裁的。因此,个人如何既保证守法,又能兼顾做到节税,是其纳税筹划方法实施的一个难点。
(二)综合效益原则
新个税实施后,其相应的个人纳税筹划着眼点发生了变化,这非常考验个人的筹划能力。科学的筹划行为落实应当能够合理地、综合化地分析各项个人收入内容,从而科学地进行相关申报与税费计算。个人尤其需要注意不让纳税筹划中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不能无形中加入其他非应税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问题分析
(一)个人年度工资收入不均衡
新时期,我国群众的个人年度工资收入情况呈现出新特点,主要是存在收入的不均衡性。这一点在企事业单位的编制人员以及国家公务人员身上体现不明显,但是在私人企业员工身上体现非常明显。例如,很多企业的岗位薪酬设置,是基础薪资加上月度、季度或者年度绩效的方式来发放,使得员工的收入并非是稳定的、固定的。
特别是销售岗位人员,其甚至有大部分应税收入都来自于绩效,也就意味着,其不能够以恒定的收入值来展开纳税筹划。现实的筹划中可能出现:个别月份的薪酬较高,需承担相应高水平的税负;个别月份薪酬较少,甚至未能达到个税起征点。这就给个人的纳税筹划增加了难度。
(二)年终提成、奖金等一次性薪酬发放影响纳税筹划效果
一些企业中,对有特殊贡献、特殊性质岗位的员工会在年终发放一次性“奖励”,奖励金可能包含员工应得的提成、贡献奖金等。这往往是相对于日常工资而言,较大数目的金额,也就意味着获得奖金的个人需承担较多的税金。这对于个税纳税筹划的效果而言,是起到反作用的。
(三)不能有效进行其他个人所得薪酬的纳税筹划
除了工资、绩效、奖金等个人应税项目,企业人员往往还涉及到红利、利息、股息等收入的发放和纳税。然而,个人对这些收入的筹划比较欠缺,也没有应用合适的方法,使得所承担的税负较重,大大降低了个人实际收入,也无益于企业压力的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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