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里标志产品侵权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于 2022-05-18 11:28
案件介绍
2000年4月21日,郫都食品协会就“郫县豆瓣”文字商标在第30类“豆瓣”商品上获得注册。201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郫县豆瓣”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2015年11月23日,山东省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乐陵市金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食品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郫都食品协会的许可,在其生产的豆瓣酱产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郫县豆瓣”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故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罚款3万元。
2018年、2019年,郫都食品协会代理人在安徽、河南、天津、江苏、湖北、浙江、陕西及江西等地购买了多款被控侵权产品,该产品标有“鄣县风味豆瓣”或“红油鄣县豆瓣”及“成都市郫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或“乐陵金川食品有限公司”等信息。郫都食品协会以成都市郫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郫香园食品公司)、金川食品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被告制造、销售的“鄣县豆瓣”极易引起混淆,且为避免被熟悉“郫县豆瓣”的本地消费者识破,特地选取了在河南、天津等相对较远省市销售,由此对侵权行为的发现造成极大困难。实践中,行业协会拥有专业能力、信息等多重优势,是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有益主体。郫都食品协会对“郫县豆瓣”商标的申请、维护和管理,为行业协会保护成员权益行为的有序化、常态化提供了典型的制度范本。
保护客体具有特殊性。“郫县豆瓣”享有“川菜之魂”的美誉,是川人共同拥有的有关传统文化的味觉记忆。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不仅是“郫县豆瓣”的声誉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保护了消费者维持传统川菜正统性的文化诉求,兼具商业与情感价值。
本案确定了较高的损害赔偿金额,提高了违法成本,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形成有效威慑,彰显了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和立场。
审判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郫香园食品公司、金川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与案涉商标“郫县豆瓣”使用的商品均为豆瓣,属于相同商品。被控侵权商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了“鄣县豆瓣”四个大字,其中,“鄣”字采用的字体形似“郫”字,与案涉商标近似。即使如金川食品公司所称,其有“鄣县”的商标使用权,但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通过放大、变形字体的方式,突出使用与“郫县豆瓣”近似的“鄣县豆瓣”标识,从普通消费者视觉整体观察,二者构成商标近似,故郫香园食品公司、金川食品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金川食品公司在2015年被乐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罚认定其实施的相关行为侵害案涉商标专用权后,仍继续实施侵害案涉商标专用权相关行为,应当认定其具有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故判决郫香园食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金川食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害“郫县豆瓣”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金川食品公司向郫都食品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郫香园食品公司在6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郫香园食品公司、金川食品公司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意义分析
地理标志产品因其特定的品质和知名度,深受消费者欢迎,保护地理标志不仅可以有效提高该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也可以保障消费者享用“原汁原味”产品。本案中,“郫县豆瓣”商标系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证明商标,并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郫县豆瓣”因其特有的酿造工艺和风味,有“川菜之魂”的美誉,享誉国内外,有较高的品牌价值,郫香园食品公司、金川食品公司对此应该明知。
但其故意攀附案涉商标美誉度,在生产、销售的豆瓣产品上使用与案涉“郫县豆瓣”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亦损害了“郫县豆瓣”的商誉。法院通过依法惩治侵权行为,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以实际行动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服务高质量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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