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县搬迁最新通知!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公布!

发布于 2022-05-18 12:07

"家在沁县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沁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沁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沁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2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等的征收补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沁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主体,房屋征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定昌镇政府负责协调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

第四条   规划区范围内需征收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付款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付款方式等事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五条   被征收的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为依据认定。因历史原因,无上述证件者,由所在社区、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审核后,以实际测量数据为准。违章建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住宅征收补偿原则上以实物置换方式进行。

(一)房屋置换

按照以旧换新、先签先选的原则,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实物置换房源。根据现行房产测量规范,单元式住宅按建筑面积1:1.2进行置换;其它形式住宅二层以内(含二层),有合法建设、登记手续的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置换比例为框架结构1:1.3,砖混结构1:1.2,砖木结构1:1.1,土木结构1:1.0;无合法建设和登记手续的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建筑按结构类型的市场建设成本价予以补偿;

对独院住户院内的房屋,建筑结构均为砖木或土木且建筑层数均为一层的,按照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补偿。

(二)院内空地置换

对独院住户建筑物以外的院内空地。院内房屋均为一层或者院内有二层以上房屋且二层房屋建筑总面积占一层房屋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在50%(含50%)以下的,按1:0.5的比例折算后确定置换面积;院内有二层以上房屋且二层房屋建筑总面积占一层房屋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在50%以上的,按1:0.4的比例折算后确定置换面积;房屋倒塌院内没有建筑物的,按合法用地面积1:0.5的比例折算后确定置换面积。

单元式住宅的,建筑物之外的院内空地不予补偿。

(三)地下室、阁楼置换

地下室层高不足2.2米的,按评估价补偿;等于和超过2.2米的建筑面积以1:0.4的比例置换住宅建筑面积,或者按照1:1的比例置换地下储藏室面积。

阁楼层高等于和超过2.2米建筑面积以1:1的比例置换住宅建筑面积;高度小于2.2米部分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七条   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对经营性非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屋购买协议、工商营业执照、近三年的纳税记录等证件或证明,属住宅的按住宅面积确认,属经营性房屋的按经营性房屋面积确认。

(二)实物置换按建筑面积置换比例为1:1。

第八条   下列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无偿拆除。

(一)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抢建(含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构筑物和附属物。

(二)无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经营许可证、纳税登记凭证、营业执照)超过期限的厂、种植、养殖等经营性企业(个体),由县直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取缔、清理。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已出租的房屋,由出租房屋管理部门按合同约定处理。

(四)征收困难或停产的国有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土地收归政府,房屋不予补偿。

(五)征收公共基础设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国有划拨土地、代征绿地不予补偿。

第九条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单元式住宅、其它形式住宅二层以内(含二层)以及有合法建设、登记手续的三层以上房屋、经营性房屋征收分别给予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的原有建筑面积7元/平方米/次的标准计算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不达600元的按600元给予搬迁补助费。

2.经营性房屋:按被征收的经营性房屋面积,以10元/平方米/次标准计算给予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费

1.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的原有建筑面积,按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临时安置费。期限为两年,如因征收原因延长期限的,由征收部门继续按月给予被征收人,直至安置房交付为止。

2.经营性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上年度纳税额确定年租金或由评估公司按同区域市场确定年租金作为临时安置费,期限为两年,如因征收部门原因延长期限的,临时安置费由征收部门继续按月支付给被征收人,直至安置房交付为止。

第十条   附属房、附着物的补偿

包括附属房、彩钢棚、彩钢房、围墙、大门、厕所、室内装修、办证工本费、室内天然气及暖气初装费等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村集体公益性用房,按建筑成本价予以补偿。

第三章   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   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户型面积以最接近置换面积为准,被征收人置换面积大于安置房源户型面积的,超出部分按市场价向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置换面积不达安置房源户型面积的,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补齐差价。

第十三条   安置房屋的确定,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先后顺序,由被征收人在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中择定。

第十四条   征收安置坚持“先搬先选”的原则,对积极搬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根据搬迁规定时限要求,实行梯次奖励,奖励分为现金、安置房购买指标两种形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现金奖励

在第一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移交房的,按征收面积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在第二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移交房的,按征收面积3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在第三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移交房的,按征收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奖励。超过规定未签订协议的不再奖励。

(二)安置房购买指标奖励

安置房购买指标的房源为西湖美景棚户区安置房、城南(沁馨家园)棚改安置房中的多层住宅楼房。具体奖励办法根据拆迁片区情况另行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阻碍、拖延和破坏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谩骂或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2日。

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来源:沁县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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