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生活垃圾处理费交多少…
发布于 2022-06-02 14:39
来源:郓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公开征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我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山东省定价目录》、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市、县(区)定价权限的通知》(菏发改价格〔2021〕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县发改局起草了《关于明确郓城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箱:ycxfgj@hz.shandong.cn,并在标题注明“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郓城县发改局,地址:郓城县郓州大道郓州大厦617办公室,邮编:2747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06月12日。
一、收费性质、征收范围及对象
郓城县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批发市场、工业市场、农贸市场、城乡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1、城区居民:10元/户·月。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1.5元收取,所交费用由单位负担。
3、宾馆、旅店业按配备床位数、配备用餐座位数的80%
收费。收费标准:床位按每床每月0.8元,用餐座位按每座每月0.8元,以上两种收费分别计收。
4、商业网点、服务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计收。
5、市场摊点按实际经营天数以每日每摊点计收。其中:经营蔬菜、瓜果的摊点每日每摊点1.0元;经营副食的摊点每日每摊点1.0元;其他摊点每日每摊点0.5元。屠宰经营户每日每摊点按1.5元征收。
6、餐饮业按配备用餐座位数的80%收费,收费标准:每座每月0.8元。
7、自行清运垃圾到处理场的单位按每立方米8.00元收取;不能自行清运,需委托代运的单位按每立方米18.00元收取。凡自行清运或委托代运垃圾,按垃圾量收取垃圾处理费的,不按单位职工人数收取。
三、减免和优惠政策
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社会优抚对象、幼儿园、托儿所和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经营者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学区域内产生的垃圾,由学校按在校人数减半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四、有关事项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专款专用。
(二)执收单位收费时要开具税务部门规定票据,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回复【疫 情】获取山东疫情实时地图
回复【自 查】获取同行密接人员自查/各地疫情风险查询
回复【教 资】获取郓城教资笔试打印入口及防疫要求
回复【防 疫】查询全国各地疫情政策措施
回复【个 税】查询个税清缴攻略及个税业务办理入口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