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吗?
发布于 2021-09-01 23:47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吗?
最近整理了近阶段的咨询问题,发现大家对“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的问题比较感兴趣,今天就请跟随笔者从一些相关案例中对此问题一探究竟。
案例一:(2021)京民申3684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某与农林中心间的劳动合同履行至2018年10月时,因郭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此后,郭某虽一直在农林中心工作至2019年底,但双方间系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郭某与农林中心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10月终止,郭某于2019年12月24日提出仲裁申请,确已超过一年的时效期间。虽然郭某以时效中断或中止提出抗辩,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实难采纳。二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查明,依法所作改判结果正确,适用法律无误。郭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案例二:(2020)粤民再367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院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王某于2014年9月10日达到退休年龄50岁,酒店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9月10日终止。王某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继续在酒店工作,应按劳务关系处理。二审法院认为王某达到退休年龄后一直在酒店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认定意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三:(2020)粤民申12912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领取养老保险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退休年龄,二是满足一定的缴费年限。张某提交的公安县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信息统计股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某从2009年开始每年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费用。因张某的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的条件,故其仍需继续缴费,而从年龄上来看,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择一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因此,张某认为其与申强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缺乏依据,且在一审法院作出相关法律性质的认定后,张某亦并未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在不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如发生工伤,劳动者可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因此,二审判决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四:(2020)豫民申8480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到科技学院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科技学院主张,虽然张某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首先,对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虽然均无明确规定,但是在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中,相关行政法规以及涉养老保险等规章制度,却并未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务工纳入劳动法律关系的保障范围。且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应于达到退休年龄之日因法定事由而终止,并没有加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退休的前提条件。其次,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来看,已达退休年龄人员并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从事务工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如果仅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作出区别对待,将使得用工单位更加倾向于招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反而更难就业,与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适得其反。对已达退休年龄后参加务工,主要是通过一般民事法律尤其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保护,这在整体上有利于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适当维护用工单位的正常用工秩序,有利于实现利益平衡,有助于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协调。故原审认定张某与科技学院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科技学院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五:(2021)豫民申332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王某于2019年7月入职甲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其出生于1960年1月19日,入职时工作时未满60周岁。2020年3月8日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故原审判决认定甲公司与王某等人之间自2019年7月起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案例六:(2019)辽民申4663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潘某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及潘某与甲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工人退休的年龄为男满六十周岁,女满五十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于某母亲潘某(1963年4月3日出生)在2017年5月到甲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时为54周岁,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该法律规范指的是缴费年限,而非劳动关系存续年限,其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冲突,故二审认定潘某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案例七:(2021)内民申453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确实存在劳动者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客观实际,可确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区分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充分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应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实质是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可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按照原审查明的事实,李某在甲公司工作时,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应形成劳动关系。鉴于,现无有效证据证实甲公司在李某事发前存在单方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形,故表明双方自甲公司用工之日起至李某事发时存在劳动关系。据此,甲公司仅以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主张双方应形成劳务关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案例八:(2021)鲁民申1683号《民事裁定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系兜底条款,国务院有权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例外规定,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法不存在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本案中,根据社会养老保险处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已按照规定领取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在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下,其与被申请人不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原审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并无不当。
案例九:(2020)吉01民终5913号《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杨某与环卫中心签订了用工协议,用工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双方系雇佣、劳务关系。杨某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其并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杨某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身份,仅因杨某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就认定其与环卫中心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欠妥,如杨某认为其与环卫中心存在劳动关系,其可另行主张权利。杨某主张环卫中心拖欠其离职后的48天工资,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环卫中心存在拖欠事实,对杨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杨某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审理。上诉人杨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十:(2021)皖01民终2397号《民事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蒋某本案的各项诉请均须建立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蒋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男工人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应该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蒋某到甲公司工作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文是对招用具有上述两种情形的人员的用工形式的认定,并不能反推出“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劳动关系”的结论。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
([2015]民一他字第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5年9月3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19〕37号
您提出的关于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加之,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大量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很复杂。有的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由于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有部分农民工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还存在个别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不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能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直到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注销。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平。
为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关于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的授权,2008年9月公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但由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为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特别是妥善解决职业伤害问题,导致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不一致的问题。
江苏、广东等地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区别不同情况在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对超龄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保护如工作时间、最低工资、劳动保护等进行了一定探索。我部也在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交换意见,拟对此问题加强裁审衔接。为了更好地保障超龄劳动者的权益,尽可能避免裁审衔接不畅问题,我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符合一定情形的超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未明确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此问题的研究,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更好地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我部将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对已纳入第三类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基本劳动标准”立法项目开展深入研究论证,积极推动尽早出台《劳动基准法》,为难以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7月24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1 年第 7 期
作者:郑学林 刘敏 于蒙 危浪平
三、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
第二,关于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建立的用工关
系的性质认定。一般情况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一定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用工关系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符合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另一种意见认
为,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非常复杂,可能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是由于该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因此不能享受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有的地方没有把农民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这些劳动者可能根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在这些情况下,一律禁止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不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我们认为,可以将该条规定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必然自动终止。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例如前述另一种意见中出现的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关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的问题,其实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是否可以适用的问题。
首先,是应该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冲突条款,还是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延伸呢?笔者认为应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延伸。
理由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情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理由二:《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施行时间为2008年9月18日,显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制定并实施的,即行政法规的立法机构不可能制定与法律相冲突的条款,否则,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冲突的行政法规条款将不被适用,失去了制定的意义。
理由三: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给予企业员工退休后的福利保障,但截至今日关于退休条件只规定了“年龄”,并且社会保险制度并没有将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纳入规制之中,若对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必须同时达到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享受待遇缴费年限,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势必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显然对于用人单位不公平。
综上,笔者认为应该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延伸。
其次,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呢?是将其理解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还是理解为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若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终止权,劳动合同才终止呢?笔者认为应理解为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行使劳动合同终止权,劳动合同才终止。
理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权属于形成权,即“一方说了算的权利”,享有权利的一方将其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送达到相对方,才对相对方产生效力。即享有权利者必须通过行使权利,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否则,效果归“零”,即“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因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是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可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若用人单位欲终止劳动合同,则应当通过行使权利的方式,使之达到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而非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最后,最高院法官的学理解释中阐明的“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的理解,笔者认为应将其理解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论用人单位完全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还是用人单位不完全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均对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则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笔者认为该“归责”的证明责任应归属于劳动者,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行使终止权。
综上,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配合办理退休手续;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以行使劳动合同终止权。
以上仅代表笔者的个人观点,不能作为司法机关的裁判依据,如果您在阅读之时能与笔者产生共鸣,并且对您企业今后行使权利有所帮助,那将是笔者最希望看到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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