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又见耍猴卖艺,这到底合法吗?
发布于 2021-09-02 12:04
9月23日晚,小编在景宁鑫景商城看到有人耍猴卖艺,耍猴人指挥着3只猴子表演“投篮”“拉车”等把戏,并且向围观群众收取“观赏费”。
看到这里
小编就有个疑问了
现在养猴子是合法的吗?
如果是合法的
那这么可爱的小猴子
小编也想去养一只
当看完有关规定
小编彻底打消了这个念头
……
猴子属于灵长类动物,最低都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果想要饲养,须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证件首先要提供猴子的合法来源,比如卖家的许可证,而且还要有合适的饲养地点。
凡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附有相关检疫证明,耍猴须持有所在地林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表演证。
一般来说城市家养是无法批准的,因为家养会存在扰民等问题,并且有可能有传染病。
如果没有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私自在家里养猴,被人举报一经发现,数量少的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数量多者或因贩卖野生动物而被判刑。
法条链接:
《驯养繁殖许可证》第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野生动物资源不清;(二)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三)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耍猴作为传统项目,只要尽到不虐猴等责任,并且证件齐全的情况下,就该被呵护并尊重。但在“耍猴”的掩护下“戏法”时,该依法严惩就得依法严惩,以维护法规尊严。
供稿:景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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