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任免工作人员

发布于 2021-09-04 00:31

国家税务总局任免工作人员(2021年8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任命:

周仕雅为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总审计师,试用期一年。

国家税务总局任免工作人员(2021年8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任命:

刘晓东为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特派员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驻沈阳稽查局)特派员(局长),原任职试用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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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日课程】——9月1日起对外支付相关费用等还需要代扣代缴“三项附加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以前,对外支付相关费用等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三项附加税费”各地税局一直存争议,但是现在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9月1日起施行后对外支付相关费用等不需要再代扣代缴“三项附加税费”了。具体政策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2021年8月24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但是计税依据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同时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

3、2021年8月3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也明确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但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而且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及相关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综上,2021年9月1日起对外支付相关费用等不需要再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三项附加税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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