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与公共利益
发布于 2021-09-04 01:23
“公共利益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中国社会的多数人的利益,不考虑争讼行为的关联性;一种是与诉讼行为有关的某种特殊群体的利益;第三种是中国社会中与诉争行为更有紧密关系的、数量不确定的某一类人的利益。”——写在前面
一、法律条款的分离
从是否体现公共利益的角度判断,法律条款分为三种:
1.直接体现:《商标法》第10条8款: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司法适用中法律解释的彰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没有明确考虑公共利益,适用中也不需要考虑公共利益:专利法第46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合理使用制度中的“汉译民文”条款
1.条款的本质属性:合理使用制度中的“汉译民文”条款保护的对象很明显针对的是第二种公共利益,即少数民族群体的利益。现阶段民族地区的情况仍然属于维护稳定、加强民族团结的阶段,该条款的意义就在于在文化交流上促进了民族之间的交流融合,是典型的保护“特定群体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官运用较大裁量权的”的条款。
2.法官裁量权的运用:关于法官裁量权的行使,有学者提出了“激励分析”方法,其运用步骤:研究并明确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而分别考察可选则的裁判规则和裁判,结果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激励效果,及分析不同裁判规则和裁判结果对未来的行为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激励和引导,分析哪一种激励和引导后果更符合相关立法。法律的立法目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第三,选择激励效果最符合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的裁判规则和裁判结果作出裁判。通过解释相关法律来正当化裁判规则和裁判结果。
3.利益平衡:正是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法律要从两个方面考虑,即裁判结果的社会影响和立法的价值导向运用裁量权。利益的平衡包括私权一方和公权一方,平衡后的社会效果分为长期效果和短期效果。如果只是保护私人利益而忽视社会公共利益则违背立法目的,如果过于以牺牲私权为代价维护公共利益又难以达到激励权利人的创作的目的,从而抑制了文化的发展。如果只考虑短期利益属于杀鸡取卵的短视行为,事实上法律的制定、解释、适用一定要致力于长远利益的保护。
三、小结
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公共利益在上文已强调属于特定群体的利益,笔者主张在“汉译民文”条款的适用上应倾向于保护少数民族利益,“少数族裔会给共同体带来重要的不同类型的体验与经历,而这些经历类型之前很少为共同体成员所认知和体会”换句话说,一些优待政策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发展”,通过队各方利益的保护,维持有效的稳定,从而达到有助于社会发展的目的。少数民族地区落后的教育和经济需要公权力主持下私权利的让渡并最终惠及各方。
注: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COOL艺术与法
法律&阅读&电影&世界&生活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