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上6天班到底算不算加班?

发布于 2021-09-06 08:41


每周上6天班到底算不算加班?

别人双休我单休,周一至周五每天七小时,周六五个小时,虽说周六不用上那么长,可总感觉被坑了,我是不是有个加班费可以跟公司要啊?

目前,大多数公司都是做五休二的双休制,但也有部分公司是单休的,周六也要上班。这种的到底算不算加班呢?

今天HR从菜鸟到精英就给大家详细解释一下:在标准工时制和特殊工时制下,周六上班到底算不算加班。


标准工时制

先来看看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36条、第39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企业可以实行的“工时制度”,包括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和其他工时制度。《劳动法》第38条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对此,原劳动部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一条中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也就是说,《劳动法》只规定了每周的工作时间,没有规定具体的工作天数。一周上六天班,保证了你有一天的休息日,如果没有超过40小时的话,就不算加班。

那要是超过了40小时呢?那也不一定算加班,因为还有“特殊工时制”。

特殊工时制

大家熟悉的做五休二其实只是最常见的“标准工时制”,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工时制,这些工时制关于工作时间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这个“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就是“特殊工时制”。

目前,我国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缩短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其中的"不定时工时制“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或职责范围,难以按时上下班,不适用标准工作时间。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员工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也能正常行使休息休假权利。

目前,执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还挺多的,比如销售、外勤经理、高管等。这些人的加班可不算是违法的。想执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也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是不是有点被绕晕了?如果还不明白的话,大家可以参考以下的问题回答。

Q:

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是计算加班加点时间的法定基准。


A: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第九条明确规定:“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

由此可见,除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外,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日不超过8小时”作为计算延长工作时间的基准
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时间,应当以“每周不超过40小时”作为计算休息日加班时间的基准。而不仅仅看每周上几天班,应该以每天上班的时间与每周上班的天数相结合来看。



Q:

每周工作六天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


A:

实行六天八小时制或单双体制,但通过调休填平的,无需支付加班费。

企业虽然安排员工每周六上班,但是已经通过调休或者员工自己申请补休的方式填平了的,企业无需支付周六加班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修订)》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实行六天八小时制或单双休制,没有安排补休的,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

这种情形是仲裁中最为常见的形式。有些企业招聘和入职时明确了六天八小时的工资数额,且员工获得的工资数中已包含了加班费,但是没有书面证据,员工仲裁时不得不再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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