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重磅定调的三次分配到底是什么?

发布于 2021-09-08 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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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中强调:

那么,到底什么是“三次分配”呢?

“三次分配”指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

初次分配: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也就是说初次分配是由商业来完成的。

商业,是最基本的部门,也称第一部门,创造财富,提供服务,提高整个社会的总福利。

什么是商业?

商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为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活动。比如,汽车、手机、家电是有形的产品,它们是商品;教育、医疗和旅游,是无形的产品,它们属于服务。

商业的本质是什么?

商业的本质是交易,并且参与交易的各方都期望从中获得报酬或利益,通过货币和商人这两大媒介来促成交易。

那,商业如何创造财富?

所有美好生活,首先来自于勤劳创造。比如,企业通过生产并售出产品赚钱,个人用勤劳的双手获得收入,这都是在商业的土壤里,通过劳动创造财富。

财富,是在“交换”的强烈刺激下,用越来越高效的“劳动”,创造出来的。

所以,商业是整个人类财富的初次分配。

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把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

因为,在创造财富和分配财富的过程中,仅通过商业部门来分配,可以做到完全公平吗?

不一定,分配机制总有不完全公平的地方。

因为商业部门的规则有时是不完备的,不一定完全公平。有些人付出同样的努力,却没得到合适的财富分配。

这时,就需要政府,这个第二部门。

政府做什么呢?

行使“再分配”职能。通过税收、收费、补贴、救济等方式,在商业部门的第一次分配基础上,进行第二次分配,提高整个社会的公平性。

比如,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和缴纳五险一金的方式,政府先把钱收走,再分配给其他人。

你可能会想,我努力赚的钱都是我的啊,凭什么给别人?

因为,你赚的钱来自你的努力,但不完全。有些可能是时代给你的,也可能是因为你拥有不公平的先天优势。

所以,政府通过再分配的方式,把财富从一部分人手中,转移给另一部人,来缓解和调节社会不公平的问题。

第三次分配:是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是社会互助对于政府调控的补充。

因为,政府的再分配机制再完美,也可能会有遗漏的地方。经过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的两次分配之后,可能依然有不公平的地方。

比如,教育这件事,就很难说什么是真正的公平,因为每个人的看法都不一样。

于是,无数的人自发地投身到公益事业、慈善事业中,用行动和智慧来对财富进行再一次分配。

公益,就是第三部门。

社会自发的慈善力量,分散在社会的毛细血管,根据自己的资源、智慧、影响力,对前两次分配的结果,进行第三次分配,查漏补缺,润滑社会的运转。

所以说,公益,是对社会财富、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而做好公益,需要善用资源、选对方式,方能事半功倍。

企业家做慈善,除了钱之外,最大的价值,还有他们统筹、善用资源的能力。

所以,简单地说,“三次分配”就是:商业完成了初次分配;政府行使再分配;最后通过公益实现了第三次分配。

延伸:第三次分配:内涵、特点及政策体系

第三次分配是促使资源和财富在不同社会群体间趋向均衡的微循环行为

 

      “第三次分配”并不是指在时序上一定要发生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之后,实践中三者是互相交错并行不悖的;有的志愿劳动与初次分配同时发生,有的捐赠发生在再分配之前而获得税收减免。因此,第三次分配可理解为不同于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的“第三类分配”。内涵也不同:初次分配是以市场为主导的要素合作博弈,使要素总体贡献最大化;再分配是政府在公平正义等国家价值导向下的强制性干预;而第三次分配是在向善、为公、乐施等社会价值理念的引导下,在法律政策的鼓励和促进下,由既看得见又看不见、并非由利益驱动或公权力强制、却充满活力的“社会之手”所推动的。如果说初次分配是在由市场环境下主导创造资源的“造血”行为的结果;再分配是在心脏的推动下促使血液在主动脉中的循环,给人体各个组织器官带来氧气和营养,降低系统风险;那么第三次分配无疑类似于促进人体健康更加均衡的小血管、毛细血管的微循环行为。初次分配的造血和再分配的血液平衡循环事关人的生死,第三次分配的微循环则影响着整个身体的长期生态是否能持续健康。

第三次分配中参与分配的主体、内容和涉及领域呈现四个新特点

      一是资源贡献者已不局限于社会财富金字塔顶端的少数个体或家族,而广泛覆盖大部分的社会群体。统计发现近年来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在各类基金会中的捐赠占比不断提高,呈现出广大中产阶层日益增长的公益热情和慈善文明。这一趋势有学者从实验经济学的“温情效应”研究来解释:第三次分配中不仅受赠方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增加,捐助者的成就感、意义感也在增加。

      二是志愿性属性给贡献者以“主动性、选择性”,即选择慈善支持的内容和方式。内容上,慈善行为已超出货币或实物捐赠,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等公益慈善行为愈发普遍;方式上,技术进步为慈善行为开辟了新的方式与渠道,例如网络捐赠、社交平台捐赠和众筹等。公益慈善行为的内涵更加丰富,不仅仅体现为财富和实物直接从拥有者流动到匮乏者的模式,更包括有情怀和理念的捐赠者自发建设或者支持建设能使公众受益、社会受益的公共产品与服务。

      四是蕴含的价值取向突破了纾困扶弱的局限,开始具备了鼓励科学探索、推进社会进步、造福全人类、促进世界更加和平和谐等深刻意蕴。“分配即正义”,分配本身都包含着价值取向。在初次分配中刻意增加劳动报酬的比重,这是明确的价值观导向;在再分配中调节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的分配关系,促进共同富裕,同样给予十分明确的价值取向。而在第三次分配中,社会力量所从事的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等方式都有着深刻的价值内嵌,其行为本身也彰显着大爱与共享的理念,带动着“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知恩报效爱心传递”等公益慈善文化的融入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与升华。

抓住时机建设和完善第三次分配的政策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税收与行业法律体系。健全的捐赠制度和宽松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税收对社会捐赠的激励作用,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赠热情。自2016年《慈善法》实施以来,民政部及相关部委共出台了21项公益慈善领域的政策文件促进公益慈善事发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当中。此间,立法有必要更加鲜明地对公益慈善捐赠予以鼓励和支持,同时,在税收方面也应予以实质性的优惠。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明确政府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定位和作用,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慈善组织培育模式。慈善事业发展有三大模式:一是政府主导,慈善组织由政府直接进行管理运营,通过财政部门支持以及动员社会成员等方式来筹集资金;二是社会主导,慈善组织完全由民间私营部门运营,依靠平等竞争机制,通过减税和免税等方式获得政府资助;三是政府社会相结合,政府主要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并适当运用财政杠杆和“负向挤出效应”撬动全社会慈善捐赠。

       此外,健全新闻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强社会对慈善组织运作的外部监督。

低的没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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