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间法律资讯(2021.9.11) | 劳荣枝案一审以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三罪并罚判死刑

发布于 2021-09-11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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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资讯:

最高检:去年7月至今年6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逾16万件,同比上升34.58%

● 社会新闻:

1、劳荣枝案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三罪并罚判死刑

2、深圳警方通报“女游客体验‘飞鱼’娱乐项目坠海身亡”

3、网传整形机构女老板威胁殴打顾客,警方通报来了!

4、上海川沙一酒店有女子被杀?谣言!

5、停电导致120急救电话无法接通,急救站被判赔死者家属15万余元

● 最高院判例:

被告提出的多项反诉请求中仅部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但被告不同意分开处理的,法院可对全部反诉请求不予受理

    最新资讯


最高检:去年7月至今年6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逾16万件,同比上升34.58%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开展一年以来的情况。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自去年7月起为期三年的专项监督活动开展以来,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68896件,同比上升34.58%。

    社会新闻


1、劳荣枝案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三罪并罚判死刑
2021年9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劳荣枝当庭表示上诉。
→ ●一审宣判死刑!《今日说法》直击劳荣枝案庭审现场(链接查看详情)


2、深圳警方通报“女游客体验‘飞鱼’娱乐项目坠海身亡”

9日,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通报称,8月20日,在大鹏新区较场尾海域,女游客肖某某在体验“飞鱼”娱乐项目时落海失踪。经多方搜寻查找,8月22日在大鹏新区七星湾海域发现肖某某,已无生命体征。8月31日,该娱乐项目经营者黄某、丁某、易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依法刑拘。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来源:正义网)



3、网传整形机构女老板威胁殴打顾客,警方通报来了!


4、上海川沙一酒店有女子被杀?谣言!

6日,上海浦东警方发现有人在微信群中传播川沙一酒店门口有血迹的视频并声称该酒店内一女子被杀。经查,视频内容系一起打架案件现场残留痕迹,涉事双方无人员死亡,且均已被带走调查处理。7日,违法嫌疑人张某某被抓获。据其交代,自己是为博人眼球,主观臆想现场发生了杀人案,编造谣言。目前,张某某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来源:中国新闻网)



5、停电导致120急救电话无法接通,急救站被判赔死者家属15万余元

江苏淮安65岁的陆女士在家中突然发病,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半个多小时都没打通,陆女士最终因抢救不及时死亡。家属事后得知,事发当天电话打不通是因为急救站停电,认为急救站应承担责任,起诉索赔79万元后一审败诉。近日,淮安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急救站电话应随时畅通,在停电后未能及时采取措施,使得陆女士丧失急救机会,具有过错,判处急救站赔偿死者家属15万余元。(来源:扬子晚报)


    最高院判例

被告提出的多项反诉请求中仅部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但被告不同意分开处理的,法院可对全部反诉请求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被告向法院提出多项反诉请求,除其中部分反诉请求外,其余反诉请求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在法院向被告释明后,其坚持不同意属于反诉请求范围的内容与其他不属于反诉请求的内容分开处理的,法院对全部反诉请求未予受理的,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0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某某天某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某玲,该公司经理。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慧,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虹,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龙,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某、深圳某某天某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某某企业)、广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某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深圳某某企业、广州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案由应定为委托投资合同纠纷。案涉《委托投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委托投资。陈某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最终《委托投资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是“政策原因”所致,陈某不构成违约,原审判令陈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错误。(二)一、二审判决认定2017年7月17日签订的《还款担保协议》有效错误。2017年5月23日,周某新和案外人ARXXXEE(中文名李某)在一审法院起诉陈某,主张陈某返还委托投资款本金1.5亿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两个案件的案号分别为(2017)粤01民初154号和(2017)粤01民初155号。周某新担心《委托投资协议》未能达到其主张陈某返还投资款的目的和陈某名下没有资产可供执行,遂向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虚报刑事案件,多次通过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传唤陈某,使用涉嫌刑事犯罪、终生坐牢等极端言辞和不正当的手段给陈某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上的全面崩溃。陈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被迫签订《还款担保协议》、2017年7月20日的《谅解备忘录》、2017年7月24日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及2017年7月31日《关于与周某新先生合同纠纷说明》,并在之后办理了相关房屋过户手续,相关合同应属无效。(三)陈某在一审审理程序中依法提起了反诉,陈某的其他反诉请求都是基于第一项反诉请求即请求撤销《还款担保协议》,没有超越一审法院审理的《还款担保协议》的范畴,与本诉是基于同一事实。陈某申请追加北京某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理公司)和广州某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某格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针对陈某的申请,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其反诉申请并驳回陈某要求追加第三人的申请,程序违法,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四)《还款担保协议》是陈某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符合可撤销的条件,应予撤销,再审申请人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周某新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案涉《委托投资协议书》《还款担保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和受胁迫的情形,再审申请人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二)再审申请人反诉请求中涉及的24套房屋与本案无关,且其已另案提起诉讼寻求救济。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定性为合同纠纷是否正确;(二)一审法院未对陈某、深圳某某企业、广州某某公司的反诉合并审理及未追加北京某理公司和广州某格公司参加本案诉讼是否程序违法;(三)案涉《还款担保协议》是否应予撤销。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定性为合同纠纷是否正确的问题

本案中,周某新原依据其与陈某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周某新与陈某、深圳某某企业、广州某某公司就上述《委托投资协议书》所涉投资款的返还、资金占用费及违约返还款项的责任等达成新的协议,并签订了《还款担保协议》。结合周某新与陈某、深圳某某企业、广州某某公司诉讼请求及案件相关事实看,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本案应定性为委托投资合同纠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审法院对反诉不予受理及未追加北京某理公司和广州某格公司参加本案诉讼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本案中,陈某、深圳某某企业、广州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了多项反诉请求,除其中第一项撤销《还款担保协议》的反诉请求以外,其余反诉请求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在一审法院向陈某、广州某某公司、深圳某某企业释明后,陈某、深圳某某企业、广州某某公司坚持不同意将撤销《委托投资协议书》的反诉请求与其他反诉请求分开处理,一审法院对申请人的反诉请求未予受理,并无不当。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前所述,陈某、深圳某某企业、广州某某公司的反诉请求中的其他诉讼请求与本诉不存在牵连,不属于反诉的范畴,故抵押事项涉及的相关当事人与本案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本案的第三人,一审法院对陈某、深圳某某企业、广州某某公司追加第三人的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案涉《还款担保协议》是否应予撤销的问题

陈某、深圳某某企业、广州某某公司主张案涉《还款担保协议》是周某新采取非正常手段使其受到胁迫而签订的,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陈某、深圳某某企业、广州某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案涉《还款担保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陈某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深圳某某企业、广州某某公司作为案涉债务的保证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原审判令陈某、深圳某某企业、广州某某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陈某、深圳某某企业、广州某某公司关于案涉《还款担保协议》应予撤销,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某、深圳某某企业、广州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深圳某某天某资产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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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附全文)

● 6月1日起,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附全文)

● 6月1日起,新《著作权法》实行(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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