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再助力,国谈品种更多利好

发布于 2021-09-14 14:08

政策再助力,国谈品种更多利好

国谈品种政策再助力,把握政策机遇,提高医疗机构及患者药品的可及性,让更多好产品能够应用于临床,能够服务于患者。

一、提高政治站位,促成国谈药品落地

9月1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下称182号文)。

182号文在国家医保局即将启动2021年度新一轮谈判前发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其一、明确了国家谈判品种落地是政治站位,高度空前;其二、182号文是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28号文)后再一次强调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其三、给医药生产企业吃颗定心丸,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医保谈判。

国家医保谈判和药品集中采购是促进药品降价的重要抓手,是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措施。随着医保谈判和药品集中采购的常态化,政策制度上保证谈判药品及集采药品落地,能够快速准入临床,应用于临床治疗是医保谈判和药品集中采购可持续和达到效果的前提条件。今天,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国家医保谈判和药品集中采购对于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即是挑战更是机会!

二、核心要点:医疗机构早日开会,应配尽配

1.医疗机构会更快针对国谈品种早开药事会,引进数量更多利好。文件要打破常规,“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应配尽配”;对暂时无法纳入医院目录,但临床切实有需求的品种,要简化程序,建立绿色通道,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对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升药品可及性。

2.医疗机构对医保谈判品种的使用限制进一步放开。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和医保部门的协议内容,并与年度考核挂钩;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考核指标范围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3.配套医保支付改革。为医保谈判品种单独设立医保支付制度,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范围,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逐步将更多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范围;对实行DRG等支付方式改革的病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病种的权重,促进医保谈判品种的使用。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不受医保总额控费的限制

4.通过招标采购平台加速保障医保谈判药品供应。(该条广东省三平台均做得很棒了)新版医保药品目录正式印发后,各省级医保部门要尽快将目录内谈判药品在本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对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在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施行统一的报销政策。

此前,广东省医疗保障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其主要文件精神与182号文一致。例如:医疗机构是“双通道”药品供应的主体,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双通道“药品。文件要求直接将“双通道”药品纳入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

三、机会留给有准备的人

无论是28号文和182号文的出台,还是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会同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即将颁布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意见,文件的主要精神可以得出政策趋势:国谈品种的机会来了!

1.梳理国家医保谈判品种,把握新的机会进院或者临购、“双通道”。

总之,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的,您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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