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3男1女被悬赏!看看你认识吗?

发布于 2021-09-14 16:33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晋1024执427号


本院在执行薛华民与樊华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樊华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樊华斌,男,汉族,1981年2月1日生,住洪洞县赵城镇长安街143号,身份证号:142625198102013910。
执行标的:516288元及债务利息。
执行案号:(2019)晋1024执427号。
经查证确认财产线索,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百分之十。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02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晋1024执651号

本院在执行刘小梅与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强,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生,住洪洞县辛村乡石北村,身份证号:142625198204242458。
执行标的:20657元及债务利息。
执行案号:(2019)晋1024执651号。
经查证确认财产线索,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百分之十。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03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晋1024执857号

本院在执行乔晓东与赵窈、范建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窈、范建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窈,女,汉族,1988年12月5日生,住洪洞县城内中心广场南晋商银行西巷内小区7单元401号,身份证号:14262519881205002X。
被执行人:范建勋,男,汉族,1986年6月7日生,住洪洞县城内玉峰路154号,身份证号:142625198606075410。
执行标的:1819091.5元及债务利息。
执行案号:(2020)晋1024执857号。
经查证确认财产线索,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百分之十。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来源:洪洞县人民法院、晨报临汾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晋1024执427号


本院在执行薛华民与樊华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樊华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樊华斌,男,汉族,1981年2月1日生,住洪洞县赵城镇长安街143号,身份证号:142625198102013910。
执行标的:516288元及债务利息。
执行案号:(2019)晋1024执427号。
经查证确认财产线索,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百分之十。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02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晋1024执651号

本院在执行刘小梅与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强,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生,住洪洞县辛村乡石北村,身份证号:142625198204242458。
执行标的:20657元及债务利息。
执行案号:(2019)晋1024执651号。
经查证确认财产线索,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百分之十。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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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0)晋1024执857号

本院在执行乔晓东与赵窈、范建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窈、范建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窈,女,汉族,1988年12月5日生,住洪洞县城内中心广场南晋商银行西巷内小区7单元401号,身份证号:14262519881205002X。
被执行人:范建勋,男,汉族,1986年6月7日生,住洪洞县城内玉峰路154号,身份证号:142625198606075410。
执行标的:1819091.5元及债务利息。
执行案号:(2020)晋1024执857号。
经查证确认财产线索,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百分之十。奖励资金由申请人承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来源:洪洞县人民法院、晨报临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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