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犯罪嫌疑人洗脱罪名的律师,是坏人吗?

发布于 2021-09-21 14:27

最近重温了Legal High。

这部2012年的日剧,中文名译作《胜者即是正义》,算是我的法哲学启蒙。尽管对技术性问题的处理有些简单,尽管夸张和喜剧的表达方式缺乏严肃性,但它通过两个主角之间法律观念的冲突,不断引发人们的思考:正义究竟是什么?

剧中的两个主角,一个是追求金钱享乐、为了胜诉不择手段的古美门律师,一个是正直善良、为实现正义不断斗争的黛律师。在二人的合作与交锋之中,展现出了巨大的价值冲突。与全力为委托人争取利益的古美门相反,黛却认为律师的工作是“引导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比如在第三集,因为内心怀疑委托人有罪,黛并非进行无罪辩护,而是一开始就要求委托人承认罪行争取减刑。比如在第四集,尽管作为被告企业的代理律师,黛在工作过程中却一直心系原告居民的利益。

如果你认为你的委托人犯下罪行或是存在过错,你会如何选择?是会像古美门研介那样不遗余力地为其洗脱罪名、摆脱责任,还是像黛真知子那样劝其悔过自首、改过自新?

律师为什么会帮助违法者逃脱法律制裁?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或许可以从职业伦理的角度解释,也可以用权利话语或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行辩论。而黛针锋相对的观点,随着二人的交锋不断加深这种对于法律伦理的论争。这也是本剧最为有趣的地方。

律师的职业规范和专业性要求其为委托人争取利益,任何站在法庭上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也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古美门的不可一世与玩世不恭,也许在某种程度上揭示出问题的另一面。

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以及人类的局限性。

1
真相的罗生门

一切问题都只是叙事的问题。

Legal High的第一集就非常精彩,在一开始就通过古美门和黛的对话表现出二人观念的冲突,奠定了全剧的基调。

第一集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件:加油站的林田店长遇刺身亡,加油站员工坪仓被作为犯罪嫌疑人指控,原因是作为凶器的菜刀上沾有坪仓的指纹,且在店长遇刺之前曾对坪仓进行谩骂并扬言开除。

不同于黛中规中矩的询问和寻找证据,古美门在接手这个案件后,处理方式是这样的:

如此一来,一个正直善良、遭受刑讯逼供、作为司法腐败牺牲品的青年形象呈现在人们眼前。

我们平时在媒体上看到的案件,大致经过了这样的“加工”。

叙事的修辞会影响公众对事件的看法,也会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

一个性格内向、待人温和的员工,受到店长如父亲一般的照顾。店长偶尔严厉,但训斥是为了让年轻人得到更好的成长,平时还会邀请员工一起在家里聚餐。员工内心对店长充满尊敬。

一个阴郁寡言、为人冷淡的员工,时常忍受着店长的语言暴力,因为一点小事就被大骂甚至开除,最终积累的怨恨使他起了杀意。

你相信哪一种叙事?这二者真的不可以同时存在吗?

最后,由于证明了刑讯逼供的存在,排除了供述,证据不足,坪仓被判决无罪。

法院门口等待的人们奔走相告,热烈欢呼。可是,他们真的在乎真相吗?他们难道不像是我们这些互联网前的看客,为了某种目的和立场,只追求一个特定的结果,然后心满意足?

在现实的法律世界里,同样有许多复杂案件面临着真相难以查明的问题。出于人权保障的目的,我们坚持程序法定、疑罪从无。司法审判的无罪结果,与现实世界里究竟有没有实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完全不相干的两件事。

理想的状态,当然是帮无辜者洗刷冤屈,将犯罪者送进监狱。可是,你要站在谁的立场,又如何去做判断呢?

非常绝妙的一点是,编剧关闭了上帝视角,将案件的真相刻意模糊。我们作为观众,并不知道坪仓是否作为凶手杀了店长。黛作为代理律师,经历了全然相信坪仓清白到开始怀疑坪仓杀人的变化,对自己帮助坪仓获得无罪结果这件事,感到了一丝恐惧和动摇。

一切只不过是你自己的相信而已。

在电影《罗生门》中,经历同一事件的四人却有着全然不同的叙述。也许是为了美化自己,也许是为了特定的目的,但也许只是无意识的。人的记忆本身并不可靠。

所以,你凭什么能够确信,自己知道真相呢?

2
权利的相互性

法律的正义是否应当站在弱者的一边?

如果所谓的弱者是过错一方呢?

第四集是我认为最精彩的一集。本集中,因建筑商岛津集团在小区附近施工建设高层建筑,将导致一部分小区居民的家中的阳光被挡住。起初居民桑田女士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让岛津集团改变建筑设计,后来小区居民成立反对委员会,表面上争取阳光的权益,实则与岛津集团开展了争取和解金额的博弈。

根据剧中人物的讨论,在日本“阳光权”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不应忽视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该公寓建在“阳光权”不受保护的商业区域。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商仍然应当支付给居民一定金额的赔偿金,本身就已经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倾斜。但居民对“阳光权”的诉求听起来也合情合理,毕竟在买房的时候,旁边是没有高楼的。

这个案件非常像是美国历史上的一个著名案例。某工厂在郊区开发了饲料厂并进行牲畜养殖,随着历史的发展,城市逐渐兴起,扩张到郊区边缘。某开发商诉该工厂,原因是其饲养环境对居民产生了侵扰。(Spur Industries, Inc. v. Del E. Webb Development Co.饲料厂的飞虫和气味的确给构成了法律上的“侵扰”(nuisance),但由于开发商在进行建设的过程中足以预见这种损害,饲料厂并不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判决饲料厂搬迁,但开发商应承担饲料厂搬迁的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尽管饲料厂毫无疑问侵害了开发商的权利,但仅仅单方面要求饲料厂承担责任似乎并不具有正义性。罗纳德·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所探讨的也是类似的问题。想象一下,农夫和养牛者在毗邻的土地上经营,走失的牛会损坏邻近土地里的谷物。一般而言,我们会认为养牛者侵害了农夫的权利,因为谷物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可是,两人同样在这片土地上经营,为什么把防止牛走失的预防成本和谷物的损害赔偿责任都加到养牛者的头上呢?换句话讲,如果没有农夫的存在,养牛者本可自由地经营,而不必担心牛造成的任何影响。为什么不能说农夫侵害了养牛者饲养牲畜的权利?

“先占”理论同样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为什么在上述饲料厂的案件中,法官要求先来的饲料厂搬走,而非后来的开发商?如果只要占有得足够早,就享有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城市何以发展?

科斯认为: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如同文中所提到的:

世界上总得有工厂、冶炼厂、炼油厂、有噪声的机器和爆破声,甚至在它们给毗邻的人们带来不便时,也要求原告为了大众利益而忍受出现的并非不合理的不舒适。

在文中一个有关妨碍视线的新建筑的案例中,法官指出:

据我所知,没有一条普通法的一项规则说过,某建筑挡住他人的视线是一种妨害。如果真是妨害,就不存在大城镇了,从而我就得对该城镇的所有新建筑下禁令。

权利,说到底,就是包装上合理和正义外衣的需求。我们当然要“为权利而斗争”,因为只有在斗争中取胜的人,才能实现更多的需求。需求是正常的,但也是没有止境的。

我们固然希望所有人的权利都能够得到保障,但在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很多情况下都是“零和博弈”。一方权利某种程度的实现会导致另一方权利某种程度的损害。

桑本谦老师在《反思“权利话语”》中提到:

权利冲突问题构成了“权利话语”的理论困境,两种冲突着的权利都能从“权利话语”中获得支持,分别支持两种权利的对立意见也因此难分胜负。即使偶尔出现一方压到另一方的情况,也只是意味着其中一方在话语权力修辞技术上取得了优势。

为什么黛那么支持居民改变建筑设计的诉求?难道不是因为挺着大肚子的妇女,梦想着将出生的孩子在阳光下的庭院玩耍?难道不是因为人权派律师的慷慨陈词,渲染出的普通人在阳光下的美好生活图景?阳光权之所以那么重要,难道不是因为某种修辞技术

最终,这位怀孕的女士也承认,比起阳光,还是更想要和解金。

而在古美门用另外一套修辞讲述了另外一个故事后,黛的倾向立刻就改变了。

大型企业的危机会使背后的许多员工和家庭受到重创,现实中这样的例子有很多。如果我们要保护弱者,这些员工的利益何以保障?

如果我们要保护权利,在隐瞒高层建筑的建设计划、继续销售即将被挡住阳光的楼盘的建筑商,与在不受阳光权保护的区域购买房屋、哪怕受到的影响微乎其微也要去恶意争取和解金的居民之间,权利究竟属于谁?

权利的冲突,和任何人类社会的冲突一样,根源都在于资源的有限性。很多看似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背后是巨大的成本,是一个万能的兜底的国家。提出方案的人不需要承担这些,他们只需要幻想就可以了。现实是往往必然有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也许只是不同利益之间博弈后的妥协而已。哪有什么公平可言,只有自己争取来的权利。法律如此,生活如此。

3
最后,正义究竟是什么?

也许这个问题并没有那么重要。

我在大学期间第一次看这部剧的时候,以为它想要表达的是程序正义。但此刻我认为不是的。它更像是一种深刻的无奈。

程序正义这些年在法学领域已经成为了政治正确。程序正义,即强调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将法律程序的正义置于实体结果的正义之上。哪怕一个人实际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未经法定程序判决,或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得认定其有罪。

程序正义强调保障人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它与实体正义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只是由于实体正义在现实中难以实现的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古美门的观念看似非常符合程序正义,并且自始至终都以压倒性的优势胜出。但古美门已经完全放弃了追求某种正义。

事实上,他根本不在意自己的介入是否影响了某种正义的实现。他仅仅是完成一项技术性工作而已。

古美门研介这个角色的复杂性在于,在冷漠而刻薄外表背后,他只不过是已经失去了为自我辩解的欲望,放弃了用那种孱弱的正义感伪装自己。他那种极端的利己主义,也许正是因为看到正义背后的无力。那些看似伟大而正当的口号,是否只是狂妄的自大和ego的满足?我们能做的,实际上只有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哪怕是为正义奔走的人们,也只是在自我实现中,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罢了。

古美门对正义叙事的回避,其实体现了这种无力。发现真相何其困难,法律解释何其模糊,对于正义的理解,每个人也有不同的答案。你努力找到的真相、实现的判决,就真的是正义吗?全剧这种夸张而荒谬的的表达,也只是一个人在穷尽所有努力之后一声重重的叹息。站在道德制高点上的感觉当然很好,但每一个法律人,律师也好,法官检察官也好,最终也只不过是在自己的角色上,完成自己普通的、技术性的工作而已。

当然,你可以选择继续追求,只是当你在追求正义的时候,一切仅仅关于与你自己的价值判断而已。

相信自己能够实现正义实则是一种自恋。

但是我也相信,对正义的追求是人类基因里的东西。

说回黛律师。

黛真知子那种天真的浪漫主义非常像是某种负面典型,尤其是对接受过一点法学教育的人而言。法律案件由于对外部的可能影响、利益的错综复杂,容不下感性和浪漫主义。而黛也的确曾因为自己对正义的坚持产生了损害的后果。

可是我也欣赏她那种天真的坚持,对自己力量的自信,那种朴素的正义。这并非是一种虚伪。如果真的掌握了委托人违反法律的确凿证据,仍然会有律师会帮助其逃脱法律制裁,也一定会有律师拒绝这样做。黛就是后者。我们作为人类,内心深处有这样一种对公平的追求。只是我们时常意识不到自己力量的渺小。

说到底,其实是人类的局限性。

中国文化通过“造神”来满足人们心中对于正义的追求,塑造出狄仁杰、包拯等形象。历史将这些人物刻画得断案如神、铁面无私,成为一个符号、一种象征、一个被神化的人。然而自古至今,大多数的法律裁判者面临的其实都是同一个问题,那就是在证据和司法资源都极为有限的条件下,作出最审慎、最恰当,但未必是最正确的判决。

柏拉图早期认为最好的治理方式是“人治”,即哲学王的统治。富有理性和德行的哲学家作为统治者,用知识和才智维护正义的社会秩序这种统治当然要比僵硬的法治优越得多。而他在后期退而求其次选择法治,实则是发现那个美好的“理想国”只是一种幻想、一个神话。

很多人对正义的狂热追求,背后其实是一种浪漫的幻想。他们发自内心地认为正义可以实现,在他们的幻想中,或许是一个全知全能的神,或许是一个能够兜底一切问题的国家。可是看的越多越觉得无力,读的越多越想要逃避。我只看见永远没有答案的问题,不可避免的犯罪和悲剧。

最后一集里,黛在法庭上的陈述,无疑说出了很多人的心声。

其实这段论述非常像罗翔老师的那个完美的圆。他认为正义是一个完美的圆,虽然我们永远画不出一个完美的圆,但可以不懈努力,去无限接近那个圆。

但对古美门而言,问题在于,如果我心中的正义是一个正方形呢?

最终话对我来说就像是编剧的一个讽刺和玩笑:在所有人看好黛的时候,在人们为黛的慷慨陈词流泪的时候,古美门又赢了。

即使黛发挥一切努力和能力去追求心中的正义,但因为事实真相的复杂,你并不知道你所追求的正义,是否真的能够带来正义的后果。因为价值选择的不同,你眼中的正义,对他人来说未必就是正义。

由于这种复杂性,正义的问题最终必然沦为个人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问题。最终某种正义的呈现正是持有不同价值判断的群体之间博弈的结果。

在这样一种虚无主义之下,我们究竟应当相信什么呢?

如果让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我只能俗套地回答两个字:本心。

美门和黛对正义的理解水火不容,可是古美门对黛却日渐流露出战友般的惺惺相惜。他最后的态度转变,并非是因为黛对正义的理解说服了他,而是他看见,黛是发自内心地、言行一致地去追求自己心中的正义,而非那些把正义作为修辞和幌子,去欺骗他人感动自己的大多数。

让我们每个人为自己的欲望、需求、金钱、正义作斗争吧。让古美门研介去做古美门研介,黛真知子去做黛真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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