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

发布于 2021-09-22 10:44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

  

关心基本养老保险,就是关心你自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维护全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现将有关政策进行编印,使大家能够详细了解相关内容,从而享受这一政策带来的惠民待遇。

    参保对象。旗域内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人员及临时雇用人员、个体从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牧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在我旗就业的外地未参保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可以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按企业职工核定退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及退休手续办理。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需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保大厅企业养老保险窗口办理参保手续,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缴当年的人员,可由本人或他人使用手机微信、支付宝、蒙速办办理缴费手续。在199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先到人社审批窗口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再到企业养老保险窗口办理缴费核定及退休手续。1996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直接到社保窗口做缴费核定及办理退休手续

    缴费档次。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有5个缴费档次:60%、80%、100%、200%、300%。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缴费标准。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费16%,个人缴费8%),个人缴费部分由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 20%的比例由个人缴纳(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关系转移。自治区外转移的,登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平台网站,在网上申请转移;自治区内转移的,转出地提出转移申请,转入地接收。

    影响养老金的主要因素。影响养老金的主要因素有: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需延长缴费至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退保办理。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退保。

    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既不满15年又不愿向后逐年缴费至满15年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也可根据本人要求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缴费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年审(生存认证)。每年41日至530为集中年审期,其余时间为常态化年审时间。集中年审期间,待遇领取人员可通过电脑、手机等方式进行年审。年审通过人员,可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年审未通过人员及未年审人员,暂停发放养老待遇,待其年审通过后续发养老待遇。

 重领、冒领待遇的处理。一经发现重领、冒领养老待遇的人员,封存其个人账户并立即通知其本人或家属,限期到社保中心办理退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移送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死亡手续的办理。在职参保人员及享受待遇人员死亡,其家属领取丧葬费的,须提供下面按顺序其中一种死亡证明即可,即: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及火化收据、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如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没有死亡日期的,可由户籍地嘎查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

    死亡待遇的支付。在职人员死亡及享受待遇人员死亡,火化的在结算期内及时核发丧葬费。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死亡的,支付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职死亡及享受待遇人员死亡人员未火化的,经实地核查死亡人员死亡时间属实、公示无异议的,在1-3个月内核发丧葬费。有配偶的,配偶在死者死亡时达到享受遗属待遇规定的条件、父母在死者死亡时达到享受遗属待遇规定的条件或子女达到享受遗属待遇规定的条件,可享受遗属补助金;没有配偶的,其父母在死者死亡时达到享受遗属待遇规定的条件或子女达到享受遗属待遇规定的条件,可享受遗属待遇。其他人员不享受遗属补助金。

    参保人员因公死亡且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丧葬费、抚恤金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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