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判决来了!85后投行精英竟敢“PS”担保函诈骗300多万……

发布于 2021-01-12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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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知名券商投行部“85后”员工,本该拥有灿烂的前程。然而,利欲熏心之下,竟然伪造担保函,诈骗客户310万元,最终东窗事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原申万宏源投行部经理张某合同诈骗的细节。

“85后”投行员工被控诈骗

本案的被告人张某,生于1985年9月,研究生文化的他,早在2012年8月就入职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结构融资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八部项目经理。

2015年1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简称申万宏源)。

2018年11月16日张某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伪造担保函诈骗310万

张某的犯罪经过,要回到五年前。

2014年年中,贵溪市广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信江广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分宜县湘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江西小贷公司与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申万宏源证券公司)洽谈资产证券化合作项目,设立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2015年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简称专项计划)。

而张某,正是该专项计划的主要负责人。

2015年6月,张某在专项计划实施过程中,向申万宏源及江西小贷公司虚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出具担保的事实,并提供伪造的由中国信保出具的《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2015年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承诺函》(简称担保函)。

同年7月,申万宏源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与四家江西小贷公司签订《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2015年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买卖协议》,并汇付募集款5亿元。

同年8月,张某以虚假担保为由,骗取四家江西小贷公司分别汇至张某指定的北京金弘塬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金弘塬公司)账户的担保费77.5万元。

得手后,张某将上述共计310万元担保费转账至其家人或用于金弘塬公司的经营等。

曾被出具警示函

2018年10月,上海证监局曾对张某下发监管函。

监管函显示,监管部门认为,张某在担任江西小贷项目主要负责人时存在四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担保机构尽职调查不到位,未能发现项目担保承诺函所用印章系伪造;

二是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不规范,实际参与原始权益人现场尽职调查工作的人员未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字;

三是未按照项目标准条款和计划说明书约定对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进行审查;

四是未妥善保管循环购买基础资产贷款合同等基础资产资料。

实际上,张某此时已经离开原单位。资料显示,2016年8月,张某离开申万宏源承销保荐;2016年9月,入职长江证券承销保荐;2017年11月,加入信达证券。

获刑十一年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张某最终被抓捕归案,检方于2019年8月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解其没有伪造担保函,也没有骗取担保费,其为四家江西小贷公司提供服务后收取咨询费310万元,与涉案的融资业务无关。

辩护人也提出,张某是基于提供新三板上市等咨询服务而收取江西小贷公司咨询费310万元。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然而,证人证言等证据资料并不支持张某的说法。

证人蔡某的证言、中国信保致申万宏源证券公司的复函及其出具的证明、《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2015年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承诺函》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证据显示,中国信保未出具《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2015年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承诺函》,此业务不属于中国信保担保范围,经鉴定该担保函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印文系伪造;公司也无名叫“王亮”和吕某某的员工。

另有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明,张某向申万宏源证券公司提供伪造的担保函,并指使吕某某假冒中国信保第四营业部业务经理的身份应付申万宏源证券公司及中诚信公司的尽调核查。

一审法院指出,张某利用合作项目之机,不仅虚构担保事实,而且提供伪造担保函,致申万宏源基于虚假担保而与四家江西小贷公司签订基础资产买卖协议,致四家江西小贷公司被骗向张某指定的公司账户支付担保费,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为此,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最终,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此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1月,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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