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政策汇编
发布于 2021-10-10 00:05
“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找政府APP)
◆群众端:群众端强调的是便捷和有效,自己举手和他人代举相结合,用问答的方式设计页面、缩减文字,做到口语化、亲民化、适老化,采取点一步填一步的方式引导申请各项业务,解决救助对象的填写困难。
◆政府端政务APP:打造省、市、县、乡、村5级的工作模式,全省在一个平台上工作,多级协同高效办理,强化县(市、区)的主体责任,做到审核相互对照,审批按行政层级分别负责,严格依法行政。
◆数据共享中心: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为基础,汇聚各部门的救助数据。尽可能减少群众的填写负担,所有数据在数据中心存档,保证救助透明,全程可追溯。
◆政府救助平台服务事项:
上线7个部门共14个服务事项,分别是:
民政部门: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
人社部门:找工作、找培训
住建部门:农村危房改造
水利部门:农村饮水安全
教体部门:控辍保学
卫健部门:医疗机构查询、大病专项救治、慢病健康管理
医保部门:参保登记、大病救助、异地就医未报销
◆政府救助平台进入程序
2. 政府端政务微信入口。政府端政务微信分为电脑端和手机端。
(1)电脑端下载地址
https://dldir1.qq.com/wework/weworklocalapp/3Ns62HDp1_OXfq7lCBcux3BxPQtIf28lFSvQ1MGee0k/WXWorkLocal_2.5.10010.4709.exe
(2)手机端下载安装
①安卓手机:通过安卓手机自带的应用商城,搜索“政务微信”后进行下载并安装。
②苹果手机:通过苹果手机的“App Store”应用商城,搜索“政务微信”后进行下载并安装。
◆政府端政务微信登录指引
1.手机端
(2)选择下方“账号登录”后,进入账号和密码输入窗口。点选最下方的“找回账号密码”。
(3)输入通讯录收集时提供的手机号码,用于接收验证码和登录。进行下一步操作。完成相应操作后即可登录政务微信。温馨提示:初次使用请更改并妥善保存好密码。如获取不到验证码,请跟接口管理员确认手机号码是否已正确录入。
2.电脑端
政策解释部门及电话:
县乡村振兴局 0870-3120781
县精准防致贫返贫基金政策
◆救助对象
1. 因灾、因病、因学等原因出现返贫致贫风险,并纳入预警监测对象管理,乡镇(街道)可采取的帮扶政策(比如:农危改、民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资助等)已落实到位之后仍然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镇雄籍农村居民。
2. 其他因不可抗力、突发因素等导致家庭严重困难,尚未纳入预警监测对象,但确实存在重大致贫返贫风险的镇雄籍农村居民。
◆否决条件
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纳入精准防致贫返贫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家庭成员为村干部,拥有或购买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及有其他经营用房,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补助标准
1. 房屋补助标准。
因灾等导致房屋受损需修缮加固的农户,享受相关政策补贴后,仍然无能力将住房修缮加固到安全住房保障基本要求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因灾等导致房屋受损需拆除重建的农户,享受相关政策补贴后,仍然无能力修足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给予修足人均13平方米补助资金(具体按当年市场价补助,2021年市场价按900元/平方米计算)。
2. 就学补助标准。
家里有高中及以上在校生,家庭就学刚性支出(每生每年按17000元测算)大于本户年总收入的,就读高中的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就读大专、中专、本科及以上的每生每年补助2000元。
3. 就医补助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报销后自付支出部分大于或等于10555元的,超出部分在1万元(含)以下的按超出部分30%比例救助;超出部分在1万元(不含)至3万元(含)的按40%比例救助;超出部分在3万元以上的按50%比例救助。每户每年救助不得超过5万元。
医疗报销后自付支出部分小于10555元但大于本户年总收入的,补齐大于年总收入部分。
4. 特殊对象救助。对不在上述救助范围(如家庭成员有村干部、公职人员等情况但确需给予救助的),经县级研判核实确需救助的,由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
政策解释部门及电话:县乡村振兴局:0870-3120781
住房保障类政策
◆农村危房改造
房屋修缮加固需根据农户实际,制定“一户一方案”,并且符合地方民族特色,达到抗震要求。需拆除重建的 D 级危房,选址应注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及采矿塌陷区等;改造住房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并设置构造柱、圈梁等抗震构造措施,室内地面硬化、平整、围护结构完整;原则上提倡原址拆除重建,因基础问题确实需要易地修建的,必须签订《承诺书》,确保建新拆旧、原址复垦。 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功能,达到主要部件合格和结构安全,符合6度抗震设防标准,并具备基本卫生条件。按照“美丽乡村”建设标准规划,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周边环境建设,做到与农房同步规划设计、配套建设使用,新建民居必须做到“厨卫入户、人畜分离”,改造后房屋满足农户基本生活需要。
2021年农危改政策
补助对象:2021年新启动实施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项目,属原4类重点对象(即:建档立卡脱贫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贫困残疾人家庭)。
1. 补助标准:拆除重建 1—3 人户补助3万元,4人户补助4万元,5人及以上户补助5万元;修缮加固户根据“一户一方案”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据实进行补助,每户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3.5万元。4类重点对象之外的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拆除重建户每户补助2.2万元,修缮加固户根据“一户一方案”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据实进行补助,每户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2.2万元。农村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新建的房屋建 筑面积原则上1—3人户控制在20—60 m2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 m2,2人户不低于30m2,3人户不低于40 m2;4人及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m2、不得低于13m2,且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 m2。对自筹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 原则按下限标准控制。
2. 改造方式:各乡镇(街道)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以农户自建为主、政府帮建代建为辅,与农户签订承诺书,明确改造标准、完成时限、建新拆旧等事项;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意愿政府帮建代建的,由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负责组织发动,成立联建委员会帮助农户选择有经验的施工队伍,并积极配合做好施工要素保障等工作,确保按时启动项目建设。对无力建房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则上采取统规联建集体公有住房进行安置,产权归政府或集体所有;对长期外出暂时无法返乡按时启动项目建设的,由乡镇(街道)采取帮建、代建等方式,组织施工队伍按时 启动项目建设(帮建、代建必须经农户同意,并签订三方协议)。C级危房参照《云南省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技术指南(试行2018》进行加固改造,不得擅自拆除重建,并应达到六度抗震设防要求;D 级危房拆除重建的,必须设置圈梁和构造柱,达到六度以上抗震设防要求。所有改造房屋达到入住条件后才视为竣工。
政策解释部门及电话:
县住建局 0870-3120568
◆易地扶贫搬迁
1. 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六类区域”:一是资源承载力严重不足地区。深山石山、边远高寒、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且水土、光热条件难以满足日常生活生产需要,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区。二是公共资源严重滞后且建设成本过高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工程措施解决难度大、建设和运行成本高的区域。三是地震活跃带和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四是国家禁止或限制开发地区。云南省主体功能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或限制开发区。五是地方病高发地区。六是其他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地区。两个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的范围:一是工矿塌陷区,二是工程强制性搬迁区域。
2. 坚持“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原则,所有建档立卡脱贫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m2(6人及以上户总面积不超过150m2)。
3. 拆除旧房是搬迁群众应尽的法律义务,严格控制自行认定禁拆范围的行为。搬迁群众迁入新居后,原有住房应予拆除,同步按照“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林则林”的原则,做好复垦复绿工作。
4.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是确保贫困搬迁群众实现稳定脱贫的重要基础。严守“人户一致、人房相符”的要求,严禁违规转让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安置住房自交付使用起原则上20年内不得出售、置换或转让。在此期间,出现搬迁户私下出售、置换或转让安置住房的,县级政府将取消其搬迁资格、收回安置住房所有权。
5. 搬迁群众原有“承包地、林地、宅基地”承包关系维持不变,仍享受原有的各项国家惠农政策补贴。搬迁群众可通过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方式,依法采取转包、互换、转让、出租、入股等形式,将土地进行流转经营,获得收益。
6. 2018年及新增搬迁任务“进城入镇”安置的,还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1)采取“20+5”的方式建设安置住房(即住房建设面积人均不超过20m2〈6人及以上户总面积不超过120m2〉,同时按人均不超5 m2配建商铺),配建商铺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所得收益按搬迁受益人口进行分红。
(2)搬迁入住后,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安置点设立就业服务站,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技能培训,促进转移就业,确保有就业意愿的劳动力家庭实现100%就业。
(3) 搬迁入住后,仍享受教育扶持政策。安置点配套有学校、幼儿园,就近就地入学得以全面保障。
(4)搬迁入住后,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安置点配套建设有卫生服务站,就近就医更加方便快捷。
(5)搬迁入住后,仍享受产业扶持政策。安置点配套建设有扶贫车间及产业园区,可供搬迁户就近就业、发展产业。
(6)搬迁入住后,仍继续享受原有的社会保障政策。安置点配套建设有社区服务中心,设有各类便民服务窗口,确保搬迁群众各项社会服务得到有效衔接和保障。
政策解释部门及电话:
县搬迁安置局 0870-3123360
县乡村振兴局 0870-3120781
城乡居民和脱贫人口医疗保障政策
◆2021年度参保资助政策
城乡居民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个人参保费280元/人。其中,定额资助脱贫人口、农村两女结扎户夫妻、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及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个人参保费180元/人;定额资助脱贫人口外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丧失劳动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个人参保费120元/人;全额代缴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个人参保费280元/人。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门诊报销比例
1. 普通门诊报销比例:脱贫人口普通门诊年度封顶线为420元,普通居民年度封顶线为400元。
(1)普通西医门诊报销比例:脱贫人口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报销70%,县乡一、二级定点医院报销50%,市级三级专科和中医类医院报销40%;普通居民西医门诊报销比例较脱贫人口少10至15个百分点。
(2)中医药门诊报销比例:脱贫人口和普通居民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报销75%,县乡一、二级定点医院报销60%,市级三级医院报销50%。
(3)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脱贫人口每年一次起付金75元;乡级报销75%,县级、市级、省级、省外公立医院就诊报销65%,其中高血压Ⅱ-Ⅲ、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报销80%(含起付金);普通居民慢性病门诊每年一次起付金150元,报销比例为50%至70%。脱贫人口和普通居民慢性病门诊封顶线为1200元或1800元或2400元,多种慢性病封顶线累加年度不超过5000元。
(4)特殊病门诊报销比例:脱贫人口和普通居民特殊病门诊起付金1200元(尿毒症、精神分裂症和双向情感精神障碍不设起付金);特殊病门诊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脱贫人口报销80%,普通居民报销70%。其中,尿毒症报销90%;精神分裂症和双向情感精神障碍症年度累计限额3000元内100%报销。
(二) 住院报销比例
1. 脱贫人口和普通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全年累计最高报销15万元。
2. 市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居民住院起付金200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85%;脱贫人口合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90%,无起付金。
3. 昭通市内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的县乡一、二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金分别为400元和500元,普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75%;脱贫人口基本医疗保险报销80%。
4. 昭通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金800元(市中医院600元),普通居民规范办理转诊转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50%,未规范办理转诊转院的报销40%;脱贫人口规范办理转诊转院且符合政策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70%,未规范办理转诊转院的按普通居民政策报销,即只报销40%。
5. 昭通市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起付金1200元,普通居民规范办理转诊转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40%,未规范办理转诊转院报销30%;脱贫人口规范办理转诊转院且符合政策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70%,未规范办理转诊转院的按普通居民政策报销,即只报销30%。
◆大病保险政策
1. 脱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金为5000元;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金为10000元。均全面取消年度报销封顶线。
2. 脱贫人口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不含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生育医疗费、光明工程费用)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至4万元(含4万元)部分报销65%,4万元(不含4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的部分报销85%,6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5%。普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不含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生育医疗费、光明工程费用)年内累计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报销60%,4万元(不含4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的部分报销80%,6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
◆医疗救助政策
1. 脱贫人口医疗救助
脱贫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报销达到90%。
2. 非卡户医疗救助
包括重点救助、非重点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
1. 救助范围:指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和纳入民政保障的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2. 救助标准: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包含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费用、进口材料先行负担费用),实行零起付线。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纳入民政保障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累计救助限额为5万元;城乡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救助限额为8000元。
◆非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救助
1. 救助范围:丧失劳动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2. 救助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包含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费用、进口材料先行负担费用),实行零起付线。其中丧失劳动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救助限额为8000元;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给予救助,具体救助比例:统筹区内一级医疗机构救助比例45%,统筹区内二级医疗机构救助比例40%,统筹区内三级医疗机构救助比例20%,统筹区外医疗机构救助比例3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6000元。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 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纳入民政保障的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2. 救助内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进行救助。
3. 救助病种范围: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Ι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肝癌、子宫内膜癌、脑出血。
4. 救助标准:符合转诊转院规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包含全自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费用、进口材料先行负担费用、特殊病门诊起付线)实行零起付线,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和纳入民政保障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自付费用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丧失劳动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个人自付费用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按70%的比例救助,自付费用超过3万元的按80%的比例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累计救助限额为20万元。
5.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及待遇。对罹患上述重特大疾病的患者,导致因病致贫,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民政救助对象后,对其认定前一年内的重特大疾病相关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救助对象符合多条救助标准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兜底保障政策
对脱贫人口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规范转诊转院住院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不到90%或个人年度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当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由县政府统筹资金进行兜底保障。
◆“一站式”结算报销政策和返乡镇报销所需资料
1. “一站式”结算报销政策。脱贫人口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均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一站式”即时结报;在市外就医并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返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报销的也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一站式”结算报销,若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不能享受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报销政策。普通居民住院就诊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报销。
2. 住院就诊返乡镇报销所需资料。普通居民和脱贫人口市外住院返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报销所需提供资料:①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发票);②住院医疗费用清单;③疾病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或出院证;④患者有效身份证明或户籍证复印件;⑤银行卡(农行卡、建行卡、本地开户的农信卡)复印件,银行卡属于家庭其他成员的还需提供银行卡持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可申请特殊慢性病和特殊病门诊待遇的疾病种类
1. 门诊慢性病共25种病种。具体为:冠心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活动性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及后遗症)、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级、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老年性前列腺增生IIᵒ—IIIᵒ、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糖尿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包括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幼年性皮肌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症、癫痫、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原发性青光眼、精神病。
2. 门诊特殊病共15种病种。具体为: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包括肌营养不良症)、运动神经元疾病、重性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小儿脑瘫、儿童免疫缺陷病、耐药肺结核。
◆特殊慢性病和特殊病门诊申报审批与待遇报销方式
(1)申报审批机构
1. 镇雄县人民医院、镇雄县中医院负责办理所有符合条件就医患者的申报审批手续。
2.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也可办理符合条件的到县域外就医患者的申报审批手续。
(2)申报审批流程
填写《昭通市特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申请审批表》附相关医学资料和有效身份证明——交有办理权限的申报审批机构——办理成功录入医保系统(若办理不成功,退回,并一次性告知原因)——开据特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申请资格回执单。
(3)待遇报销方式
1. 持社会保障卡在省内所有开通特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结算的医疗机构即时结报。
2. 先垫付后,持有效收费票据和医药处方或检查治疗单到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报销。
◆规范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必要性与经办机构
1. 规范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必要性
普通城乡居民和脱贫人口应优先选择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病情严重,确需转院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需要到以下经办机构规范办理转诊转院手续,逐级向上级医院转诊,才能享受规范转诊转院优惠政策。
2. 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经办机构
(1)市内三级医院转诊转院经办机构:镇雄县人民医院、镇雄县中医院、镇雄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镇雄县正兴医院、镇雄县建华医院、镇雄县丽人妇产医院、镇雄县新城医院、镇雄县精神病医院。
(2)市外省内三级医院转诊转院经办机构:镇雄县人民医院、镇雄县中医院、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3)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审批经办机构:镇雄县医疗保障局和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先诊疗后付费
原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政策。住院时,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对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延期(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
政策解释部门及电话:
县医保局 0870-3120162
县卫健局 0870-3120241
饮水保障类政策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细则
1. 水量。年均降水量不低于800毫米的地区,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35 升;年均降水量不足 800 毫米的地区,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20升。
2. 水质。千吨万人有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千吨万人无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 GB5749 宽限规定;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对于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消毒剂指标可不纳入评价指标。
3. 用水方便程度。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 800 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4. 供水保证率。千吨万人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
于 95%,其他供水工程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政策解释部门及电话:
县水务局 0870-3120175
社会保障类政策
◆农村低保
重点保障户(A类)每人每月补助375元;基本保障户(B类)每人每月补助280元;一般保障户(C类)每人每月补助213元。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分散供养1280元/人/月,集中供养1980元/人/月。
◆特困供养
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统一为858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分档次发放。其中: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418元/人/月;三档(其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5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88元/人/月。三档(其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50元/人/月。
◆临时救助
一年不超两次单次救助金最高不超过20000元。
◆残疾人补贴
低保家庭中的持证残疾人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70元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一级每人每月80元、二级每人每月70元发放。
政策解释部门及电话:
县民政局 0870-3120368
县 残 联 0870-3182200
教育保障类政策
◆学前教育阶段资助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助 对象:经县级 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家庭 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面30%,对在幼儿园就学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儿童全覆盖。
标准:每生每年300元(每学期150元) 。
◆义务教育阶段资助
1.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及其标准:(1)寄宿制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下简称“四类学生”) ,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每生每学期625元); (2)非寄宿制“四类学生”,小学每生每年 500 元(每生每学期 250 元),初中每生每年 625 元(每生每学期 312.5 元);(3)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每生每年 1250 元(每生每学 期 625 元);(4)上级下达资金在优先满足上述三类学生享受资助 还有剩余资金的情况下,用于资助寄宿制 “四类学生”之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每生每年 1000 元(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每生每学期625元)。
2. 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除对象: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其中免除学杂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00元、初中每生每年800元、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小学每生每年90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全免。
3.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补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标准: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年800元),由学校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禁止发放现金。
◆普通高中阶段资助
1.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一等每生每年2500元(每生每学期1250 元),二等每生每年1500元(每生每学期750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学生申请后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方可获得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评审通过获得一等标准资助。
2.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免除对象: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四类学生”。免除标准:按照学生就读学校等级批准的收费标准(每生每年 580元至1000元不等)。
◆中职教育阶段资助
1. 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滇桂 黔石漠化地区、滇西边境山区等连片特困地区和藏区中等 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纳入享受范围。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每生每学期1000元)。该资助项目实施主体是学生就读学校,我县镇雄县职业中学属于实施学校。
2. 中职免学费。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标准:每生每年 2000 元(每生每学期 1000 元)。该资助项目实施主体是学生就读学校,我县镇雄县职业中学属于实施学校。
◆高等教育资助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对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全面覆盖)。贷款标准: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 8000 元(2021年9月3日起提升到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 12000 元(2021年9月3日起提升到16000元)。
◆中、高职“雨露”计划资助
资助对象:一是镇雄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职在读学生, 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在读学生; 二是镇雄县建档立卡贫困户高职全日制在读学生,含高职本科、专科 全日制在读 学生(即:在读学校校名后缀有“职业技术大学”“职业技术学院” “职业大学”或“职业学院”的本科、专科院校全日制在读学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告每年9月向户籍所地在乡镇政府(街道办)递交申请材料,经乡镇(街道办)初审、县级审核。审核通过才能获得资助。
政策解释部门及电话:
县教体局 0870-3123545
创业就业类政策
◆创业贷款扶持。个人可按规定享受最高20万元 的“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最高享受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对有培训意向的脱贫家庭初、高中毕业后未能升学学生 实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
◆对有意愿培训的脱贫人口开展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两个专项行动”,实现户均培训1人、户均转移1人目标。
◆对有组织外出务工并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且开具务工收入证明的脱贫劳动力给予务工奖补 (每人每年享受1次,省外每人每年600元,县外省内每人每年300元)。
◆务工补贴。对转移到上海市务工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且开具务工收入证明的脱贫劳动力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每人每年享受1次,每人每年补贴1000元)。
政策解释部门及电话:
县人社局 0870-3120676
政策性补助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按照《云南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要求,从 2016 年起原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 接补贴(简称“ 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 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全县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粮农民。
补贴资金主要用途:一是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用
好畜禽粪便,增施农家肥;二是鼓励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禁止焚烧秸秆,鼓励秸秆堆渥、粉碎还田,鼓励秸秆青贮发展草食畜牧业;三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鼓励发展喷灌、滴灌、管浇等节水农业措施,推广水肥一体化,主动保护地力;四是鼓励深松整地,改善土壤耕层结构,提高蓄水保墒和抗旱能力;五是其他有利于耕地地力保护、提升的措施。因各年度中央、省下达我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额度不同,所以每年的补贴标准也有所不同,其中:2016年度每亩补助 58.40元;2017年度每亩补助61.08元;2018年度每亩补助59.23元;2019年度每亩补助57.60元;2020年补助63.55元;2021年补助63.67元。
◆农机购置补贴的标准。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得超过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政策性补助42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生态护林员劳务费。每人每年0.8万元。
◆退耕还林还草。自2017年起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600元,其中:现金补助1200元、种苗造林费4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现金补助850元,种苗种草费150元)。退耕还林每亩第一年9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4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
◆陡坡地生态治理。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现金补助1200元、种苗造林费300元,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政策解释部门及电话:
县农业农村局 0870-3182833
县林草局 0870-3182882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
◆贷款对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对象为全县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各承贷银行机构严格审核贷款资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做到“应贷尽贷”。
◆贷款额度及年限
原则上5万元以下,贷款期限3年以内。
◆贷款利率
鼓励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人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贷款贴息
2021年财政资金继续给予全额贴息。采取按季贴息方式,贷款人按合同向银行支付利息,由承贷银行根据季度内实际发生贷款额提供贴息需求情况,县乡村振兴局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比对确认后,将贴息资金兑付至贫困户账户内。
◆贷款用途
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贷款程序
一般可参照“五步法”:户申请、村初审、乡审核、县复查、银行审定放贷。
◆贷款银行
2021年我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业银行开办贷款,其他银行暂未开办贷款业务。
政策解释部门及电话:
县乡村振兴局 0870-3120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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