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30年“简明利率史”
发布于 2021-03-31 16:45
引言
法律上的民间借贷包括了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涵盖面比较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的累积,产生了大量民间借贷行为。这些民间借贷满足了一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也滋生了一定的信用风险。为此,本文简要的对30年来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变化进行梳理,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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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991年8月13日-2015年8月31日
红色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且需要折抵本金。
02
2015年9月1日-2020年8月19日
绿色部分法律不干涉,依据当事人自愿。
红色部分不予保护,且需要折抵本金。
03
2020年8月20日-至今
红色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且需要折抵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于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1991年8月13日正式发布施行。2015年8月31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3日被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次修订版,现正施行。
法律意义上的LPR是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问:假如民间借贷关系跨度长达30年,应该如何适用司法解释确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呢?
答: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对司法解释颁行前已经发生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来确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具体来讲,应根据图表中注明的适用期限,分时间段分别计算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纠纷,出借人、借款人均应了解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规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黄科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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