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套路,所有贷款机构必须明示贷款年化利率--人民银行发布2021年3号公告
发布于 2021-04-02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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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在2021年3月31日发布(2021)第3号公告,公告的内容有5条。虽然短短5条,但是笔者认为这对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贷款秩序,甚至法律上处理相关案件都具有指导意义,因此引起笔者的注意,本文尝试对该公告做一个简单的理解分析。
1. 第一条
公告的第一条明确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人民银行在制定本条规定时,抓住了两个要点,一个在营销时,一个在签订合同时,而且必须以“明显”的方式予以展示年化利率。这样,今后凡遇到这种套路放贷的,消费者均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在诉诸法律的时候,也有胜算的理由。
2. 第二条
3. 第三条
第三条规定了“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这条实际上解决的是非常常见的现象,即贷款机构会想尽一切办法将利息转化成各种各样名目繁多费用的情况,消费者今后碰到这种情况,心理应该非常笃定,这些费用是应当计入贷款机构收取的利息。
4. 第四条
第四条规定“贷款年化利率可采用复利或单利方法计算。复利计算方法即内部收益率法,具体示例见附件。”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研究一下附件的示例,好像有点意思,我本人对这部分计算不是很精通,就不多说。
5. 第五条
第五条规定“鼓励民间借贷参照本公告执行。”这个条文对我们律师今后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时是有些意义的,在计算利息发生争议时可以引为依据,法院一般会予以采纳。法院之前在处理没有明确展示年化利率的案件时,因为年化利率计算的专业性,即便是司法审判人员很多时候也搞不清楚。
为了加深理解,分享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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