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德居正财税咨询的第367篇原创,本文作者屈健康,笔名“广之”,德居正财税咨询联合创始合伙人,咨询电话13679260102。
曾几何时,在老板的圈子里流传着这么一个绝技,如果利润过高,企业所得税税负非常重,那就去找个评估事务所,出个评估报告,依据评估报告调整账面资产价值,然后,就能多提折旧,所得税税负过高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这项绝技还真的有实践的土壤,而且被实践了一次又一次。这个绝技真的这么凑效吗?评估增值入账,加大摊销额真的就能把企业所得税税负给降下来吗?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换句话说,各项资产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折旧扣除的金额只能是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评估增值税的金额税法不认。并且《条例》还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的增值或者减值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实务中,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无外乎就以下几类:从外部购买,自行建造,融资租入,盘盈,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改建扩建……。然而,每一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如何形成,政策其实都有详细规定,并且不得随意变更。如下就是详细规定:
另外,《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2018年28号)发布后,进一步明确了税前扣除凭据的形式要求,即如果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就必须以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通过个人发生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除外。企业自身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当然取得不了发票,强行评估增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加大折旧计提金额的做法属于违规操作,存在主观偷逃税费的风险。因此,以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的方式,来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是行不通的。再者,评估费也不低,到头来还是解决不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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