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谭爱心原创:警惕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于 2021-04-05 18:18


【案件情况】

       一对老夫妻,相伴多年。近期,男方因轻信他人投资建议,存在卷入债务纠纷的风险,夫妻共同财产或将被用于偿还该笔债务;女方出于担心,也出于对共有财产的保护,前来咨询笔者,该如何处理解决?如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及如何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安全?

【法条依据】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非一方名下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会是其一方的婚内个人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法律层面是有明确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举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何理解“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笔者解读:即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债务,债权人想要配偶也承担还款义务,需要证实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如债权人无法证实,则只能向一方追讨,而不能向配偶追讨;如债权人可以证实,则可以要求配偶承担连带偿还的义务。

【共有权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可知,法院对被执行财产的共有人仅通知即可,一方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另一方对被执行财产享有的共有权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

      即是,一方在外欠下个人债务,其名下有与配偶共有的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以执行该财产以偿还债务,且仅是需要通知配偶。

【如何防范风险?】

(一)实际控制夫妻共同财产

       从现实情况层面来说,实际控制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一般来说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得以实现,才会将款项出借;同时,实际控制夫妻共同财产,如一方想要私自挪用,也定会需经过配偶,配偶在知情的情况下可以予以制止。

(二)警惕签名及事后追认

      根据法条可知,“共债共签”以及事后的追认,都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一方需要对配偶拿过来的文件,要小心谨慎,不能盲目签订,更不可以签空白的文件。事后追认,即通过微信、电话等任何形式对该笔债务表示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财产协议约定

       可以通过财产协议对财产进行约定,约定清晰财产归属,隔绝来自配偶一方名下的债务风险,保护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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