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综述】CSSCI法学期刊2020年互联网金融研究文献综述(三)

发布于 2021-04-06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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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综述】CSSCI法学期刊2020年互联网金融研究文献综述(一)

【原创|综述】CSSCI法学期刊2020年互联网金融研究文献综述(二)

 

《智能理财行业风险的法律应对》

智能理财行业风险具有生成更为隐蔽、传播更为迅速和破坏更为强烈的新特征,其风险类型具体表现为:(1)金融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风险三个方面;(2)技术风险,主要包括算法风险以及信息泄露风险;(3)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规风险、电子格式合同下权利义务失衡的风险和证券法对“全权委托”交易模式禁止带来的风险。

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面对这种金融创新时存在以下不足:第一,传统监管在市场准入阶段,主要以主体资格审查进行,主体进入市场之后的行为监管则相对薄弱;第二,严格的信息披露与企业创新出现矛盾;第三,单一的规制主体无法应对智能理财风险的不确定性。

从总体规制理念上看,智能理财行业可引入风险共治和以科技应对科技的治理理念。具体而言,首先需要完善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及相关制度,一方面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披露收集与使用的用户信息、智能理财的算法信息和服务内容;另一方面需要强化风险提示机制,包括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风险提示,以及监管部门向市场的风险提示。其次,需要完善信用体系,智能理财平台需要恪守信义义务,资本市场交易者需要遵守交易规则,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完善追责机制。再次,需要强化市场准入与牌照管理,健全合格投资者制度。最后还需要将穿透式监管、全过程监管、科技监管等新型监管模式贯穿其中。

(作者侯东德,原文载《政法论丛》2020年第1期,郭超楠、王玮整理)

《智能投顾的功能定位和监管进路

智能投顾是涵盖投资管理全价值链的服务模式,融合广义智能化投资顾问的各项特征,并有所延展,具有个性设计、风险分散、理性决策、平衡调整的功能优势。我国智能投顾起步晚却发展快,面临的合规风险、画像风险、算法风险、信用风险等较大。由于概念界定和市场环境的不同,我国智能投顾的监管无法复制美国的模式,应当与发展路径相匹配走本土化道路,综合借鉴各国已有的先进规则,基于各项功能的本质认识实施穿透式监管,有效防控异化风险。

监管的具体路径:第一,分类实施准入监管,推进放开综合账户。全智能投顾运营商应当取得投资顾问牌照,半智能投顾运营商则只需依规定取得投资顾问资质。第二,严格把关问卷设计,加强提高风险意识。监管部门可以参考美国《智能投顾监管指南》,对风险测评问卷实行备案审查,制定底线清单,要求运营商在底线清单基础上进行自愿扩展。此外投资者也应谨慎理解相关风险和限制。第三,有效开展算法监控,探索构建试错机制。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算法监控准则,对运营商提出适当公开文件,列明算法的目的、范围及设计,由专人定期检查测算,留存算法检测、更新、终止记录等要求。与此同时,可以参考英国的“监管沙盒”,探索相应的试错机制。第四,明确强化信息披露,合理考量责任追究。运营商应当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系统开发商的关系、收费情况(免费的应当披露盈利模式)、法律关系的变更情况和可能影响客户决策的突发性事件。

(作者赵吟,原文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1期,刘泽江、王玮整理)

检索期刊目录:

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9-2020)法学学科来源期刊:《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现代法学》;《清华法学》;《政法论坛》;《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制与社会发展》;《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政法论丛》;《法学评论》;《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当代法学》;《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东方法学》;《行政法学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9-2020)扩展版来源期刊:《北方法学》;《电子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法治研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国际经济法学刊》;《河北法学》;《交大法学》;《科技与法律》;《武大国际法评论》;《知识产权》;《中国法律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文案编辑:郭超楠、赵吟、王玮

排版编辑:管清雨、徐天云

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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