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才网 | 全国海关信息中心招聘

发布于 2021-04-07 11:49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经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全国海关信息中心2021年度拟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全国海关信息中心是海关总署在京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家部委中最早成立的专门从事信息化建设的单位之一,自1986年成立至今,为海关信息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中心主要承担海关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项目建设运维、信息安全管理、大数据应用及服务、总集成管理、技术架构设计、信息化服务保障等工作,为中国海关改革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信息化保障,近年来先后获得“全国文明单位”、“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等10多项荣誉。

  二、招聘岗位

  本次拟招聘普通高等院校统招统分应届高校毕业生(含两年择业期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名,均为项目开发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详见招聘简章。

  三、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应届高校毕业生,派遣时须取得报到证、毕业证和学位证。

  (四)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及工作技能。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心健康。

  (六)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

  3.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

  4.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5.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6.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报名方式

  (一)信息公告

  通过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中国海关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人事信息-公开招聘”专栏等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及招聘简章。

  (二)组织报名

  1、报名材料

  (1)《岗位申请表》;

  (2)《报名推荐表》;

  (3)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

  (4)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5)学生证复印件;

  (6)本人免冠2寸蓝底彩色照片2张;

  (7)大学英语四级或以上成绩报告单、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主持科研课题的入选通知书或实习鉴定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其他证明本人能力、水平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2、报名要求

  (1)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报名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17时,电子邮件以送达时间为准,截止时间之后不再接受报名。

  五、资格审查

  根据招聘条件和岗位要求,对报考人员的基本信息、应聘资格、提供的材料等进行审查。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该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未达到3:1的,可取消该岗位招聘。

  六、组织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进行,满分均为100分,综合成绩按照笔试、面试各占50%的成绩之和计算。符合报考条件人员按规定时间和地点统一参加笔试。

  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排序,各岗位以5: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不足5:1的,按实际人数;不足3:1的,笔试成绩达到60分方可进入面试)。如有考生放弃面试资格,按笔试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参加笔试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面试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岗位申请表》、《报名推荐表》、其他证明本人能力水平的材料等上述证件原件。

  七、考察和体检

  在综合成绩达到60分的合格者中,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对象,考察将全面了解考察对象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能力素养、遵纪守法、学习等各方面情况。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考察、体检不合格或自愿放弃应聘的,取消其拟聘人员资格,可按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八、公示拟聘用人员

  综合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在发布公告的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公开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九、待遇

  聘用人员为海关总署直属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十、注意事项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是在招聘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舞弊、隐瞒事实或有其他妨碍招聘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取消其报考资格,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并解除本人日后可能受聘之职。

  (三)招聘咨询联系电话:010-85193022。

  (四)监督举报电话:010—8519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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