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于 2021-04-09 06:09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 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鲁发〔2020〕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实施方案〉等12个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20〕5号)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推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建设字〔2020〕5号),进一步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社会监督保障体系,增强勘察设计单位风险承担能力,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济南市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一、保险对象 凡持有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勘察设计单位。包括在济南市注册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进入济南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外埠勘察设计单位,均可作为济南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 既具有设计资质又具有勘察资质并开展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分别参加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和建设工程勘察责任保险。 在济南市承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1.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2.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控股投资的建设工程;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4.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普惠型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 5.建设单位要求购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建设工程。 二、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勘察设计的建设工程: 1.由于勘察、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2.由于勘察、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3.事先经保险机构书面同意的鉴定费用、公估费、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4.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勘察设计单位为缩小或减少对建设单位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具体承保范围由投保人和保险机构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首次投保应设置合理追溯期,追溯期时间由勘察设计单位与保险机构协商确认。 三、保险责任期间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可以按年度购买,也可以按项目购买。年度型保险期限为1年,期满可续保,续保以首次投保时保险单的起始日为追溯期的起始日,连续投保连续计算。 项目型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日开始至投保工程竣工的验收合格期满3年之日终止。投保人和保险机构对保险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济南市辖区范围内承揽业务的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本地分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项目型保险。 四、保险购买服务 推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坚持“市场主导、自愿投保”的原则。在我市开展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自愿选择综合能力强、服务评价好的保险机构购买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相关行业协会,可根据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购买服务。 五、保险管理机制 充分发挥保险对完善勘察设计质量保障体系的激励约束作用。开展勘察设计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单位的信用状况、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情况、勘察设计质量情况等投保资料,实施差别化费率。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完善保险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风险承担能力。对具备较强风险承担能力的企业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帮助其资质升级、增项,鼓励其做大做强,减少市场监管检查频率。对缺乏风险承担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采取约束措施,加大检查频次和日常监管力度,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监管对象。 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参保单位资质合规性材料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报送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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