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武清区生态环境局查处天津某工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发布于 2022-05-18 14:50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0日武清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工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抽检,发现该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员工正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人员委托天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进行检测。根据天津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单位的两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光吸收系数三次检测平均值分别为3.42m-1和1.43m-1,均超过国家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Ⅱ类规定的1.0m-1的排放限值。

二、查处结果

根据《天津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工作方案》、《关于印发武清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划定的武清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天津某工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不属于武清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中。故天津某工业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武清区生态环境局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我局工作人员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武清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将采取更积极、更主动的措施,持续加大对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逐步建立完善机动车环境监管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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