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申请了病假,公司却以旷工为由开除我?
发布于 2022-05-18 16:39
小张于2016年9月入职A公司,工作岗位为木工。2019年7月30日,小张罹患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先后接受化疗九次。
因需继续接受治疗,2020年5月25日,小张将其继续休病假的申请及相关病历资料通过微信发送给了A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刘某及公司副总经理黄某。A公司称,小张擅自延长休病假时间,应以旷工处理,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关系。小张提交住院病历显示,在2020年8月31日第9次化疗出院后仍需定期诊疗,小张主张其系根据医嘱申请休病假,并未擅自离岗旷工。
2020年9月19日,小张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19日期间医疗期工资13452.87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8965元。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张请求的医疗期工资13452.87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2022.98元。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小张长期休假不返岗上班,公司是合理跟他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工资;被告小张的年假已经用完了,公司也无需支付未休假工资。
公司已经给我批了病假,开除我是不合规矩的,我要求公司给我赔偿病假期间工资以及未休年假工资。
被告在初次休病假期间已提起休病假申请,亦已得到用人单位审批,因被告所患疾病系癌症,根据常理推断,被告的病情并非短暂病休便可返回原岗位上班,且被告已提交医院出具的相关病例资料,被告确系需要长期住院接受治疗。用人单位以被告长期未返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不支付工资待遇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病历资料显示被告在2020年8月31日之后仍需继续治疗,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病假期工资,仲裁裁决原告按最低工资的80%支付被告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19日期间的病假工资13452.87元,其计算结果正确,原告应予支付。
原告未提供被告休年休假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但被告2019年度及2020年度均累计休病假三个月以上,依法不享有以上两个年度的年休假。结合被告入职原告之前的工作年限,被告的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其每年的年休假为十天,仲裁裁决按最低工资标准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022.98元,其计算结果亦正确,原告应予支付。
一、驳回原告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A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小张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9月19日期间医疗期工资13452.87元;
三、原告A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小张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022.98元。
来源: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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