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瑜研析|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清算义务人及清算责任

发布于 2022-05-18 16:53

柳涛律师团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清算程序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给法院处理公司法人的清算类案件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依据。在民法典颁布施行之前,对于集体企业等其他非公司法人在解散后,清算义务人及其相关的清算责任的问题,虽然在《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相关的规定,但均不够明确、详尽,造成法院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争议较多。 

      一种观点认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清算属于内部清算或者是由主管单位清算,属于“行政处理”的范围,相关清算责任也应当通过行政途径解决,法院不宜干涉。另一种观点认为:非公司法人特别是一些集体企业,也是市场主体,其在解散后,应依法自行进行清算,如果不进行清算的,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参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强制清算,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对法律法规理解存在差异,存在上述不同观点,因此出现了一些同案不同判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0年5月28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民法典》在总结《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企业法人(含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清算责任及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上述规定同时对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清算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得上述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笔者在此之前,处理金融不良资产类案件时,曾代理过多件关于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解散后,相关清算责任的案件,由于法官对法律法规的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甚至在同一法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案例。随着《民法典》的出台,相信法院对于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清算类案件会统一裁判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出现。下面笔者将自己曾代理的典型案件及法院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的类似案件中法院的主流裁判观点与大家分享,以作办案参考。


案例一   深圳神创红公司诉供销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6)粤2071民初19220号】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供销公司因逾期未年检,已于2011年6月15日被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强清4号被申请人供销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生效裁定,供销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供销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供销合作社作为供销公司的全资投资者及主管部门,亦为实际控制人,作为清算义务主体,应当依法对供销公司的本案所保证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  供销实业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清算案【(2017)粤2071强清4号】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供销实业总公司是由供销合作联社投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进行规范。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所有制的各类公司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执行。”依据上述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关于企业的清算应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本案中,供销实业总公司于2005年5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并已停止营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山市供销实业总公司已出现法定的解散事由,依法应在上述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至今仍未组织清算。腾瑞公司是供销实业总公司债权人的事实已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提出对中山市供销实业总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受理。

案例三  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镇人民政府与北京丰安胜科技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案【(2021)京0119民初2496号】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第七十条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唐华公司由镇政府原内设机构唐官屯镇乡镇企业经济委员会申请设立,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属于法人组织。镇政府作为唐华公司的出资人具有法定的清算义务。在唐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至今,镇政府始终未组织对企业进行清算,应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现镇政府未能提供唐华公司的主要财产情况、账册、重要文件等清算所必需的材料,唐华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北京公司有权要求镇政府对唐华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   武汉长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某商业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案【(2019)鄂0107民初4295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商业公司作为钢东商场出资人,未依法组织清算即注销钢东商场,应当赔偿债权人即原告损失。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即“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被告商业公司作为钢东商场的出资人和开办人,系钢东商场的清算义务人,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织清算。

       第二、被告商业公司作为钢东商场清算义务人,应当指定清算组成员,清查钢东商场法人财产,核实债权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制作清算报告,依法或依章程移交财产,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清偿债务。商业公司虽然形式上指定了清算组成员,但实质上没有实施清算工作,并未通知原告等债权人,依法核实债权债务,其清算报告无清算组成员签字,企业负债总额为零元,且其自认未依法依程序组织清算,故可以认定商业公司作为钢东商场清算义务人,未依法组织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即“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故商业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

       第三,被告商业公司未依法组织清算,也未通知原告长江资产公司申报债权,致使钢东商场业已注销,原告不能向钢东商场主张债权,商业公司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即“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钢东商场系集体企业法人,其在清算时,商业公司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将钢东商场解散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钢东商场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注册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之规定,商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钢东商场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商业公司作为钢东商场借款的担保人,在明知钢东商场存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出具“负债为零”的清算报告,导致原告的债权未得到清偿,对此应承担责任。且商业公司作出《注销决定》时,承诺“决定注销钢东商场,其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如有未尽事宜,一切由商业公司承担。”故商业公司应当对原告长江资产公司债权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五   北京市华世房地产公司与北京佰润泽公司与企业有关纠纷案【(2021)京0106民初30051号】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本案中,首先,佰润泽公司对航天公司享有合法未清偿的到期债权,为合法债权人。其次,航天公司工商登记显示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及投资人均为华世公司,在华世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华世公司对吊销后的航天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第三,华世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且陈述其并不掌握航天公司的章、证照、账册、主要财产、重要文件等,因此现航天公司已缺乏进行清算的基础,进而导致佰润泽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而造成损失,华世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诉讼时效应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华世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方明确不掌控航天公司的章、证照、账册、主要财产、重要文件等,佰润泽公司因此知道航天公司现无法进行清算,故其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佰润泽公司向华世公司主张航天公司对其所欠货款及利息的请求,并无不妥,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生效判决的主流观点认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清算事宜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民法典》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为企业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包括了企业的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主管单位等。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或者企业账册灭失等导致无法进行清算,造成债权人损害,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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