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便民 政策暖心——人社政策宣传活动(十六)
发布于 2022-05-18 18:17
【劳动者维权】
PART.
01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PART.
02
(1)申请仲裁。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工作人员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审查立案。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机构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
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同时,仲裁机构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3)开庭审理。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仲裁调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5)仲裁裁决。对调解不成的案件,由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不服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其他裁决不服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仲裁调解书、裁决书执行。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PART.
0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
编辑:张宇婷
审核:薛金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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