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执行问题500问--第5问 申请执行人超时效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如何“合法”地拒绝还钱| 执行专栏

发布于 2022-05-18 21:09



执行问题研究专栏

海纳百川



民事执行500问

第5问:申请执行人超时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如何“合法”地拒绝还钱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申请执行人超过执行时效申请执行,那么被执行人就可以“光明正大”地予以拒绝,但拒绝的方式必须合法。本篇,我们就来谈一谈,被执行人拒绝还钱的“合法”途径。

被执行人以超过申请执行时效为由阻止执行的,本质上是对执行提出异议,须得启动执行异议程序,方可“合法”地阻止执行。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到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步:参与人民法院的听证程序(这个程序不一定有,一般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方法为书面审查);

第三步:等待结果,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会停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会裁定驳回异议;

第四步:对第三步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可以递交到原审法官或者二审立案庭;

第五步:参与人民法院的听证程序(这个程序不一定有,一般执行复议案件的审查方法为书面审查);

第六步:等待结果,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原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认为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复议理由成立的,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认为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作出裁定。

特别提示:

1、执行异议申请书应递交到立案窗口,因为执行异议案件系执行审查类案件,独立于试行实施案件,需要进行新的立案登记;

2、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是不停止执行的,为避免财产覆水难收,被执行人可以提供担保请求停止相应的处分措施。



海纳百川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

………

(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

第十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第二十四条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二)驳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不成立或者案外人虽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的;

(三)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

………

第二十五条 执行复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

(二)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理由不成立的;

(三)撤销或变更异议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复议理由成立的;

(四)查清事实后作出裁定,即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九条 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有容乃大


作者简介

曲珊,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法学本科。2016年开始律师执业,现任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执行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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