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伴港行丨“人民调解”知多少(第四期)
发布于 2022-05-18 21:53
讲调解知识,解民间纠纷
本期为“人民调解知识宣传”
专题的第四期
今天我们继续来“港港”
关于“人民调解”的相关知识
让人民调解这项制度更好地发挥
服务基层群众、解决百姓关键小事的
巨大作用
问
1、如何进入人民调解程序?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解读:本条规定阐述的是人民调解的进入程序。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主性、自治性性质决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方式具有灵活性。纠纷发生后,可以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但是当事人是否申请人民调解,是依照自己的意愿做出决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这里的“明确拒绝”需要当事人用明示的方法表达出来。
问
2、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解读: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但除了人民调解之外,我国还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等。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实施,与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相比,手段更为灵活,范围更加广泛,也易于让双方当事人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继续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在充分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有效促进几种调解方式之间的互相衔接、互相配合,发挥各自的优势。
问
3、如何确定人民调解员?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解读:民事纠纷具有复杂性,这决定了其调解方式的灵活性,法律不宜对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条件限制过多,否则可能不利于工作的灵活、便捷、有效地开展。
在实际生活中,随着处理调解案件的增加,人民调解员的经验会逐渐丰富起来,也会形成自己擅长的领域和个人风格,当遇到相同案件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宜调解的人选,这样可以大幅度提高调解的效率和工作水平。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人民调解员。因为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需要一个具有相对权威的人来担任彼此的中立调停者;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调解员,有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使民事纠纷得到迅速解决。
问
4、其他哪些人员可以参与纠纷调解?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解读:民事纠纷具有复杂性,这决定了其调解方式的灵活性,法律不宜对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条件限制过多,否则可能不利于工作的灵活、便捷、有效地开展。
在实际生活中,随着处理调解案件的增加,人民调解员的经验会逐渐丰富起来,也会形成自己擅长的领域和个人风格,当遇到相同案件时,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宜调解的人选,这样可以大幅度提高调解的效率和工作水平。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人民调解员。因为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需要一个具有相对权威的人来担任彼此的中立调停者;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调解员,有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使民事纠纷得到迅速解决。
总之,人民调解工作由于其基础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在此我们呼吁各类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休争止讼”的目的。
供稿:政法和社会管理局
审稿:徐 伟
审核:吴 琼
发布:缪鹏伟 曹卜文(实习)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