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监测公司监测数据造假被抓!

发布于 2022-05-19 05:19


日前,
珠海一环境监测机构
因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同一个检测结果应用于不同的点位
造成监测数据失实
被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处罚人民币4万元

而在一年多前,

该机构已经因同样的违法行为

被......


案 情 回 顾

2021年9月,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珠海昕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中,出现同一检测人员同一时间在不同检测地点使用同一个检测结果。市生态环境局以此为线索,随后安排执法人员多次到现场进一步调查,仔细翻看原始记录,确认该检测报告纸质原始记录和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判定该公司不符合环境监测规范要求造成监测数据失实




处 罚 情 况


该检测机构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2022年1月,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案调查。4月,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该检测机构作出处罚,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这已非该公司第一次因未按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导致监测数据失实被处罚。在2020年10月,该公司因同样的违规行为被市生态环境局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特 别 提 醒

监测数据质量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只有数据真实、可靠,才能为精准治污、精细管理提供科学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加大对全部在珠海承接业务的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打击环境监测弄虚作假和监测数据失实行为,不断规范、完善市场监测行为,提升我市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为环境管理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请广大检测机构一定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环境检测,切勿以身试法。




 普 法 宣 传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监测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转自:珠海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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