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课堂】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那些事,您了解吗?
发布于 2022-05-19 13:57
企业财务
申税小微,最近我们公司对外捐赠了一批货物,税务老师提醒我们,企业所得税上要确认收入,可是我们明明是没收到货款呀!
别着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税小微
企业财务
原来如此!请您详细说说,哪些情况属于视同销售,需要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以下这些情况也属于视同销售。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申税小微
企业财务
那哪些情况不属于视同销售,不需要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收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申税小微
情形一
情形二
企业财务
嗯嗯,了解了,谢谢啦!
温馨提醒
1. 企业发生上述视同销售情形时,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 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内容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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