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5-19 14:18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文件依据】 为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管理建筑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22〕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
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遵循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计分规则】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用百分制计分,由企业基本信息(60分)、良好信息(20分)、不良信息(2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等(60分)。
良好信息包括建筑行业省级以上表彰奖励信息(15分)、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信息A、B级(5分)。
不良信息包括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信息C、D级及建筑活动中受到的各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等信息(20分),具体见“信用评价计分标准表”。
第六条【录入分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企业基本信息中的基础信息、省外的工程业绩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中的本省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信息。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企业工程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中的本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等信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建筑市场信
用信息的采集和推送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第七条【赋分原则】 信用评价分值按本办法附表中明确的赋分分值计算,其中,良好信息按项加分至该项最高分为止;不良信息按项扣除相应分值,扣完为止;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信用分值归零。
第八条【信用分级】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根据信用分级分为守信类A级、一般失信类B级、严重失信类C级、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D级四级,其中A级分为A1、A2。对评价计分85分(含85分)以上的,且一年内无失信信息、“纳税信用A级”的为A1;对评价计分60分(含60分)至85分的,且一年内无失信信息、“纳税信用A级或B级”的为A2;对同一年度内失信信息小于等于5条的为B级;对同一年度失信信息大于5条的为C级;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且未移出的,无分值为D级。
第九条【分级监管】
标、评奖评优等活动。
第十条【使用原则】 对最高限价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可不使用信用评价得分。
第十一条【企业申诉】 按“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建筑施工企业对录入评价计分系统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录入该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后成立的,予以修正。
第十二条【办法调整】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对信用评价和结果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建筑市场主体信用及市场秩序规范情况,适时调整信用评价计分标准,依法平等保障各类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人员在实施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日起实施。
附表
信用评价计分标准表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 | 分值 | 评价 时效 | 录入部门 | 信息发布部门 | ||||
类别 | 行为描述 | |||||||
基本信息分
| 基础信息分 | 企业(含省外进冀企业)名称、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建筑业企业资质等信息完整真实有效。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减5分。 | 40 | / | 省级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 ||
工程业绩信息分 | 工程项目数量评分,上一年度竣工验收项目为准(省外业绩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为准),每个项目得0.5分; | 5 | 12个月 | 省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 |||
工程规模评分,按上一年度竣工验收项目施工许可证合同价格以下列规则计算:单项施工总承包合同价1000万元以下计0.1分;合同价1000万(含)到5000万元(含)计0.6分;合同价5000万元到1亿元(含)计1.2分;合同价1亿元以上计1.5分。 | 15 | 12个月 | ||||||
良好信息 加分 | 表彰 奖励 | 荣获国家级奖项,承建单位每项加3分,参建单位每项加1分; | 企业获奖工程 | 15 | 36个月 | 省级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住建部及国家级行业协会 | |
荣获省级奖项,承建单位每项加1分,参建单位每项加0.5分。 | 12个月 | 住建厅及省级 行业协会 | ||||||
纳税信用级别信息 | 企业纳税信用级别A级加5分、纳税信用级别B级加3分。 | 企业纳税信用级别 | 5 | 12个月 | 省级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河北省税务局 | ||
不良 信息 扣分 | 纳税信用级别信息 | 企业纳税信用级C级扣3分、纳税信用级别D级扣5分。 | 企业纳税信用级别 | 20 | 12个月 | 省级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河北省税务局 | |
行政 处罚 (处理)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约,发生拖欠行为被行政机关通报的,每次减2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工程款,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次减3分。 | 以通报为准。 | 12个月 | 省市县级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 |||
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被行政机关通报的,每次减2分。 | 本省行政区内,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和通报为准;本行政区以外,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为准 | 12个月 | 省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 ||||
报送虚假信息被行政机关通报的,每次减3分。 | ||||||||
加强“两场”联动,对施工现场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3分;存在以下不良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每次减5分: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4)挂靠、出借资质施工的。
| 12个月 | 省市县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城市 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 |||||
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的,信用分值归零。 | 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为准 | 至从严重失信名单中移出 | 省级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
注:1.本表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同一项目、事由进行多次计分的,仅计算最大分值一次,不重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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