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支付补偿金,员工还需要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吗?
发布于 2022-05-19 15:37
前言: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往往会与承担有保护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承担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是公司如果未履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义务,给予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的补偿金,那么劳动者还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吗?今天让我们走进薄白讲堂,以案释法,聊聊商业秘密那些事儿:
青岛某公司与白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至2020年12月,岗位为工程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并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违约条款为,“如果白某违背该协议,必须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每违反一项保密或竞业限制义务,除需立即改正外,并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2020年3月,白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未支付白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2020年6月,白某入职济南某公司,担任研发经理岗位。青岛该公司认为白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承担竞业限制违约金500万元及律师费损失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生效要件,用人单位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故依据竞业限制条款主张方某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判例,不难发现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存续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公平原则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若公司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已构成违反其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在实践中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但是因为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追究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限制了劳动者一定程度上择业权,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义务。
编辑:张馨月
校对:矫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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