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哪些环节信息需要保密?
发布于 2022-05-19 15:40
公平、公正、公开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但公开并不意味着不需要保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为了维护更公平的竞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于商业秘密等不予公开的信息作了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均应严格遵守。
一、投标截止前,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情况需要保密
政府采购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极为重要。投标截止前,如果有供应商提前获知其他竞争对手的情况,很可能改变本来的竞争策略,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因此,投标截止前,供应商的数量、名称等情况需要保密。
需要指出的是,此环节对供应商情况的保密,不能理解为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也保密,相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需要获取供应商的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在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的供应商。
另外,如果项目设置了现场考察的环节,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现场考察时,既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又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比如不得采取现场签到的方式进行,否则可能泄露潜在投标人数量和名称。
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需要保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特别是招标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才可以开启投标文件。除开标一览表等依法应公开的内容外,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不得公开。
三、评审时,评审现场需要保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专家提供比较安静、不易受外界干扰的评审地点,不给某些企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人员以可乘之机,为评审专家客观、公正、审慎地进行评审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并对评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四、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评审专家名单需要保密
评审专家的名单在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以防止个别投标人对评审专家采取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成交。在招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以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泄露。
五、履约验收环节需要保护中标人的商业秘密
在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环节,如果采购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则需要制定明确可行的验收方案,并与中标人充分沟通,以保障验收过程中,中标人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六、合同公告不得泄露中标人的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其他内容应当公告。但要注意,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七、相关当事人在各个环节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响应性文件可能会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知悉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泄露商业秘密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北京筑龙数智招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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