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收到一个神秘快递,打开竟是丧葬用品?
发布于 2022-05-19 17:35
收到一个神秘快递,
打开竟是丧葬用品?
收件人惴惴不安,
寄件人拒绝道歉,
案情简介
1
2021年12月9日,王女士收到了一个快递,但她打开包裹后却怛然失色——原来,里面竟是一件寿衣。王女士翻遍了近期的购物及快递记录,也尝试在快递面单上找到线索,但由于隐私保护设置,她无法联系上寄件人。“新闻里播过类似的事情,我可能被人‘报复’了。”王女士因此选择报警。在民警协助下,王女士通过物流公司联系上了寄件人张某,虽然张某承认向王女士寄送了寿衣,但拒绝向王女士道歉。为“争一口气”,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王女士认为,自己从未向张某透露过姓名、电话、地址等个人信息,更未同意张某向自己邮寄“寿衣”,张某邮寄“寿衣”的行为明显带有精神攻击的意图,不仅严重侵扰自己的生活安宁,也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而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法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法院判决
2
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张某向王女士寄送的物品本身具有特殊含义,易让人产生消极的联想,给王女士造成了一定困扰,故张某的行为构成对王女士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侵犯了王女士的隐私权。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向王女士书面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吗?受法律保护吗?
法官说:隐私所涉范围非常宽泛,通常可以将隐私分为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几种基本类型。因此,私人生活安宁作为一种特殊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本案中,张某向他人邮寄丧葬用品的行为,为何构成对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
法官说:在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中,丧葬用品系在丧葬场合使用的具有特定丧俗文化含义的特殊用品。而张某在明确知晓丧葬用品用途的情况下,仍向王女士寄送丧葬用品,该行为虽然未给收件人造成直接人身损害,但却能给人造成精神痛苦和不安,因此构成对他人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如出于报复、恐吓等心理向他人邮寄丧葬用品,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法官说:出于恶意目的向他人邮寄丧葬用品,侵扰了私人生活安宁,构成隐私权侵权的,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果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或构成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法院判决张某向王女士道歉,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法官说: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张某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根据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结合王女士的具体诉请,法院判决张某须以书面形式向王女士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书面道歉以文字形式为之,可以登载在报刊上,也可以以信件形式转交给受害人,道歉内容须诚恳,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如果张某拒不履行道歉义务,王女士的胜诉权益要如何兑现?
法官说:如张某拒绝履行书面道歉义务,将由法院择一全国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相应刊登费用由张某承担。
法官提醒
3
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行为应当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一般道德。为了发泄情绪而采用“邮寄丧葬用品”“人肉网暴”“通讯骚扰”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报复等,既为道德所谴责,也要受到法律的惩戒。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和谐,才是美好生活之道。
来源:钱塘法院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