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进行税收筹划?
发布于 2022-06-02 18:40
假设市场中现有三个自然人,决定合伙开一家建筑公司,他们以相同的资本入股,各占总股份的三分之一,除了经营成本费用外没有其他支出,预计税前年盈利300000元。那么在企业成立之初,应当采取何种企业的形式,从而实现最大的税后收入呢?
按照现行法律对不同类别企业的具体需求,如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内部组织架构等要求,我们国家现阶段多个自然人出资的企业类型有:股份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四种。符合本案例条件的只有股份制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我们以这两类企业为例进行分析。
方案一:采取合伙制形式现阶段,我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依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经营所得的条例征收个人所得税。依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确立的“先分后税”的合伙人所得税制度,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中所明确的,合伙企业实现的所得,无论利润是否进行分配,均按照合伙比例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税所得进行纳税。对于个人经营所得,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计算方式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之后再对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进行计算(如表1所示)。
表1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上文案例应纳税额如下:
个人应纳税额=(100000-60000)x10%-1500=2500(元)
三人合计应纳税额为:2500x3=7500(元)
税后收入为:300000-7500=292500(元)
方案二: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如果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在进行最终收益分配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假设企业一般税率为25%,那么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应纳税企业所得税额=300000x25%=75000(元)
税后净利润=300000-75000=225000(元)
税后利润分配给投资者时,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进行纳税,适用税率20%。
那么,个人应纳税额为:
个人应纳税额=225000x20%=45000(元)
共计负担税额=45000+75000=120000(元)
最终税后收入为:300000-120000=180000(元)
从以上对比可知,如果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比采用合伙企业形式多负担的税款为:120000-7500=112500(元)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下,税收负担率为40%(120000/300000),而合伙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仅2. 5%(7500/300000),负担率相差37. 5%。
因此,无论是从税收的角度来看还是最终收益上来看,采用合伙企业形式对投资者更有利。如上的决策过程就是税收筹划。
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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