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一起零口供广告案查处的一波三折

发布于 2021-09-02 18:46

一起零口供广告案查处的一波三折

 

小编按语:办理“零口供”案件看!

案件主办人必看!!!

2018年初,根据上一年查处的“《X招生考试》杂志社”发布违法广告案,继续立案调查涉案的广告主。其中的一个是在我市该行业比较有影响力的“FY教育培训学校”,老板是市人大代表,还开办有较大规模的私立中学,是区里的纳税大户。

立案后,我和搭档去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当事人负责广告事务的员工接待了我们,见到我们的执法证件很不以为然,很傲慢的质疑市场局有什么资格管他们,认为应当由教育局管。经过一番口干舌燥的普法,终于签收了。但以学校领导不在为由,拒绝我们见相关负责人要求。

几天后他自己来到我的办公室,没有按通知书要求提供任何资料,闲扯几句扔下一张1000元的购物卡,说拜早年后想快速离去。合并后所剩不多的自尊,感觉又被按在地上狠狠的摩擦了一次,心中一万匹神兽……,追到电梯旁在手机摄像的加持下,直接将卡仍到他身上。

春节后近两个月当事人也没再搭理我。于是4月2日,决定给当事人一个肯定的信息,于是再次送达了法律文书,前台负责接待的签收了。同时我表达希望可以直接联系相关负责人时,前台打了一圈电话,告知负责人都在很忙,没有时间接待我们。当事人的软钉子给了我很大的刺激,必须让当事人知道,法律是有温度的,更是有尊严的,看来法律的尊严必须通过执法人员的尊严体现出来!

试图从当事人那里取得相关证据的路已经完全被堵死,那就只能迂回通过围绕涉案广告的相关人去查找了!。“既使赚死人钱,也得跟活人做买卖!不可能不留痕迹。”是我经常劝导当事人尽量配合调查的话。

经过对需要的证据进行梳理,现有证据有刊登涉案广告的2本《X招生考试》杂志原件。涉案广告内容中“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副主任王佐书”的身份,通过登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中国人大网”,可以很容易的查到涉案广告发布时,王佐书正在该职务的任期内,为时任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将相关网页和备案信息打印即可。再通过去年查处的发布者案卷中可以得到《《X招生考试》广告刊登协议》的复印件、《X招生考试》杂志社开给当事人的广告费发票复印件、《XX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的复印件,还复印了《X招生考试》杂志社相关负责人的《询问笔录》。

单位领导认为如果杂志社能给出一个证明材料,就可以解决问题了。我也认为如果做为发布者的杂志社能给出我们希望的证明,确实能解决最大的证据来源问题。尽管领导比较有信心,但去年的那个案件是经过几番拉锯才办下来的,杂志社明显会认上层而恨我们,因此我建议领导应该通过桔长与杂志社老板沟通。领导去找桔长,但桔长根本就不愿意出头,告诉领导按正常流程取证。领导回来一说,我对杂志社能出证就更不抱希望了。尽管领导说他以私人的名义,应该没问题,但我认为可能遭白眼非常的不想去,但出于情面还是很不情愿的跟领导去了杂志社。

到了杂志社,那位我曾经给做过笔录的业务负责人,带着职业的微笑打了几个电话后,以单位法定代表人已经更换,不希望卷入客户和执法机关的纠纷为由,“礼貌”但坚决的拒绝了领导的“私人请求”。遇到的杂志社办公室主任直接跟领导抱怨,因为我们的不依不饶,杂志社除了直接损失现金,管理层还损失了可观的年终奖金。更导致他们失去参与省里一些大项目的投标资格,间接损失更大。使用了“难搪的小鬼”、 “蓄意报复,公报私仇”用语。

结果不出意料,但过程很耐人寻味!我一言未发,发现此时说什么都显得特别多余。但当初信心十足的领导却非常沮丧,在车上有些自言自语的说:当初不该当着当事人的面,痛快的答应桔长,听你的再 “原则”一下就好了!

我说:你又不是才知道只要桔长一说情,我们愿不愿意都只有当“恶人”的命。既然如此,那我们就安心做“恶”,关键是你没有摆正心态,总幻想做善人。这个案子你可别再动当善人的心眼,到时又该后悔了!

领导有些失落的说:杂志社不给出证明,后边的事怎么办,怎么没见你着急呢?

我说:根本就没指望过杂志社能给出证明,办法我早就想好了,你负责给我当司机就OK了。

过后带上执法证和介绍信,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民政局窗口,取得了当事人主体资格登记的“社会组织信息查询卡”。在教育局提取到了符合证据形式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复印件和《XX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复印件,拿到确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证明。虽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已经过期了,但出证单位在复印件上写上了相关的说明,并签名加盖了公章。顺道还提醒了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要清楚法定的职权的边界,不要越权给涉嫌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培训学校背书,免得惹祸上身。税务局距离单位很近而人又非常的熟悉,趁闲聊天的机会带着广告费的发票复印件,顺道就拿到了他们出具的发票复印件内容真实的证明。至此,一个基本清晰完整的证据链基本显现出来。

但仔细斟酌还是发现一个大BUG,当事人是在2015年4月30日与杂志社签订了广告费12万元的合同,2015年9月18日,杂志社给当事人开具两张各6万元科目名称为“广告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一次在2015年第8期(总第399期),第二次在 “2015-2016学年第16、17期(2016年第4-5期总第419-420期)”的两期杂志上发布了涉案广告,无法查到具体准确的发布时间。而立案时间是2018年2月6日,怎么证明当事人最后一次发布涉案广告,是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有效追究期限内?必须找到这个证明!

至此,我似乎看到了胜利的曙光,于是整理归纳证据材料,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对发布含有三个独立违法内容广告的广告主当事人,提出罚款117万元的建议,5月8日报法制科审查。

法制科很快给出了审查意见(见下图),参照去年处罚发

布者的案件,法制的审查意见让我很吃惊,分明带有鸡蛋挑骨头,配合领导逼我就范的意味。当然不认可法制的审查意见,沟通无果,也知道桔长不可能支持我的意见,但尽人事(该坚持的必须坚持),听天命(等待桔长办公会的决定)。

过后也没有告知我们原因,在应有的办案期限内,桔长们开会都没有讨论过这个案件。

领导和我说过几次,局里周一开的工作例会时,桔长好几次不点名的说:“某些办案单位缺乏整体意识,自以为业务能力出众,不听指挥,自行其是。我想提醒各个单位的领导,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控制,如果连具体的工作人员都需要我亲自沟通,什么责任都需要我们局班子承担,那么把你放这个岗位上还有什么意义!”我也从其他几个科所长证实过桔长说过这种话。桔长以所谓的保护纳税大户和营商环境为名,要求办案单位按10万以下更改处罚建议。

但我认为涉及的另外三家学校中,违法表现形式和种类都没有当事人严重,更为关键的是都没有从重情节,在依法正常减轻和从轻后,少的罚15万,多的罚了27万。而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不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明显的属于有从重情节,尽管也有首次的从轻减轻情节,但综合起来也只能按一般处罚标准裁量。如果10万以下裁量,属于中下挡次的减轻,除非甘当贱骨头的自打嘴巴伪造证据,否则无论如何都不能自圆其说。这几家涉案学校之间互为竞争对手,另外三家规模和名气尽管没有当事人的大,但在行业里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话语权。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如果另外三家学校不高兴,非常有可能留下被追究的把柄,这个执法风险不是我们可以承担的起和应该承担的。因此,我不容置疑的拒绝更改处罚建议!同时提醒左右为难的领导,办案单位只管尽到调查取证并依法提出处罚建议的责任。至于罚多罚少或者罚与不罚,那是桔长们行使的权力,XX银行广告案桔长办公会已经决定免于处罚了。明明桔长有意愿有权力如同XX银行案一样,可以直接免罚,为这纳税大户创造好的“营商环境”。为嘛不放心大胆继续使用这个权力,而是左顾右盼私下扭捏的让我们办案单位更改处罚建议,说明他们就是想让我们承担风险。别听他瞎叫唤,他要是想换掉你就不会等到今天了,你大不了换一个部门继续当头.但这万一出事将来找后账,那个后果可是你无论如何也担待不起的,“两害相较取其轻”,你自己掂量清楚!领导觉得有我的话有道理,也再不提更改处罚建议的事了。 

尽管我们多次催促桔长们尽快讨论结案,但还是一直拖到年底。邪门的是,当事人的老板踩着这个时间的节点出现了,到单位找领导几次,但都没有搭理我这个案件主办人。过后领导跟我说,老板自称一直在美国,手下也没有汇报过此事,他根本就不知情。来的目的是为当初慢待我们赔礼道歉,同时集团正在筹备上市,希望我们能本着保护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着想,高抬贵手不予行政处罚,愿意以其他方式解决。同时还对我们虚假广告的定性提出异议,认为他们宣传的升学率都是有根据的。而桔长这时又找领导说,当事人属于区里的纳税大户,老板还是市人大代表,希望我们要有扶持企业,主动服务营商环境的大局意识。我告诉领导,对于我来说,坚决服从桔长的决定,至于罚与不罚、罚多罚少,只要程序没问题,都无所谓,但这个口子绝不能开在你我这里。至于当事人不服虚假广告的定性,就有些莫名其妙了,这是个零口供案件,告知还没送达,他竟然能知道我们的定性!以为有猪队友助力就能翻盘,呵呵!

过几天老板又来单位,领导让我去他办公室,说老板想跟我聊聊。我跟年轻的老板寒暄几句后,简单看看老板拿来的关于“升学率”的考生成绩名单后,跟老板说:这么简单的事情有必要您大驾亲劳吗,让具体办事人给我送过来就行了,何必再折腾您和我们领导。

老板说:我觉得你误会我们学校了,我们不是吹牛,是确实有实力,你看我们这两年些升入重点大学的考生名单。

我说:你除了这些还有其他什么证据吗?

老板说:今天就带来这些。

我说:你刚才自称也是老师出身,那我也就不客气的直说了。你校广告中说的升学率,实际就是属于小学的简单分数计算问题。无论你当初是教什么课的老师,都应该知道分数计算不止要有分子,还要有分母。简单的看了看你拿来的所谓证据,都只是未经确认的分子,只拿分子来跟我们确认商数,是你卖弄自己的学问大,还是欺负我们桔长不懂小学算数,你难道不知道我们桔长是中学老师出道的吗?!

老板有点难堪的说:我不是那个意思。

我也不客气的说:不管你什么意思,你自称当过老师,基本的逻辑应该清楚。就算你这些考入重点大学的名单都是真的,可这些考生是在你校同期补课的多少个学生分母中产生的?而且还要证明分母确实是真实的。

老板不耐烦的说:那你说什么可以证明是真实的?你这分明就是刁难吗!

我嘲讽的说:不觉得问这样的问题有损你的身份吗?参加你校培训的考生不交钱吗?交了钱不给开发票或者凭证吗?开发票或者凭证不留底联不记账吗?你纳税大户的名声该不是吹出来的吧!不止分母需要,分子同样需要这样的证明,否则你这份名单上的那些985、211的考生,怎知不是你复制粘贴来的!

另外麻烦你搞搞清楚,是你通过领导请我跟你聊的,不是我上赶着要跟你聊的!到底是我刁难,还是你觉得有恃无恐的胡搅蛮缠?在法定程序中,我们现在没有听你陈述和申辩的义务,如果你想陈述和申辩,等接到告知书再说。

《宪法》规定“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你是涉案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这个身份与你人大代表的身份是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既然是人大代表,请注意你的身份和言辞。我提醒你,尽管我给领导面子来跟你谈话,但还是以执法人员的身份与涉案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谈话,依然属于执法行为,因此我们的谈话是在同步录音的,请你慎重发表有违宪法对自己社会身份不负责任的言论。同时,你做为人大代表,当然有资格对我们的执法行为依法行使监督权,但你的监督和我们的执法同样也必须要有法定事由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不起,我不接受你这随心所欲公器私用的所谓监督,如果你认为我执法过程中有违法的不正当行为,完全可以去举报!不过目前我还是你校违法广告案的主办人,即使桔长变更办案人,不让我参与此案,但我如果认为谁在此案的办案过程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同样也有举报的权力。

然后我对领导说:不管他假借谁的圣旨,我们现在没有听他所谓陈述申辩的义务,更没必要再跟他磨嘴皮子。

说完我起身就要走。

老板把我拦住,有点着急的说:老哥别生气,你误会了,我不是那个意思。

领导起身示意我等一下,对老板说:我已经跟你说过了,主办人是位老同志,性格耿直,原则性强。你也答应我跟他谈话时要客气。如果不是桔长说话,我也没必要跟你再聊。你要还想聊就好好的,不然走法律程序不就完了吗。

老板急忙说:我有点着急了,对不起!两位哥哥别生气,跟紧请坐!老哥你把录音关上行不,我是以私人的身份求两位帮忙的,不是来进行什么陈述申辩的。

领导跟我着说:那就关上吧。

我从衣服口袋里拿出录音笔关闭录音功能。

我说:没人逼你必须认错,但证据摆在那里清清楚楚,法律写的明明白白,事都是你校做的,我们怎么可能误会你?你难道还有什么难言之隐不成。

老板有点底气不足的说:我们还真有一些免费的。

我说:以你校的规模,能有几个免费的?又能对比例数据影响几个点?能提供证据吗?

老板叹口气说:免费的不多,但也不算少,但确实不方便公开。

我说:你那不等于没说吗!不要以为我们故意为难你,其实我们对于广告中引证的数据和统计资料并不苛求绝对精确,差一不二的也行。但你不能连最基本的交费凭证都没有,就过来天马行空理直气壮的让我们相信你这莫须有东西的真实性!。

老板:我校不是公立学校,并且的规模比较大,管理方面肯定不如公办学校那么严格周密,可能有些票据保管的有些欠缺,希望你们可以理解。

我说:我不理解!你校登记的是法人机构,建立会计账簿和进行会计核算是法定义务和责任,跟学校的公立私立的性质无关。你这番解释我能理解为“你校收取补习生的费用没开发票(凭证)”,或者是引申一步“不开发票的收入”没入账的含义吗!你应该清楚,这可能又涉及到税务的问题,需要我把他们请过来帮你规范一下吗?

老板有点着急的说:我校确实是纳税大户,涉税的管理肯定是没有问题的。这样吧,我回去让财务把涉及到的培训费用分类整理清楚,再给你送来。

我说:等你整完再说吧。你也知道,这次广告出问题的不只是你校,还有其他几个学校。其他几个面对质疑,都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自证的材料,努力在法律上为自己争取有利位置。相比之下贵校确实贵气十足,我们两次登门送达法律文书,你校都置之不理,连最基本的法人登记信息都不屑知会我们,拿我们当要饭的呢!依法这可是从重情节。现在我们已经掌握足以下达处罚文书的证据,这时候你来“教导”我们注意“营商环境”,你玩笑开的够大!另外,我很奇怪,还没有送达告知书,你就来跟我掰扯案件定性的问题,你眼线的级别不低啊!

老板尴尬的说:你就别挤兑我了。回来听说这事后,立即要求他们对照法律进行了反省,我承认广告内容确实有点问题。但学校毕竟是从事高考培训的,对法律规定不熟悉,在发布之前也去教育局对广告内容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如果有问题教育局也不应该批准啊!这教育局也太不负责任了,明明没有审查的权力还装模作样的审查个P啊!过后一定找他们说道说道(过后,区纪委还真的到我局,把涉及教育口的所有处罚决定书和证据材料都复制走了,不知道是不是这小子弄的)。不管怎么说,这次我校确实有错,说明内部管理确实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已经认识到问题并一定认真整改,也希望你们可以高抬贵手。实话说如果处罚得过重,对集团以后的发展将产生重大隐患。也许你也知道集团已经开始筹划上市,我在和相关领导们沟通的过程中,也充分的表达了这个意思,也得到了领导们的共同认可,现在希望得到两位哥哥的理解和帮助。

我说:领导们高高在上的不负责具体业务,更不可能承担责任,理解的成本是0,所以非常容易“理解”。但我们这些调查人员可是要承担具体责任的,任意理解的成本非常高昂。就你校这个案件目前情况而言,我们根本就无能为力提供帮助。你应该很清楚,案卷已经送法制部门审查完毕,我们做为案件调查部门已经没有主动更改的权力,除非自己打自己嘴巴,承认办了错案,这可能吗!我知道自己几斤几两,什么该做能做,什么不该做也不能做,法律之外的话题不要跟我谈,自认资格不够。但你这么大的老板能屈就认错并请求帮助,大领导们还都基本认可了,我这小吏不表示一下也显得太不知趣了。这样吧,我以个人的身份站在专业的立场上,给你几个法律框架内的建议,是否采纳自行斟酌。

第一,以你的信息获取能力,另几个学校被罚了多少你一定清楚,他们都没有法定的从重情节。尽管你自称老师,但在我眼里就是典型的商人,在商言利不丢人。你综合评估一下,愿意承受多大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得到和他们近似或者更低的处罚,根据难易程度判断一下。

第二,尽管你校不配合调查,但你我并无私人恩怨。我个人虽然不会帮你,但肯定可以保证秉公执法,尊重并执行局领导在办案程序中书面做出的决定,不会刁难,更不会故意节外生枝。

根据公司上市的信披规定,超过20万元的行政处罚必须通过法定媒介进行信息披露,所以你担心处罚会影响上市运作是有道理的。但你想过没有,除非你主动招供,否则证监会只能通过公开渠道,才可以查到你校的行政处罚情况的,这你应该明白吧。

    老板若有所思的沉默了一会说:我似乎明白了,处罚结果不公开!之前怎么就没想到呢,谢谢!

我说:不用谢,我可什么也没说过,怎么沟通是你自己的事,但不同的目的沟通难度和代价肯定是不一样的,我很理解你对集团上市筹划被影响的担心。

老板:肯定是的!但能少罚点,大家乐呵一下岂不更好。

我说:要是真的如此简单,你的案子也不会拖到今天,以你智慧的脑袋不会感觉不到吧!

老板:怎么可能感觉不到!不管怎么说,你让我知道了还有另外的渠道,非常感谢!

我说:先别谢,我还有第四没说完呢,也就是你拿来的这些材料。做为调查部门,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我们现在不能再接收你提交的新证据。另外,你校在这个圈里鼎鼎大名,提交给执法机关的材料也是门面,这样什么也证明不了不伦不类的东西实在有损你校形象。如果你一定想证明,建议以学校的名义就此专门写一个《情况说明》,收集整理更多的会计凭证和其它材料做为《情况说明》的附件,等收到告知书之后,在申请听证或者陈述申辩时,一并正式提交给案件审查部门,同时还可以在以后可能的复议、诉讼中派上用场,如此两不耽误岂不更好。

老板:我明白,回去和其他股东研究一下,谢谢!

……

送走老板后,领导疑惑的问我:一旦处罚决定书下达,桔长口头让你不公示,你接受吗?

我说:案件中一切不能落实在书面上的领导指示,我都当没有发生。

领导说:那你还给他出不公示的主意。

我说:你忘了,公示由办公室负责,到时把处罚决定书通过微信传给办公室,至于是否公示就不是我们该操心的了。你没感觉这小子现在自觉不自觉的被桔长给忽悠了,认为就是我们在难为他。实际处罚决定不公示就是简单的窗户纸,他们随时可能反映过来,还不如我们主动捅破送出这个薄面。这样既能缓解他的抵触情绪,还能借他的嘴,推动案件进程的顺水人情干嘛不送!我敢打赌,在桔长那里,从他嘴里说出来的话,可比你说的管用多了。

另外,对于这种有志把买卖做大的老板,是宁可欠钱也不愿意欠情的。我们每次硬顶,他回去再沟通就等于无形中放大了这个“情”的份量,这就是为什么领导说情大多时候先是“和颜悦色”的原则性,并不希望立竿见影的效果,应该就是这个目的。买卖能做到这个份上的老板都是人精,在钱和情天平上,他比你我更懂得取舍之道。

领导说:你太能算计了。

我开玩笑的说:不算计行吗!你没觉得桔长和这小子合伙在算计我们。其实这小老板才真的算计到你们这些当官的骨子里,你可要当心,便宜不是那么好占的!

过了几天,领导说终于要开桔长办公会研究这个案件了,让我准备《案情简介》。我把以前准备好的《案情简介》和《对法制部门“审查意见”的意见》整合到一起,形成新的《案情简介》。领导认为案情简介内容太多了。我说根据以往案审会的情况,单靠嘴说,桔长们也不上心。要开桔长办公会的前一天,领导通知我,以后案审会办案人员不需要参加了,TMD给我量身定制的?!会后领导跟我说,这次桔长们比较认真的看了案情简介,还有给带走的呢。由于分歧较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过完年继续研究。年后上班的第一天,又开了桔长办公会,做出了决定(见下图)。

 

会后领导说:估计你对这个结果不会太满意,但我很满意了。

我说:你怎么知道我不满意?尽管算不上完美,但也基本达到目的,毕竟罚的最多了。更为关键是有背书的,以后有什么问题,责任也不会追到你我的头上,这才是硬道理!

中午去食堂吃饭路遇主管纪检原工商的女副桔长,她说:案情简介我看了,道理说的很充分,我认同你的观点。不过你似乎火气很大!如果参会估计又要拍桌子骂人了。

我说:感谢桔长认同。案子无缘无故的拖了快一年。而且案件情况基本相同,法制的审查结果却完全不同。桔长您是管纪检的,你说能拿案审当橡皮泥一样捏着玩的吗?一点原则都没有,这不是给自己挖坑吗!

副桔长说:我看你案情简介中对法制审查意见部分,分明就是指桑骂槐吗!不过你也要理解法制,毕竟现在不是工商时代了,秀才遇上兵,她(法制科长)也不容易。这个小子(老板)我也算熟悉,知道他跟上面的关系很好。

另外,案审会上大家都觉得很惊奇,无口供案件都能办得如此利索!听桔长说他(老板)这次很爽快的同意了30万,你给那小子(老板)灌什么迷魂汤?

我说:桔长谬赞了。我看法制早早的主动背书把雷扛了,我看这次的“会议纪要”上你签字了。但我不明白,为嘛这个案子要拖这么长的时间?如果不是纪委巡视组要进驻,是不是还要拖下去!?以前办案不管有多大的压力,你们班子成员和我们一起研究如何对付说情的,争取把案子办下来。现在却公开的给自己人挖坑,和当事人一起算计自己的队友。我们出事他能有不被牵连吗?邪门了!

副桔长欲言又止的说:你也要理解桔长和班子,我们的压力也非常大。现在是敏感时期,该坚持的原则必须坚持。同样,上级的面子和班子的团结同样也很重要。我还记得你以前在案审会上说过的话,千万不能给自己挖坑!

………

过后老板自己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缴纳了30万罚款后,把存根联给我送到办公室。

老板对我说:我跟领导打好招呼了,过几天请几位聚聚。

我说:你太客气了,完全没必要!我已经说过,我们是不同层次的人,我不会在工作之外和你攀附私人关系。

老板说:你也太正统了吧。你们市工商局的朋友说你是“上市公司杀手”。我这刚开始运作还没上市呢,就被你狠狠的剁了一刀,果然名不虚传。

我笑着说:他们没告诉你,就你校这事,放在那时候没有三位数能结的了吗,偷着乐去吧!你皮糙肉厚的,抽这点血就当体检了。我原以为这事你躬亲是保密需要呢,是来我这套话的吧?

老板说:要筹划上市,负面的东西必须控制住,家丑不可外扬,肯定有保密的需要。另外,转了一圈,发现你才是内行,听市工商局的朋友说,你经常跟上市公司接触,应该对这类型公司有直观的了解,所以想听听行家的看法。

我说:你少玩戴高帽挑拨离间的把戏。我对上市公司的了解,都是一些表面上很肤浅的东西,对你目前筹划上市没有意义。如果你一定想听我说什么,那我告诉你,不管筹划上市与否,都应该从这个事情中反思管理的漏洞,以求及时亡羊补牢。不客气的说,我直觉你们与上市之间的距离实在是过于遥远。但能有远大目标毕竟不是坏事,至少努力的方向明确,祝你成功!

……

过后,我把处罚决定书通过微信传给局办公室负责处罚公示的人,并特意又附加了一句“FY教育培训学校发布违法广告处罚决定书,请公示。”的信息,他给我回了“收到”。午饭时在食堂他悄悄的问我,桔长不让公示FY的处罚信息,为嘛还发处罚决定书给他?我说桔长办公会决定没有不公示的内容,只能按程序办。

他看看我充满疑惑的走了。

这小伙前脚转业进质监局办公室,后脚就合并到了市场局,似乎还不太明白官场险恶,可我实在又帮不了他什么。

该案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处罚决定书落款日期是2019年2月1日,当事人过后也没再折腾。这件零口供广告案尽管拖了整整一年的时间,最后借力打力、顺水推舟,总算有惊无险的顺利结案。

纵观整个办案过程,工作重点始终都是在与 “猪队友”的博弈中。其实不是这一个案件如此,绝大大部分重大案件中,精力主要都用在对付“猪队友”上,特别是合拼后 “猪队友”不停对底线的刷新,真的颠覆三观。以后有空,或许会继续写一些与 “猪队友”博弈的奇葩往事。而与“神一样的对手”过招,并不会耗费太多的脑细胞。

在市里我们区属于文化区,各类学校相对多,在优质的中小学教育资源周围,集中伴生了大量的各类课外培训补习机构,平时这些机构在其设置的显示屏和临街的玻璃橱窗,大量的展示张贴涉嫌虚假违法违规的宣传广告内容。这几个涉案学校被查处后,原先频发的涉嫌违法宣传广告似乎一夜之间消失,包括那些在中小学放学时,围在校门口附近发放传单的内容,都明显的收敛了许多。两三年过去了,这种效果依然在延续。

冥冥之中,领导们似乎真的有特异功能,能够预见可能出事!在银行案决定免罚之后,无论如何在这个案件上也不再与我们办案部门硬拧,而是把法制部门推到了盾牌的位置,用那位女副桔长的话就是“不给自己挖坑”。最后银行案“响炮”了,还好领导们没有在这个案件上重复银行案的做法,否则,无论是法制的还是相关领导,就更难软着陆了。做为无依无靠的基层监管人员,我们基本没有改正错误的机会,不是所有的坚持都必定会有回报,但常走夜路,肯定难免遇到鬼!还是小心使得万年船。

各地执法环境千差万别,在我这是灵丹妙药的办法,到你那里可能就是适得其反,在同样的小环境下,还因人而异呢。最后,还是那句话,希望此文能给同行在办案过程中开拓思路,丰富手段方法起到借鉴作用,不妥之处还望赐教。

                                                                       作者:     谷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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