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撞上村道电线杆,“电线杆”有过错吗? ......【正于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发布于 2021-09-05 09:12


要点概况
木质电线杆埋设在村与村的乡村公路水泥路面上,可以认定为道路上的障碍物,且电线杆上及周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和保护碰撞设施,该电线杆的违法埋设为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该电线杆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应承担次要责任。

要点分析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违法行为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符合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法院认定受害人1驾驶二轮摩托车与木质电线杆相撞并造成受害人1、受害人2受伤属实。
受害人1无证驾驶没有牌照的二轮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并违规载人,在夜间行驶未控制车速、未注意观察路面环境和障碍物,具有过错,系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自负损失的60%。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勘验记录,该木质电线杆埋设在三村与四村的乡村公路水泥路面上,可以认定为道路上的障碍物,且电线杆上及周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和保护碰撞设施,该电线杆的违法埋设为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该电线杆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应承担次要责任。涉案电线杆属于电信集团某分公司所有,其对电线杆占用路面的状况是明知的,可截止诉讼期间一直未有移改或采取安全警示等措施,继续放任安全隐患的存在,电信集团某分公司负有直接责任,故对受害人1的损失应负20%的赔偿责任。电线杆上面还架设有移动通信某分公司的通信线路及三村村委会和四村村委会的照明灯,移动通信某分公司虽不是电线杆的产权所有人,但作为长期使用人,在其使用期间也应发现电线杆对安全通行造成影响,其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应承担受害人损失的15%,三村村委会、四村村委会对其所有并管理的的乡村公路和路灯及其附属线路有维护管理责任,因其为公益性质,需承担5%的赔偿责任。


来源: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03月23日(2021)冀04民终1020号
编辑:金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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