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谢宇上诉,将死刑判决进行到底?
发布于 2021-09-07 17:18
据报道,北大学子弑母案的被告人吴谢宇,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死刑判决不服,已经正式提出上诉,他个人将上诉状邮寄给法院;那么死刑的判决结果,还会不会发生改变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刑事诉讼程序角度看,吴谢宇案还要经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审理,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和其它所有死刑判决一样,本案也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根据对案件的审查情况,会做出以下一种裁判:(一)裁定核准死刑;(二)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决,发回重新审判;(三)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因此,一审判决尚不是最终结果,死刑判决还有不确定性。
其次,从证据角度看,影响案件最终结果的,有可能是对吴谢宇的精神病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从一审法院公开通报披露的案情,和媒体公开报道披露的吴谢宇的人生经历,和种种表现看,公众对于吴谢宇精神疾病的怀疑,具有合理性。但本案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一审法院,均没有启动对吴谢宇的精神疾病鉴定。基于对每一起死刑案件的慎重,和对每一个生命的尊重,笔者认为,不管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是否提出申请、建议,后续的审判机关,都应当依职权,启动对吴谢宇的精神疾病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以最终确定,是否能够排除对吴谢宇精神疾病的合理怀疑。
最后,从法律适用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吴谢宇适用了最重刑罚,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此可见,死刑还包括两个层次,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这就意味着,一审法院不但是对吴谢宇适用了最重刑罚,死刑,而且是顶格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笔者认为,以下四个因素,有可能使案件最终结果出现变数。
(一)本案是发生在家庭内部,不是发生在当事人家庭以外的社会空间;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家庭,有其自身个性化的特殊情况和境遇。
(二)被害人亲属对吴谢宇表示谅解。据报道,被告人的舅舅,也就是被害人的弟弟向一审法院出具了谅解书,显然这不单单是被害人弟弟个人的意愿,他传递的是被害人亲属整个家族的意愿,他们不希望剥夺吴谢宇的生命;那么,一审的死刑判决就无法满足被害人亲属对判决结果的合理期待,也不能起到对被害人亲属的精神抚慰作用,是不是反而会对被害人亲属造成二次伤害呢?一审判决的社会效果就会打上问号。
(三)吴谢宇本人认罪悔罪。
(四)刑罚不但有惩罚、震慑的功能,还有教化、救赎的功能,二者应当兼顾;在本案的后续诉讼程序之中,不管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他们在行使裁判权的时候,对于本案被告人罪责刑的综合认定,以及在量刑考量上,与一审法院的些许差别,都会使吴谢宇最终免于死刑立即执行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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