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新规 | 重拳打击拖欠!工信部拟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暂行)》
发布于 2021-09-08 14:10
导读: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投诉受理、处理程序,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工信部中小企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组织起草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暂行)》于9月6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适用于中小企业就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提起投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受理投诉,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对投诉做出处理。
1.适用主体
该《办法》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中小企业能够及时收到合同款项。但由于企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企业规模发生实质性变化(大型变为中小型、中小型变为大型),是否可以适用该条例呢?
笔者认为:从合同的角度来讲,中小企业发展为大企业后,因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已经对款项支付条件进行了约定,对于付款方来讲,其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企业规模大小的确定应以订立合同时的规模来确定。
1.2 被投诉人
根据《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可知:被投诉人包括因与中小企业发生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争议而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以及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团体组织的。
2.受理部门
《办法》第五条规定:“被投诉人为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应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受理投诉;其他投诉,应由被投诉人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受理。对省级受理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确定受理投诉部门。”
3.投诉渠道
投诉人应当通过受理投诉部门公布的投申诉渠道进行,可包括网络平台、电话、传真、信函等适当的方式。
4.投诉材料
4.1 内容要求
其中关于“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材料”,笔者建议可以参照起诉立案的标准,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基础交易合同、基础交易订单、基础交易补充协议(如有);发货清单;物流单据;收货及验收清单;商业发票(如有);对账单据及支付凭证(如有);担保材料等。
4.2 形式要求
投诉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对于材料份数以及是否需要提供原件,笔者建议提前咨询相关受理投诉部门。
5.不予受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属于中小企业的;(二)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三)投诉不属于受理投诉部门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四)非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欠款的;(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六)处理投诉部门已经形成处理结果,且投诉人未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6.基本流程
6.1 投诉人应当通过受理投诉部分公示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
6.2 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7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6.3 正式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投诉材料转交给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6.4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但最长不超过90日。
7.监督机制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受理投诉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拖欠典型案例可予以公开曝光。经调查、核实,依法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其他问题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投诉部门在调查、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情形的,应将相关情况告知受理投诉部门,由其转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9.随附全文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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