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丹一男子非法买卖有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被志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发布于 2021-09-11 21:33

爱上志丹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2519******0011,文盲,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无业,无前科。2021年2月5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志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份,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郭某某在志丹县******时遇到一个榆林收羊皮的人(身份不详),郭某某从其手中以110元购买了10余袋粉末状疑似硼砂物质,并分装为25小包。之后刘某某(另案处理)因自家圈养的鸡被狐狸咬死,便以50元价钱从郭某某手中买了2小包硼砂撒在自家羊圈内被咬死的鸡上,毒死狐狸4只。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剩余23包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物品中检出呋喃丹成分。

上述事实,有书证,扣押、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予以证实,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买卖有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志丹县人民法院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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