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实践”的理论路径:理解公共舆论中的情感表达

发布于 2021-09-12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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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光锋,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

公共舆论研究中的“情感转向”

社交媒体改变了公共舆论的形态,情感在其中的意义凸显。许多重要的舆论现象都与情感有关。灾难事件唤起的跨越国家的同情塑造了人们对于难民政策的看法,仇恨和愤怒日益深刻地介入国际政治和国际舆论之中,愤怒的网民通过社交媒体发表言论影响公共政策,社交媒体时代的人们似乎更容易被情感所左右,情感既连接了不同群体,也造成了群体之间的割裂。它也在不断影响着以客观性为理念的新闻业,改变了新闻业的风格。这些现象都显示了情感的重要性,以至于一些观察家认为,“当代文化的特点是越来越情绪化。”(Wahl-Jorgensen,2009:2)学界用诸如“后真相”“情感极化”等概念来描述这些新的传播现象。

新闻传播学对于情感的重视不仅与现象的变迁有关,还与情感研究的理论发展密切相关。人文社科领域对于情感的认知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这主要源于“情感的转向”(Clough & Halley,2007)或者情感研究的革命。有学者指出,“在过去的二十年,情感研究发生了一场革命”(Fischer & Tangney,1995)。在情感史学家瑞迪(William Reddy)看来,情感研究的革命包含三个维度,即心理学用实验技术对情感与认知的研究、民族志学者对情感的文化维度的理解、历史学家和文学批评家发现情感的历史性(Reddy,2001:10)。这三场革命以不同的形式对人文社会科学产生影响,例如,心理学对情感与认知关系的讨论,为公共商议、社会正义的研究提供了心理学的基础,情感史作为新兴领域的出现则与情感的历史性有关。

大量的研究涉及了情感与公共舆论的不同层面,丰富了我们对于情感的认知。但目前来看,一些研究还存在如下局限:(一)有些成果将情感标签化为非理性的,关于网络暴力、网络暴民等现象的研究经常秉持这一观念。我们并不否认情感可能带来危险的后果,但简单地将情感与非理性划等号阻碍了我们对于它的深入分析。一些研究虽然看到了情感的积极意义,通过探讨情感的价值,对话公共舆论研究的理性主义传统,但情感往往被视为对理性主义的一种补充,这对于打破理性主义的主导地位有一定的意义,却没有看到情感与理性之间复杂的关系,或者说没有看到情感具有的超越“理性——非理性”框架的意义。这需要我们超越传统的“情感——理性”的二元论。

面对上述局限,我们需要作出理论回应,否则就会阻碍我们进一步的研究。幸运的是,情感研究领域的进展已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回应,但这些理论进展在指导我们进行经验研究上也存在着一些困难。本文提议和倡导一种“实践”的理论路径,用以分析公众在公共空间中的情感表达实践。我们首先讨论目前情感研究中存在的二元论问题,以及“情感转向”对于二元论的超越,之后本文将研究聚焦在情感表达的社会意义上,并在现有文献基础上尝试提出“实践”的理论路径来理解情感表达,认为它有助于我们超越情感研究的二元论,在一个更广阔的基础上,讨论情感与公共舆论、公共传播等问题。

在进入正式讨论之前,我们先对情感的概念界定做一个梳理。尽管许多研究都标明自己讨论的是情感,但对它的界定却有差异,甚至可以说尚未有共识,如一些学者指出,情感这个词,就像社会科学中的许多其他术语一样,是人们每天都在使用的术语,但研究人员发现很难在定义上达成一致(Ng & Kidder,2010:196)。在西方的词汇中,表达情感的常用词语有emotion,affect,passion,feeling和mood这几种,它们尽管都是表达一种与逻辑、理性、认知不同的东西,但在具体的含义上依然有差异。Affect一般指宽泛的情感,如在莫雷尔的使用中,它用来指“一个宽泛的概念序列,包括emotions,feelings,moods和passions”(Morrell, 2010:9)。Emotion一般认为有一个明确的指向,人们的愤怒情感就有明确的社会层面的指向。Mood指的是情绪、心绪或者心境,一般没有明确的来源。Passion指的是激情,即强烈的情感。Feeling的意思是感觉、感知,既包含精神上的,也包含身体上的。

“二元论”的超越与困境

社会科学研究中存在着诸多二元论,比如身体与精神、结构与行动、主观与客观,它们构成了我们的思维框架,影响了人们对情感的理解。传统的关于情感的理解,首先是把它置于“理性——情感”的二元对立框架中,情感被视为与理性对立的、损害理性的东西。其次,人们对于情感的理解也面临着“生物决定论——社会文化建构论”的争论,在这一框架下,情感要么被视为是个体层面的生理、心理反应,要么被视为文化和社会建构的产物。第三,情感表达与情感体验的对立也影响了人们对于情感的理解。由于情感表达常常并不能完全反映情感体验,因此,批评者怀疑研究情感是否可能,非常主观的、内在的情感是否能够被准确把握。“情感转向”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对这些二元论的超越,这也构成了本文讨论情感表达实践的理论基点。接下来,本文将分析情感转向对这三种二元论的回应。

(一)“情感——理性”二元框架的超越

对于“情感——理性”二元逻辑的超越首先来自脑神经科学和心理学领域的研究。这些研究重新对情感与认知之间的关系进行评判,认为人的认知与情感不可分离。比如许多心理学家认为情感与理性的区分是无用的,因为情感与认知是不可避免地纠缠在一起(O’Rorke & Ortony,1994:283)。巴奈特(Douglas Barnett)与拉特纳(Hilary Ratner)提出一个新的词语:“cogmotion”,来表明认知与情感的互动和不可分离的性质(Barnett & Ratner, 1997:303)。麦克德莫特(Rose Mcdermott)借鉴神经科学,提出一个最佳的决策制定模型,她称之为“情感的理性”(emotional rationality)(McDermott,2004)。还有一些更为激进的观点。根据扎荣茨(Robert B. Zajonc)的说法,库明斯(Edward Estlin Cummings)或更早的冯特(Wilhelm Maximilian Wundt)就已经认为情绪与情感是在认知之前(简美玲,2015:130)。

“情感——理性”二元框架的超越对于我们重新理解情感与公共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公共舆论中,公众的情感表达不应被简单地标签化为非理性,而应该分析其背后的认知根基和观念。公众的情感表达也不仅仅是认知的反映,它本身也会塑造人们的观念和对于身份的认同,也引导着公众对于世界、事件进行道德评判。人们在公共空间中进行情感表达,也常常会调动各种修辞资源以对他者产生效果,这一过程也不是非理性的。这一视角会让我们更完整地看待公共舆论中的情感意义。

(二)反思“生物决定论——社会文化建构论”的二元论

“生物决定论”将情感还原为个体的生理、心理和身体层面,而情感研究的文化建构论则受到社会建构论的影响,“社会文化建构论的基本立场,则是以比较、文化观点来探讨情感、情绪在社会脉络内如何被形塑,藉此掌握情感经验公开、社会、认知的层面。”(简美玲,2015:133)文化建构论对于情感的影响较大,人类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少学科对于情感的理解都受到文化建构主义的影响。但是,文化建构论被批评忽略了情感中的身体:“尽管对情感的文化建构观点把情感与一系列的社会文化现象建立了有效链接,推动了一系列对情感的文化意义的研究,但是这种观点也被批评为过度强调了语言和话语的作用,忽视了情感的身体维度。”(张慧,2013)结果,情感常常被认为是由语言决定的,甚至情感就是语言(Scheer,2012)。社会文化建构论对于情感研究的影响巨大。

但希尔指出,在“扩展心智理论”(Extended Mind Theory)下,我们应该把经验本身视为我们所做的事情——用我们的整个身体,而不仅仅是大脑。在实践理论中,没有身体,个体的主体是不可想象的,主体产生于身体,并由身体来维持,与身体融合在一起。身体是由“惯习”塑造,也为“惯习”提供了一些可以塑造的东西,决定了实践的可能范围(Scheer,2012:20-201)。由此来看,在对情感的研究中,我们不能把情感视为独立于身体的东西,文化建构论对身体的忽视会导致我们对情感缺乏完整的理解。

基于情感、身体、文化之间的复杂性,新近的研究者开始倡导对这一种二元逻辑的超越,“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莱昂(Margot L. Lyon)、利维特(John Leavitt)、雷迪等人相继对既往研究提出批评,认为人类学的情绪研究仅限于文化建构论,而没有去面对情绪所具有的独特属性。从此,情绪研究发生了新的转向,学者们不再执着于文化决定论或生物决定论的一端,而是力图弥合既往研究中诸多二元对立,希望能够从两个视角完整地呈现情绪的独特属性”(张慧,2013)。

超越生物决定论和社会建构论,对于我们分析社交媒体中的公共舆论非常重要。社交媒体公共舆论的形成机制与传统媒体不同。传统媒体时代公共舆论的形成与个体的身体关联不大,但数字媒介为每一个个体的身体在场提供了各种形态的空间,表情包、图像、视频、直播等方式,都使得情感能够通过身体符号表达出来。未来各种智能的数字媒介更使得人的身体与媒介难以分离,对情感表达带来的影响也不可估量。传统媒体的公共舆论更多是由职业化的新闻媒体影响的,社交媒体中的公共舆论则具有个体性、情境性和动态性。在社交媒体空间中,公共舆论是个体通过自身对于事件或世界的感受、想象、叙述而形成的。这些环节都离不开个体的情感参与。个体通过情感的表达互相激发、彼此呼应,形成舆论社群。无论是把情感定位于个体的身体层次,还是社会结构、社会文化的层次,都难以让人信服地解释社交媒体时代的公共舆论问题。对于“生物决定论——社会建构论”的超越为我们探讨这一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对“情感体验—情感表达”二分法的超越

所谓情感表达的社会性,并不仅仅是指各类情感的产生与社会结构有着紧密的关联,更在于情感表达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行为,是特定的社会结构制约下的行为。一个人无论拥有什么样的情感,无论他是否表达了真实的情感,“情感表达”本身就是一种值得我们研究的社会行为。“人们或者把自己的真实情感表达出来,或者小心掩盖自己内心的真情实感,每种表达方式都被赋予特定的意义。”情感表达背后蕴含了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孙一萍,2018)。情感表达和情感体验并不截然二分,在瑞迪看来,两者是相互影响和互为因果的,因为情感是通过大量学习获得的习惯(孙一萍,2018)。

不过,尽管超越这些二元论已经成为情感研究领域的共识,但在经验研究的层面如何超越,却面临着很多的困难。比如,在具体的研究中,我们如何处理情感与认知之间的关系?如何既从社会、文化的角度分析情感表达,又能够兼顾情感表达中的个体性和情境性?如何处理情感表达与体验之间的关系?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一个超越这些二元论的概念或分析框架,来推进这一工作。本文认为以“实践”的理论视角来理解情感表达,能够超越情感——理性、生物决定论——社会建构论、情感体验——情感表达之间的二分法。为我们在经验层面讨论情感与公共舆论提供一个可行的路径。在这之前,我们先讨论情感表达与社会、文化、权力之间的关系,便于理解情感表达在何种意义上是一种“实践”。

“情感表达”作为社会行为

(一)情感表达的交流性与文化性

一般来说,人们对于自身情感的表达都有其明确的指向,无论是真实的,还是想象中的。这就是情感表达具有的交流性。情感表达可能面对的是具体的个体,也可能是想象中的公众。通过表达情感,人们向他人发出呼吁,建构与他人的关系。情感表达使用各种类型的媒介,包括身体姿态和语言,其中,就情感表达的社会意义而言,语言更为重要,正如史华罗指出的,“作为一套交流系统,情感语言在建立和处理人际关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史华罗,2009:30)一个社会会形成一套表达情感的语言体系,这一体系决定了什么情感应该使用什么语言、在什么情境下使用什么语言来表达情感是合适的。

对于情感而言,语言还有其他意义,“语言的重要性,就其表情达意的意义来说是双重的:它不仅构成情感事实的证据,同时也在情感领域扮演创造者和教育者的角色。”(史华罗,2009:31)在一个社会中,用来表达情感的语言,也创造着人们的情感。这一点也可以用来解释新媒介舆论中的情感文化。网络中的情感表达有自己的语言,比如网络流行语、表情包、网络符号等,它们本身也塑造了网民的情感以及对自己情感的理解。充满暴力语言会造就以仇恨、怨恨为主要特征的情感文化,因为“语言自身作为一种交流方式和社会惯例,也塑造了情感”(史华罗,2009:24)。

情感表达也具有文化性。人们的情感表达置身于各种社会规则和意义系统之中,表达情感的语言依附于特定的意义网络,离开这些意义网络,情感表达就是难以理解的。例如,在公共舆论中,人们的愤怒表达常常与关于公平、正义的理解有关,通过愤怒表达,人们去维护他们认为的公平和正义,对于公正的理解就构成了愤怒表达的意义网络。不同社会和文化中,愤怒表达的语言和意义系统都是不同的。同情的表达也是如此。表达同情的语言反应了人们对于爱、团结、尊严、痛苦的理解,通过表达同情,人们既与他人建立了关系,也促进了对于造成痛苦的原因的问责。因此,情感表达的语言“既是社会的实践,也是关系的连结”(简美玲,2015:134)。人们通过情感的语言而结成社会关系。围绕着情感的语言,各方权力也在进行着博弈。

(二)情感表达与社会规则

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情感表达也受到社会规则的制约。情感表达要遵守特定的情感规则(feeling rules),这使得情感表达与情感体验之间产生了不一致。具体到公共领域,情感规则可以被视为权力规则、道德规范的混合物,它们规范着个体的情感表达。在情感规则的作用之下,虽然我们可能会限于经验材料无法探讨“真实”的情感,但情感规则及规则之下的情感表达本身就构成了重要的研究对象。一个社会建立了什么样的情感规则?为何要建立这样的情感规则?人们是如何理解情感规则的?在某种情感规则之下,人们又是如何进行政治表达的?情感表达的规则是如何变迁的?这些涉及情感表达的议题依然是能够探讨的,并且是富有价值的。

情感规则的建立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中,时空不同,情感规则也不相同。人们在公共领域的情感规则,与私人领域有诸多差异。即使同为公共空间,形态不同,规则亦不相同。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媒介。新媒介改变了公共舆论形成的机制和权力关系,传统的情感规则在新媒介中失去了一定的有效性,人们的情感表达也就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情感规则导致了人们对情感表达的管理。霍赫希尔德(Hochschild)论述了在服务行业人们的情感管理问题,情感的表达成为了商品(Hochschild,1983),在情感管理的支配下,情感工作者的自我被包裹起来,在表演和真正的自我之间加以区别(淡卫军,2005:8)。情感管理的逻辑不仅在服务业领域,而是广泛存在于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维卡(Unni Wikan)曾发现,巴厘岛的人们不断地努力使他们的情感表达与共同体的严格规范相匹配(Reddy,2001:115),这种努力其实就是一种情感管理。理查德(Barry Richards)指出,宽泛地说,一个社会的情感管理有三个层次:日常生活的文化过程;制度的结构,从国家宪法到组织中的管理结构;公共领域中的交往,我们周围信息的传播内容和风格(Richards,2007:7)。公共领域中的情感管理是情感管理研究的重要内容。

情感管理使得个体依据情感规则,通过控制自己的情感而与社会规范或政治权力一致。情感管理存在于诸多场所,比如工作场所、人际交往、公共领域等。在政治情感的表达中,人们也会进行情感管理的工作。当政治规范较为强大的时候,个体一般会让自己的情感表达符合政治规范;而当政治规范的力量衰弱时,个体的情感管理也会随之松弛,甚至挑战政治规范。“如果多数人发觉‘情感规则’过于专横,他们便会为自己争取‘情感自由’(emotional liberty),一边抵制旧的规则,一边建立新的情感规范和情感管理结构、制定新的情感策略。”(Charles Zika,2017)瑞迪指出,尽管个体不一定直接表达政治上的不满,但却可能会努力寻找更好的方法,或者在现行规范中进行个人的即兴发挥(Reddy,2001:137)。此外,人们还有可能配合政治规范进行情感的表演以获得地位和权力,如瑞迪所指出的,“与集体规范一致的有效的自我管理能够带来地位和权力”(Reddy,2001:115)。个体的情感管理与情感规则之间的互动有助于我们理解新媒介中的情感表达。新媒介带来新的情感管理方式,公众可能通过戏谑、讽刺、愤怒等情感的表达来挑战原有的规则,国家也试图通过建构新的情感规则,对公众的情感表达进行管理。

(三)情感表达作为言语行为

公众的情感表达是将情感体验(可以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表演的)依据语言逻辑、社会规则转变成可以被他人看到的情感。人们表达情感的目的,并不仅仅是描述自己的感受,它还包含对他人产生影响这一目标。表达情感的过程必然会调动语言、修辞、文化资源,以打动他人。因此,情感表达可以被视为一种“言语行为”。瑞迪明确地在情感表达与言语行为之间建立了理论联系。

瑞迪借鉴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将“情感表达”(emotives)视为一种言语行为。瑞迪认为,情感表达是一种言语行为,但不同于施行话语和记述话语,它既像记述话语一样描述世界,也像施行话语一样改变世界。第一人称的情感宣称(比如“我很愤怒”):(1)具有描述性;(2)有一个关系的目的,社会生活中关于情感的叙述经常作为特定情节、关系或者行动指向而发生,一个人表达自己是如何感受的,经常是为了协商、拒绝、发起和结束一个计划、建立或改变一个联系;(3)有自我探究(self-exploring)或自我改变(self-altering)的效果(Reddy,2001:128)。情感表达和情感体验也相互作用,情感的表达不仅是对于自身情感的描述,也在改变着情感,我们常在网络空间中看到的“群情沸腾”现象也可以用此来解释。在情感表达中,语言的、关系的和地位的符码(code)都在表达的过程中发挥作用(Reddy,2001:86)。

情感表达所具有的交流性、文化性、情感规则和情感管理、作为言语行为的情感表达,这些研究的脉络将情感的表达与社会、文化、制度结合起来,能够扩展我们讨论情感与公共舆论的视野,也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传统情感研究的二元论。但一些研究也存在一些局限。比如,情感规则和情感管理的研究被认为假设了关于情感表达的某种理性选择,这种观点将认知控制放在了优先位置,但情感本身有一些元素超越了深思熟虑(Homles,2004:126)。将情感表达视为言语行为,忽视了对于社会结构的分析,情感表达能够做什么,显然不能脱离社会结构、权力结构的讨论。我们需要一个更具有包容性的分析框架,本文认为“实践”的路径既能够观照宏观的社会文化和社会结构的层面,又重视个体作为行动者的能动性。

迈向“实践”的路径

情感并不仅仅是人的意识、身体的反应,也是一种人类的实践活动。索罗门(Robert C. Solomon)建议将情感(emotions)视为行为(acts):“他们不是意识中的存在”,而是“意识的行为”(Solomon,2007:157)。

情感史学家希尔提出了“情感实践”的概念。希尔指出,实践产生情感,情感自身可以被视为对世界的实践性的参与(Scheer,2012)。情感实践包含自身(作为身体和精神)、语言、物质的人工制品、环境和其他人(Scheer,2012)。它被分为四个方面,即动员(mobilizing)、命名(naming)、交流(communicating)和管理(regulating)。“动员”是指实现一定情感状态(emotional state)的过程;“naming”亦有学者翻译为“记录”,从希尔的文章来看,应该包含“记录”和“命名”的两个含义,即通过记录情感和命名一种情感,让情感能够被理解;情感是人们进行社会交换的一种方式,情感交流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表演者的技巧以及接受者的理解;情感表达遵循情感规范(Scheer,2012:209-217)。

前文所言的情感规则、情感管理、情感表达的行为,都受制于“场域”。一个社会包含不同的情感实践的“场域”,比如私人领域、公共领域、国家仪式等,不同场域下的情感实践遵循不同的逻辑,并且由于不同场域之间的权力关系是不对等的,情感表达的主体也处于不平等的位置。例如,国家的权力可以影响到私人领域的情感表达;商业资本也型塑着个体在私人和公共领域的表达。私人领域的情感表达又可以是对政治规则的显性或隐性的挑战。在这一视角下,“情感表达的实践”可以被视为不同场域之间的连接纽带,它连接了不同的场域,并改变着不同场域及其互动方式。

情感表达也有自身的“惯习”,这一点希尔在其文章中也多次论述。索罗门指出,情感往往是习惯,在某种程度上是后天习得的,是实践和重复的产物(Solomon,2007:21)。惯习指引着不同群体情感表达的方式,希尔指出,实践是由“实践感”所引导,实践感就储存在惯习之中,个体按照他们的社会(阶级、出身背景、亚文化)所需要的模式行事(Scheer, 2012:202)。情感实践的惯习首先是在身体的层面,情感表达的规则和社会结构在人的身体上留下烙印,表达友好时的嘴角微笑、表达尊敬时的身体站立、表达愤怒时的眼神,都是身体的惯习。身体的在场方式也影响了情感的表达效果。情感表达的惯习还指情感表达的词汇、语言乃至规则,这些构成了情感表达的实践知识。

当然,本文并不是想简单套用布尔迪厄的实践理论。我们需要指出情感表达实践与其他实践活动的区别。“情感表达实践”对于情感表达作出如下的理解:(一)情感的表达是在“惯习”的逻辑下进行的,它不能被视为非理性的或理性的,理性——非理性的框架难以解释情感实践的特征。布尔迪厄的“惯习”概念被认为是反对理性选择理论中的“理性”,但也不是“非理性”,它遵从实践的逻辑(Scheer,2012:205)。情感的表达也是既不同于理性的逻辑和谋略,又非纯粹的身体的情绪反应。它使用的是文化的语言,带有策略性,但又与理性逻辑的表达不同。因此,“实践”的理论路径既不赞同将情感表达理性化、认知化,也不赞同将情感只定位在身体的层面。(二)情感表达不仅是社会和文化建构的,也是个体在社会情境过程中的动态创造(张慧,2013)。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把情感既不首先看做是意义的或感觉的,而是看作是在社会互动中通过身体习得和表达的体验,这种互动是通过符号系统——语言或非语言的——来调节的。”(张慧,2013)情感表达超越了个体——社会的二元论。(三)情感应该被视为具体可见的,而不仅仅是个体的私密的内在感受,应该被“看做是被表达的,而不是不可言说的。”(张慧,2013)对于社会而言,被表达的情感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人们通过情感的表达而互动并形成社会秩序。一个人的愤怒,伴随着另一个人的恐惧,一个人的伤痛,激发另一个人的怜悯和悲伤(简美玲,2015:134),正是情感的表达促成了社会和道德的形成。(四)情感表达与情感体验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割裂的、二元的,“表达组织了我们的体验”(Scheer,2012:212),情感表达不仅仅是对情感体验的表达,它也具有唤醒情感体验的功能,索罗门认为,愤怒和恐惧都可以通过表达而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激发(Solomon,2007:132)。以新媒介为例,新媒介空间中的情感表达具有互相激发、不断唤醒情感体验的功能。

本文系简写版,参考文献从略,原文刊载于《国际新闻界》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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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执编/T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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