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关于女职工计划生育政策的高频问题
发布于 2021-09-12 11:32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小孙在深圳某公司做前台。
2017年8月,公司组织员工体检后得知小孙已经怀孕,但小孙还没有结婚。
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否则,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小孙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就解除了与小孙的劳动合同。
小孙认为公司不能解雇她,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我们顺着这个案例,思考几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女职工未婚先孕,是否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
很多HR会说违反。
其实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个问题,一般认为未婚先孕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来说,你不能未婚先育,是指你不能生,但不是说,你不能怀孕。意思是你生的时候一定要结婚的,否则,你才违法。
所以,司法实践的普遍观点是认为未婚先孕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婚生育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那这个案例,结果就很清楚了,小孙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公司辞退她就是违法的,公司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第二个问题:已婚女职工生育第二胎,是否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
很多HR会说,现在都鼓励二胎啦,怎么可能会违法。
其实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的是全面二孩政策,不是二胎政策。
如果已婚女职工生育第一胎是单胞胎的,那再生育第二胎,就是合法生育,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如果已婚女职工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那再生育第二胎,就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个问题: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享受产假?
这个问题,基本上全国应该都是统一意见的:就是即使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她也享有休产假的权利。
这个是从女职工的生理角度出发的,因为她要通过休产假来恢复她的身体健康。
我们不能因为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了,就不让她休产假,这样子是不人道的。
所以,未婚先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也是享有那98天的基础产假的。
但是,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些奖励假,比如,广东省规定有80天的奖励假,未婚先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就不享有了。
第四个问题: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一些呢?比如:孕检以及生育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来承担;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女职工也是可以享受的。
但是,如果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这些就不能享有了。
因为计划生育政策毕竟是基本国策,不能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在经济上还跟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享有同样的待遇。
所以,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个问题: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当前司法实务中,对于这个问题,绝大多数地区的主流观点是:不能。
虽然从表面上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本身有违法行为。
但是从另一个侧面看,计划生育关系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调整范畴。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缴纳社会抚养费。
但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跟女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同,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同。
另外,《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都规定了,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规定并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生育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只要是女职工怀孕并生育的,就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就业保障权。所以,单位是不能因为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当然,个别地区的观点是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广东的做法是,单位事先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单位是有权解除的。
所以给大家一个【实操建议】
广东地区的HR,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增加这么一个条款:如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这样的条款,在广东,还是挺有用的。
如果你去看各省的计生条例的话,你会发现,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这五个省都规定了,超生就可以开除或辞退,而其他绝大多数的省都是没有这样的规定的。
总结下:
1、未婚先孕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婚生育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2、如果已婚女职工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那再生育第二胎,才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可以休98天的产假,但不能休计划生育奖励假。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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