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识】关于支付令,你了解吗?

发布于 2021-09-12 13:40

法律小知识
支付令
莫道行路难 守法路自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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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是什么?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因其具有时间周期短和诉讼成本低的特点,更容易被当事人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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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适用条件
      因制作支付令无需经过诉讼程序,故其适用有严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未下落不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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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生效

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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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失效

 及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举个例子

      小A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督促小B偿还借款1元。法院对小A提交的借款凭据等证据进行审查,认定符合支付令受理条件,依法向小B发出支付令。小B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之内可以有以下选择:1、向小A偿还借款1元;2、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进行审查,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此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3、小B未偿还借款亦未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生效。小A可以依据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借款及相应申请费。


END

来源:任丘市人民法院

编辑:张静雅

审核:冉雨薇 郭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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