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新闻早点】2021.09.15 星期三

发布于 2021-09-15 05:11


党史百年 · 天天读

历史瞬间:

1922年9月14日-18日 安源路矿工人在毛泽东、李立三、刘少奇等组织领导下,举行罢工斗争,取得胜利。图为安源路矿工人庆祝罢工胜利。

重要论述:
1938年9月14日—27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会议,为召开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作准备。王稼祥在十四日会议上传达共产国际的指示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总书记季米特洛夫的意见,指出:中共一年来建立了抗日统一战线,尤其是朱德、毛泽东等领导了八路军,执行了党的新政策,政治路线是正确的;中共在复杂的环境和困难的条件下真正运用了马列主义。中央领导机关“要在毛泽东为首的领导下解决。领导机关中要有亲密团结的空气”。
在二十四日的会议上,毛泽东作长篇发言。他指出:共产国际的指示是这次政治局会议成功的保证,同时又是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和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指导原则,指示的最主要点是强调党内团结。他分析了武汉即将失陷后的形势,指出抗日战争将开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相持阶段,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也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他论述了统一战线中统一与斗争的辩证关系,指出:由于国共合作是对立阶级的政党的合作,所以斗争是严重的不可避免的,具体表现是国民党顽固分子的磨擦和共产党的反磨擦。统一战线中统一是基本的原则,要贯彻到一切地方一切工作中,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不能忘记统一;同时不能不辅助之以斗争的原则,因为斗争正是为了统一,没有斗争不能巩固与发展统一战线。
在二十六日的会议上,张闻天发言指出:国际批准党的政治路线,更能增进我们的自信心。武汉,我看是要失掉的。在不能保卫时要避免作大的牺牲,要指出中国抗战靠持久战的胜利,而不在一个城市的得失。在持久战过程中要创造新军,但不要将创造机械化部队的口号提得太高,目前中心要强调用现在的武器也可以与敌人作战,即使没有机械化武器,我们还是坚持抗战。我们应估计武汉失守后的危机,要比南京失守时还更严重。但另一方面要看到在敌人的野蛮政策下,蒋还将坚持抗战,只要我们努力,还是能克服当前的困难。关于国共能否长期合作的问题,张闻天指出:只要国民党愿与共产党合作,我们可以与国民党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这就是说,不仅抗战建国,即在建设社会主义时,我们也要与他们合作。中国有和平转变到社会主义的可能,抗战胜利后能够建设“新式的民主共和国”,在“新式民主共和国”中的经济建设有可能保证转变到社会主义。张闻天在发言中还谈到,党内要进行教育,提高党员的警惕性,理论学习最重要的是在实际工作中学习,要有马列主义的知识,要打通马列主义的难关。
在二十六日的会议上,周恩来发言强调:我们必须在保持党的独立性的原则下,拥蒋合作,拥护三民主义,这是巩固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刘少奇讲了党内的团结问题,他指出:要在组织上、党规上保证党的团结,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过去在莫斯科有人说,只要在政治上正确,组织上可以不服从,这是不对的。必须无条件服从组织,只能将意见提到上级去解决。
朱德发言指出:共产党要以天下为己任;为了掌握革命的领导权,干部必须要很好地学习马列主义,掌握革命理论。党内团结要实行正确的自我批评,党员要维持对党的领袖的信仰,因此,领导同志要有能接受批评的精神。领袖要听人家说自己的好话,同时还要听说自己不好的话。
在最后一天会议上,毛泽东再次发言,说这次政治局会议取得了伟大的成功,从而可以保证六届六中全会的成功,并建议在六中全会通过一个中央工作规则。这次政治局会议通过了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的议程,决定由毛泽东代表中央向全会作政治报告。
1985年9月14日
邓小平会见奥地利总统基希施莱格,谈到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时指出: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但是,这对国际上是否也有些益处?我是指对和平会不会有点益处。维护世界和平,最大的问题是各国都要奉行独立自主的政策,不依附于集团政治,同时也要考虑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历史纠纷的方式。我们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不只是考虑到解决我们自己的问题,解决中国与有关国家的问题,也向国际社会提出这样一个构想,看是否对和平有利,一切都着眼于维护和平。
2020年9月14日 
习近平同德国欧盟领导人共同举行会晤。他指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使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正站在新的十字路口。中欧作为世界两大力量、两大市场、两大文明,越是面对这样的形势,越要牢牢把握相互支持、团结合作的大方向,越要坚定不移推动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健康稳定发展,为国际社会抗击疫情、恢复经济、维护正义注入更多正能量。 
他强调,中欧要做到“4个坚持”。一是坚持和平共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不同文明文化多元共生才是常态。中欧和平共处的力量坚定一分,世界的和平和繁荣就多一分保障。二是坚持开放合作。中国致力于逐步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方将通过不断挖掘内需潜力,实现中欧两大市场、两方资源的更好联通、更大效益,推动中欧共同发展更加强劲、更可持续。三是坚持多边主义。中方愿同欧方在双边、地区、全球层面加强对话和协作,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推动政治解决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四是坚持对话协商。中欧要把握好中欧关系合作发展的主流,以对话化解误解,以发展破除难题,妥善管控分歧。
历史回眸
1922年
9月14日-18日 安源路矿工人在毛泽东、李立三、刘少奇等组织领导下,举行罢工斗争,取得胜利。罢工之前成立的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得到巩固和发展。
1938年
9月14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会议,王稼祥传达共产国际的决定和季米特洛夫的意见。认为中共一年来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治路线是正确的,中共在复杂的环境和困难的条件下真正运用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在中共中央领导机关中要以毛泽东为首解决统一领导问题,中央领导机关要有亲密团结的空气。
1961年
9月14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
1980年
9月14日至22日 中共中央召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讨论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9月27日,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的会议纪要。纪要肯定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建立的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同时指出:集体经济是我国农业向现代化前进的不可动摇的基础;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社队,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各种不同形式,不可拘泥于一种模式,搞一刀切;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实行包产到户,是联系群众,发展生产,解决温饱问题的一种必要的措施。
1988年
9月14日-27日 中国自行研制的导弹核潜艇在东海海域进行水下发射运载火箭试验,并取得成功。
2008年
9月14日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意见》。2008年9月至2010年2月,全党分批开展了这一活动。

内容来源: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胜 利 动 态


9月14日,胜利乡召开以案促改全面修复净化政治生态集中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议,政府乡长胡双喜主持会议,乡党委书记王国华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发表讲话,乡党政班子成员、全体机关干部、各嘎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参加会议。
会议组织参会人员集中观看了警示教育片《初心的蜕化》;乡党委副书记齐贺希格对《胜利乡关于深入开展以案促改全面修复政治生态集中专项行动方案》进行了详细解读;乡纪委副书记王艳君对我乡涉纪案件进行了警示教育剖析;乡党委书记王国华对我乡以案促改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并发表讲话。
会议强调,乡村两级党员干部要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深刻领会开展集中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要明确专项任务,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抓好以案促改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狠抓“一把手”监督,狠抓发展环境,狠抓实干导向,狠抓案件查办;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确保以案促改修复净化政治生态取得实效,共同为创建和谐、幸福、稳定的胜利乡新篇章提供坚强保障。


为进一步增强我乡辖区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以及不断巩固提高中小学生的民族团结意识,9月14日,胜利乡组织“法律援助帮帮团成员深入我乡各学校、教学点,走进课堂,根据中小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特征,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发生在全国、校园周边和学生身边的鲜活案例为教材,紧紧围绕如何预防校园暴力、校园欺凌、青少年违法犯罪以及民族团结进步优秀案例为主题,采取以案说法、以案学法的方式,为学生讲解法律知识常识和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引导同学们自觉抵制不良诱惑,防止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同时还让同学们对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有了充分的认识,为营造团结、奋进、和谐的校园环境起到了促进作用。




左防指通告(8号)

关于全面启动健康码和疫苗接种记录联查的通告
近期,南京、张家界等地发生新冠病毒德尔塔变异株引起的疫情,已波及数个省份多个市县,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当前,我旗正处于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关键时期,为尽快构建新冠病毒免疫屏障,我旗将在全旗重点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场所实施健康码和新冠疫苗接种记录联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821日起,在全旗医疗机构、火车站、客运站、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牲畜交易市场、影剧院、理发店、洗浴场所、室内密闭娱乐场所、旅游景点(景区)等各类重点场所以及其他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实行健康码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记录联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进入上述场所人员进行健康码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记录查验,对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人员要登记姓名、电话、居住地址等信息。
二、各场所要将每日收集到的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人员名单报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安排专职人员对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人员进行核实并汇总,汇总结果于当日报送至旗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邮箱:zzwjwjkg@163.com),旗指挥部推送至属地政府,由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符合接种条件人员的接种工作。
三、各类工贸企业、公共服务行业单位业主或经营管理者承担从业人员应接尽接的主体责任,对于满足接种条件但未接种疫苗的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疫情防控重点监管对象。对因未接种新冠疫苗(有禁忌症除外)而引发新冠病毒感染事件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对于需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的人员,请携带身份证及以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记录、疾病诊断证明等,就近前往全旗18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单位(名单附后),经旗二级医院驻点医生现场诊断后,由接种单位开具禁忌证明。
五、请广大居民出入公共场所时,主动配合开展联查工作。提供的健康码要真实可信,因瞒报、虚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为避免因接种疫苗不及时而带来出行和工作的不便,特别提醒无禁忌而尚未接种疫苗的居民尽快接种,为形成全民免疫屏障贡献一份力量,保障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七、已经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居民还要继续做好个人防护,日常活动要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注意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共同守卫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
 
科左中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1821

科左中旗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及

重点部门机构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1

科左中旗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0475-3219350

2

旗指挥部医疗防控组

0475-3218554

3

旗指挥部社会管控组

0475-3212012

4

旗疾控中心

0475-3212630

5

旗人民医院(旗定点救治医院)

13848930675

6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0475-3215315

 

科左中旗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点

设置情况及联系电话

序号

接种点名称

具体位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保康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保康镇巴彦塔拉大街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南100

赵立忠

15924546555

2

宝龙山中心卫生院

宝龙山镇平安路与永安路交叉口西30米奇特大药房西

金玉星

15848650011

3

旗第三人民医院

舍伯吐镇保开公路路北

唐玉梅

15047548111

4

巴彦塔拉中心卫生院

巴彦塔拉镇082乡道与461县道交叉口东150

 

13847504629

5

架玛吐中心卫生院

架玛吐镇304省道与085乡道交叉口西150

李志波

15947431115

6

花吐古拉中心卫生院

花吐古拉镇086乡道南50

王丽英

13948659155

7

腰林毛都中心卫生院

腰林毛都镇463县道北50

 

18647254488

8

门达镇卫生院

门达镇幼儿园西300

宋玉林

13191544040

9

希伯花中心卫生院

希伯花镇宝开线附近

海宏亮

13847560558

10

努日木中心卫生院

努日木镇087乡道努日木中心校附近

 

13847503011

11

代力吉中心卫生院

代力吉镇中心小学西南

 

13947561721

12

花胡硕苏木卫生院

花胡硕苏木大伙房嘎查玉山超市西50

孟乌力吉

13847501701

13

协代苏木卫生院

协代苏木古伦温都尔嘎查

田海霞

15750453948

14

白兴吐苏木卫生院

白兴吐嘎查万佳汇超市南

赵立新

15047536333

15

图布信苏木卫生院

图布信苏木后召村

陈晓春

13847598847

16

敖包卫生院

敖包苏木北胜利村

贾国军

18747381999

17

胜利乡卫生院

胜利乡音德吐村

 

13848959928

18

珠日河牧场卫生院

珠日河牧场加油站西400

潘永全

15204849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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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内蒙古是我国第一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第五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增进共性、促进一体,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第六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七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坚持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履行平等义务,共同建设各项事业。

第八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深入践行守望相助理念,维护社会稳定和边疆稳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第九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开放,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各民族迈进更高水平的文明,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书写内蒙古发展新篇章。

第十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弘扬法治精神,依法保障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十一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协同、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实施、全面推进。

 

第二章  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

第十二条  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学习宣传,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增强各族群众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巩固各族群众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十三条  坚定文化自信,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和影响力。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升文化保护传承水平,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第十四条  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引导各族群众深刻认识中华民族是政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命运共同体。

第十五条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常态化,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艺术体育教育、社会实践教育,贯穿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全过程。

第十六条  弘扬中华民族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伟大奋斗精神。弘扬诚信文化,推进诚信建设。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敬业奉献、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中华传统美德,推进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

第十七条  弘扬吃苦耐劳、一往无前、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蒙古马精神,凝聚和激励各族群众同心同德、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共同守卫祖国北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第十八条  弘扬乌兰牧骑精神,坚持深入基层、艰苦奋斗、守望相助、甘于奉献的优良传统,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创造更多具有鲜明时代特色、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第十九条  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课程,全面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尊重、支持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积极推进各民族学生同校共班。

第二十条  加强反映祖国统一、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革命历史的遗址和文物的保护。充分利用重大历史事件和中华历史名人纪念活动、国家公祭仪式、烈士纪念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历史遗迹等,培育爱国主义精神,传承红色基因。

第二十一条  实施文艺作品质量提升工程,加强民族团结主题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研究,挖掘整理内蒙古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推出具有中华文化底蕴、反映内蒙古特色、融合现代文明、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

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充分利用新技术,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报道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名人故居保护,做好传统民居、历史建筑、农牧业文化遗产、工业遗产、自然遗产保护。

第二十三条  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各民族优秀传统习俗、传统节庆、传统艺术、传统手工艺等的保护和传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

第二十四条  挖掘整理内蒙古优秀文学、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曲、传统剧目等,加强文物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弘扬蕴含其中的民族团结进步思想内涵,做好各民族经典文献互译出版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展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办好那达慕等传统体育盛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定期举办少数民族体育活动和赛事。

第二十六条  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充分利用内蒙古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独特的民族风情,讲好民族团结进步故事,打造精品旅游景区和旅游线路。

 

第三章  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  围绕促进民族团结、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坚持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深入落实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强与京津冀交流合作,发挥联通俄蒙的区位优势,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统筹推进自治区东、中、西部形成优势互补的差异化协调发展新格局。

第二十九条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积极推动农村牧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加快发展乡村产业,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农牧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牧民富裕富足。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高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和道路通畅水平,健全农村牧区物流体系,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普及科学知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牧区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创新乡村治理方式,提高乡村善治水平。

第三十条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完善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

发展县域经济,推动农村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和活力,确保各族群众长期稳定增收,推动脱贫地区走向全面振兴、共同富裕。

第三十一条  加强边境地区建设,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充分利用财政、税收、信贷、用地等政策,支持地区和民族特色产业、生产加工贸易企业、旅游业发展壮大,培育打造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

实施促进边境地区发展工程,加强边境城镇建设。实施守边固边工程,完善抵边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平台设施。

第三十二条  采取经济补助、环境优化、资源倾斜等措施,支持人口较少民族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保护发展人口较少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传承人口较少民族传统产业。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参与国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加快形成以公路、铁路、航空为主体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健全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用性、可及性。推行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工程,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儿童福利设施。

 加强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民族医药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中医药(蒙医药)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

第三十四条  大力培育提升吸纳就业能力,推动多渠道市场就业,通过技能培训提高各族群众特别是农牧民就业技能。

鼓励企业吸纳当地各族群众就业。鼓励各族群众联合创业。

创造条件提高各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率,促进各族群众平等就业、充分就业。

第三十五条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把草原、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作为首要任务,坚持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生态系统内在的机理和规律,科学规划和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工程,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草原生态保护制度,积极创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落实国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生态资源和自然资源,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更多惠及各族群众。

 

第四章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第三十六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坚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的理念,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总要求,全面深入持久开展创建工作,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各族群众心灵深处。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规划,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苏木乡镇、进学校、进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进网络。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提高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力,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定政治立场,从大局上谋划和推进民族工作,制定政策或者开展工作时,充分考虑民族团结进步因素,确保党的民族政策全面正确贯彻执行;

(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推动自治区与全国同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三)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各族群众开展类型多样的主题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各民族文化交融发展与创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十九条  支持各类企业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融入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企业创建,履行下列社会责任:

(一)积极接纳各族群众就业,维护各族职工合法权益;

(二)配置产业、开展社会服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各族群众利益;

(三)开展扶贫助困、捐资助学、建桥修路等社会公益活动,帮助解决民生问题,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十条  推动社区建立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作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开展下列工作:

(一)构建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共享的社区环境,积极引导各族群众守望相助,和谐共居;

(二)加强各民族流动人口服务工作,推动各民族流动人口更好地融入城市;

(三)协助解决社区各族群众在住房、就医、就学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加强法治宣传、就业指导、矛盾化解、法律援助等服务;

(四)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引导各族群众相互尊重风俗习惯,积极培育邻里团结、家庭和美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四十一条  苏木乡镇应当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创建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融入乡村振兴工作中,推动实现农村牧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二)加大对辖区内发展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聚居嘎查村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各族群众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社保等需求;

(四)加强辖区内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推动各族群众共学共事、共同发展;

(五)积极开展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建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长效机制,全面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开展下列工作:

(一)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家庭教育为一体的民族团结教育平台,深入开展中国革命历史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中国梦教育;

(二)开展各民族学生共同参与的文体活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日常学习生活;

(三)使用统一规范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材,规范课程设置,将民族理论政策纳入教职工教育培训范围;

(四)高等院校应当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

第四十三条  发扬拥军爱民光荣传统,做好军地军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联合边防哨所等驻地部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弘扬爱国守边精神,完善边民守边护边制度,加大护边员保障力度,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打牢守边固边的民族团结基础,共同守卫祖国北疆。

 第四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二)坚持爱国爱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民族团结进步要求的阐释;

(四)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教育、国情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第四十五条  拓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网络空间,建设好网上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发展壮大网上舆论阵地,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充分运用网络新媒体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加快构建全媒体宣传、全业态传播、全平台覆盖的网络宣传工作格局;

(二)主流新媒体平台应当开设民族团结进步专栏、专题,构建高质量内容产出机制,发挥好阵地优势、传播优势,打造影响力大、覆盖面广的权威融媒体作品,更好凝聚群众、引导群众;

(三)鼓励互联网媒体、互联网企业、网民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营造舆论氛围;

(四)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应当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建立网上民族团结进步论坛,通过网络平台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事迹;

(五)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健全网络舆情引导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网络平台中出现的破坏民族团结、不利于边疆稳定及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综合测评指标,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示范区、示范单位建设综合测评指标,制定具体措施。

第四十七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典型培养树立工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表彰活动。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  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每年五月为全区民族政策宣传月,五月最后一周为民族法治宣传周;每年九月为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

 

第五章  加强社会协同

第四十九条  各族群众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建共享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氛围。

第五十条  各级群团组织应当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的氛围。

工会应当发挥联系各族职工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职工群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发挥引领青少年的作用,团结青年、凝聚青年、带领青年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实践活动。

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教育引导各族妇女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积极作为。

第五十一条  鼓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五十二条  家庭应当在民族团结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把民族团结进步思想融入家教、家风,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影响、相互教育、相互促进。

第五十三条  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美术馆、纪念馆、少年宫等公共文化场所,应当做好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工作。公园、广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应当展示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内容。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出现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等影响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防范和打击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长效机制,统筹协调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重大事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

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教育,将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守法。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第六十二条  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权限加强民族工作立法,提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水平。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通过开展对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带头拥护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带头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为促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第六十三条  加强各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选拔和任用掌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的干部。

加大对各民族各类双语人才特别是双语教师、双语法官、双语检察官的培养、选拔力度。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

第六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因素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机制,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出现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

(二)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论,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信息,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行为的;

(三)实施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不及时处理、化解本单位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纠纷,出现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151日起施行。


关于在全旗开展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受理信访举报的公告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通辽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2021年在全旗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欢迎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如实反映问题。
一、举报范围
2010年以来的各类违规违法破坏草原林地行为,特别是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开展以来仍顶风作案、违规违法破坏草原林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等问题;以及2010年以来对违规违法破坏草原林地行为处罚不当、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问题。
二、举报方式

请社会各界对我旗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问题线索予以举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来信地址:科左中旗林业和草原局  

邮  编:029300

来访地址:科左中旗林业和草原局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举报电话:0475-2282818

来电来访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编    辑:吉 可 心
初    审:乌 彬 彬
终    审:王 国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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