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第188—193条
发布于 2021-09-15 07:01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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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所谓时效是指时间经过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即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而产生的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何时起算,主要有两种起算标准:一种是主观标准,从权利人知道受到侵害的时间起算;第二种是客观标准,从权利受到侵害或请求权发生之时起算。
《民法典》同时规定了普通诉讼期间、特别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三者的起算规定看,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兼采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普通时效期间和特别时效期间的起算需满足以下条件:
1.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权利受到侵害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之一,如权利未受到侵害,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2.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虽然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但是权利人可能并不知道权利受侵害情况,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将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作为条件之一。所谓应当知道指的是以一般人的标准,权利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3.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侵害人。权利人知道权利受侵害还不够,如果不知道侵害人是谁,也无法行使请求权,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还需要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的义务人。
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相比,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采用客观标准,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计算。二是不考虑权利人何时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及具体义务人。即使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一直不知道,但是只要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除极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延长外,人民法就不予保护。三是具有固定性,该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固定为20年时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而非对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实践中,需要注意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一是适用客体不同。除斥期间的客体一般为形成权,如撤销权、追认权等,某项形成权是否设有除斥期间,由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原则上所有的债权请求权都可适用诉讼时效。
二是期间计算不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计算,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而诉讼时效,一般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存在时效中断、中止及延长等事由,为可变期间。
三是效力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权利即归于消灭,当事人即使未予援用,人民法院也应依职权加以审查;诉讼时效经过时,权利仍然存续,但义务人可主张拒绝履行的抗辩,且对于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加以适用。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债务履行的次数,可将债务分为一次性履行之债和非一次性履行之债。一次性履行之债一般为同一债务,非一次履行之债可能是同一债务,也可能是不同债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当请求权的行使对象是该法定代理人时,法定代理人难以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向自己主张权利,故本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本条的适用需要注意:
首先,本条是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点的特殊规定,并非为了限制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其受到性侵害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请求权。
其次,本条规定的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点,不影响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的适用。如侵害人是受害人的家庭成员,受害人虽然年满18周岁了,但是在脱离家庭共同生活前没有能力起诉或不便起诉,符合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事由的,可以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的规定。
最后,诉讼时效期间是从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并非是从受害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起算。也就是说,当未成年人年满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时,虽然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诉讼时效期间仍不起算,须年满18周岁时才起算。
实践中,有一部分债务人承认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的存在,但是以支付能力不足等理由明确只同意履行部分债务,对剩余债务行使时效抗辩,这种情况与直接进行部分履行,对剩余部分未作表示的情形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关于第16条规定的阐述,义务人作出部分履行承诺或行为的情况不同,是否行使时效抗辩权是义务人自由决定的范围,在债权是可分的情况下,义务人明确对部分债权行使时效抗辩权的,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故应当允许。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当事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当事人未到庭的,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因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规定,这里的抗辩当然包括诉讼时效抗辩。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应诉,但是提交了书面的答辩状或者法律意见,其中提出了时效抗辩,应认定该抗辩的效力。当事人中途退庭的,如果在退庭前发表了时效抗辩的意见,该抗辩也有效。
缺席审判中还包括公告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既不会出庭也不会提交书面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不应主动适用时效的规定。
- 团队简介 -
魏存仪律师团队,一直专注于商事诉讼,特别是建设工程业务。在处理各类复杂商事诉讼的过程中,锻炼和发展了高效、精干的团队能力,能有效应对各类复杂商事诉讼,代理数起复杂商事诉讼案件并取得较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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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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