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发布于 2021-09-16 05:22

 政策原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及其配套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现将《若干政策》第二条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如下:

行税之星特别提醒

这里对本公告的发布背景做了说明。

2020年7月27日,国发〔2020〕8号出台了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诸多政策,随后,根据该文件的政策规定,国税总局等部委先后发布了一系列配套税收政策,包括: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2.财关税〔2021〕4号

3.财关税〔2021〕5号

4.发改高技〔2021〕413号

配套税收政策中,与本公告直接相关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该4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

45号公告第三条还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本公告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做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对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做出了规定。

 政策原文

一、《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行税之星特别提醒

根据本条款,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7项条件。对比财税〔201649号等原有政策,提示您注意以下5点:

1.研发人员占比≥40%【本条款(二)】

本条款规定,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而根据财税〔201649号,该比例不低于20%即可。

那么,企业的哪些人员属于研究开发人员呢?

读者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还需要注意:

(1)统计职工人数时,应包括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即通常所称的“正式员工”),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与企业有聘用关系的人员。而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是“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2)本条款规定,企业的月平均职工人数≥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比≥50%。而财税〔201649号未对企业职工人数有限定,且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职工占比≥40%即可。

3)月平均人数,可以使用公式计算:(月初人数+月末人数)/2;年度月平均人数:年度各月平均人数之和/企业年度存续月数。

可见,本条款对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人员数量、人员结构、高学历人员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

 

2.研发费用总额/企业销售收入总额≥6%【本条款(三)】

这个比例与财税〔2016〕49号的规定保持一致。

注意以下三点:

1)本条款明确了销售收入总额的构成,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注意与企业收入总额加以区别。

2)这里指的是企业全部研发费用总额,不限定于针对集成电路设计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税〔2015119号等政策执行。

(3)财税〔2016〕49号还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本条款则取消了这个限制。

 

3.集成电路设计销售收入/企业收入总额≥60%【本条款(四)】

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这两个比例,与财税〔2016〕49号的规定保持一致。

注意以下三点:

(1)除了上述两个比例的要求,本条款还对企业收入总额做了限定,即汇算清缴年度的企业收入总额≥1500万元。

(2)对比本条款的(三)和(四)两项条件:(三)的表述是“企业销售收入总额”,即研发费用/企业销售收入总额≥6%;而(四)的表述是“企业收入总额”,即集成电路设计销售收入/企业收入总额≥60%。

企业收入总额=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计算时,切勿混淆。

(3)财税〔2016〕49号没有对集成电路设计销售收入进行界定,本条款则明确集成电路设计销售收入包括销售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带来的收入。这样规定,很可能是为了避免实务中的不同理解。

 

4.必须使用正版的EDA【本条款(六)】

根据本条款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使用正版的EAD等软硬件工具,应是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而财税〔2016〕49号没有此项规定。

 

5.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本条款(七)】

财税〔201649号要求“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本公告对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均增加“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规定。在国家创建信用社会的大背景下,企业的信用越来越值钱,失信企业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政策原文

二、《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行税之星特别提醒

在财税〔201227号、财税〔201649号等原有政策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国发〔2020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则将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也纳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本公告的第二、三、四条款分别规定了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应满足的条件。

根据本条款,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7项条件。提示您注意以下4点:

1.研发人员占比≥20%【本条款(二)】

(1)企业的哪些人员属于研究开发人员呢?

读者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2)统计职工人数时,应包括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即通常所称的“正式员工”),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与企业有聘用关系的人员。

 

2.研发费用总额/企业销售收入总额≥5%【本条款(三)】

1)分子是企业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并非企业全部研发费用。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税〔2015119号等政策执行。

2)分母是企业销售收入总额,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注意与企业收入总额加以区别。企业收入总额=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3.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企业销售收入总额≥30%【本条款(四)】

(1)分子是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注意这里是“或”,而非“和”。

(2)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不同的是,分母并非“企业收入总额”,而是“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二者的区别见上。

(3)汇算清缴年度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不是企业收入总额)≥1500万元。

 

4.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本条款(七)】

本公告对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均增加“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规定。在国家创建信用社会的大背景下,企业的信用越来越值钱,失信企业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政策原文

三、《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行税之星特别提醒

根据本条款,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7项条件。提示您注意以下4点:

1.研发人员占比≥15%【本条款(二)】

(1)企业的哪些人员属于研究开发人员呢?

读者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2)统计职工人数时,应包括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即通常所称的“正式员工”),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与企业有聘用关系的人员。

 

2.研发费用总额/企业销售收入总额≥5%【本条款(三)】

1)分子是企业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并非企业全部研发费用。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税〔2015119号等政策执行。

2)分母是企业销售收入总额,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注意与企业收入总额加以区别。企业收入总额=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3.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企业销售收入总额≥30%【本条款(四)】

(1)分子是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

(2)分母是“企业销售收入总额”,并非“企业收入总额”。二者的区别见上。

(3)汇算清缴年度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不是企业收入总额)≥1000万元。

 

4.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本条款(七)】

本公告对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均增加“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规定。在国家创建信用社会的大背景下,企业的信用越来越值钱,失信企业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政策原文

四、《若干政策》所称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三)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四)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

(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个;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行税之星特别提醒

根据本条款,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7项条件。提示您注意以下4点:

1.研发人员占比≥15%【本条款(二)】

(1)企业的哪些人员属于研究开发人员呢?

读者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2)统计职工人数时,应包括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即通常所称的“正式员工”),以及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与企业有聘用关系的人员。

 

2.研发费用总额/企业销售收入总额≥3%【本条款(三)】

1)分子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并非企业用于封装、测试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税〔2015119号等政策执行。

2)分母是企业销售收入总额,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注意与企业收入总额加以区别。企业收入总额=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3.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收入/企业收入总额≥60%【本条款(四)】

(1)分子是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收入。

(2)分母是“企业收入总额”,并非“企业销售收入总额”。二者的区别见上。

(3)汇算清缴年度企业收入总额(不是企业销售收入总额)≥2000万元。

 

4.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本条款(七)】

本公告对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均增加“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规定。在国家创建信用社会的大背景下,企业的信用越来越值钱,失信企业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政策原文

五、本公告企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行税之星特别提醒

本条款明确了企业条件中的研发费用政策口径,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税〔2015〕119号等政策执行。

提示:根据本公告的第一至第四条款,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中,均有研发费用占比的要求。其中,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封装、测试企业,使用的是企业的研发费用总额;集成电路装备、材料企业,使用的分别是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费用总额、集成电路材料研发费用总额。

基于上述研发费用总额的不同,集成电路企业应进行相应的研发费用归集。比如人员人工费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归集的是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及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而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归集的是企业直接从事材料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及五险一金,以及外聘材料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政策原文

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见附件。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要求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规定转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行税之星特别提醒

本条款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办理方式,即“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条款,企业除了留存备查相关资料,还需要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要求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提交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转请省级工信主管部门核查。

根据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省级税务部门应在每年320日前和6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

 政策原文

七、本公告自20201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行税之星特别提醒

根据本条款,虽然本公告发布于2021422日,但自202011日起实施。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的实施起始日期保持一致。符合本公告条件的企业,可以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行税之星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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